权证类档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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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证类档案的内容 抵(质)押物(权)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的内部评估结果;抵(质)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质)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质)押物保险单;根据抵质押财产性质不同,权证类档案至少还应包括以下资料:以共同共有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以按份共有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

2、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以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应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

3、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

4、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以预售房屋抵押的,还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以存货质押的,还应有证明保管质物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以汇票、本票出质的,还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可提交其他发票);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5、:开户证实书,定期存单为第三人所有的,应有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存款人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以我行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储蓄存单(折),储蓄存单(折)为第三人所有的,应有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储蓄存单(折)的书面文件,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以他行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应有存款行与我行签订的质押止付协议;以仓单质押的,还应有仓单或仓单持有凭证以及证明仓单开具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仓单项下货物的品名、数量、入库检验、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6、保险单等资料和证明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除需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有下列材料: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出质股东将其股权质押决议,将股份出质完整、及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书面决议;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企业的章程及基本情况材料,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同意质押的批复;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具有现金价值且出质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的人寿保险单,出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开具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公司与我行签订的载

7、明保险公司负责对质押保单进行核实、计算现金价值、办理出质登记和止付手续等内容的银保合作协议,投保人、被保险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同意质押的书面承诺,投保人没有拖欠保险费(若以分期形式缴交保险费的,必须已缴纳了最近一期保险费)的证明文件;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还应有具备审批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等。三、贷款抵押担保的管理(一)抵押物的范围1、贷款行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但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

8、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但仅限于抵押人以其作抵押向贷款行申请该在建工程继续建设资金贷款);(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但仅限于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以其作抵押向贷款行申请其余购房款贷款,且从贷款之日起至办妥现房产权抵押给贷款银行时止,原则上应当由该预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商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6)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

9、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7)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2、贷款行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3、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

10、时抵押,但须事前获得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因素。如果已经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不足,还应就建设过程中逐渐直至最终形成的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以上所列房地产抵押,原则上应当将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天台、走廊、停车场、空余地或者其他公用

11、设施同时抵押。上述规定的抵押物范围均须在抵押物清单中载明。4、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1)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另有规定的除外;(3)国家机关的财产;(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5)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画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定抵押担保发放商品房开发贷款(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除外)。(6)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7)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8)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

12、施的财产;(9)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10)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11)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5、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贷款行不得接受已经设置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但可以接受以该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6、贷款行不得接受已经提交破产预案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7、借款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贷款行不得在清偿债务时与借款人

13、恶意串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事后抵押。(二)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1、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抵押人。2、 抵押人应当向贷款行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5)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6)章程;(7)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8)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

14、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9)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10)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纳税情况证明等。 抵押人为借款人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交上述第(1)至(6)项材料。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上述第(1)至(7)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3、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15、,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4、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6、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7、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应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8、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9、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10、 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11、以房地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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