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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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资质许可(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和型式试验备案(以下简称型式备案)两种方式。其中,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进口起重机械)实施型式备案;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不实施资质许可和型式备案;其他起重机械实施资质许可。第三条资质许可按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为Al、A2、B、C四个许可级别。同类别许可级别从高向低

2、覆盖,覆盖关系见附件A。型式备案以同一型号,按照规格(指主参数,下同)从高向低覆盖。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表示。注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塔式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具体含义见附件B);机械式停车设备规格,以层数表示;其中,装卸桥规格,以生产率(t/h)表示。注3:进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量

3、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起重力矩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起升高度限制器(限传动式)规格,以传动比表示;防坠安全器规格,以额定制动载荷表示;制动器(鼓式)规格,以直径(mm)表示;制动器(钳盘式)规格,以夹持力(kN)表示;制动器(制动电机)规格,以功率(kW)表示。第四条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型式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查备案和公告。第五条A1、A2级资质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B、C级资质许可由申请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

4、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型式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备案和公告。第六条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提高许可级别、增加设备类别、增加制造地址)、或者将原许可的制造地址搬迁到新制造地址申请许可证变更(以下统称首次取证)的,经受理后,可以试制造一台用于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其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

5、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否则不得销售、使用。申请型式备案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备案申请单位),按照本规则要求经受理后,可以制造一台用于型式备案的样机。制造两台及以上样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案证(以下简称型式备案证,格式见附件D)后,方可在备案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第七条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第八条从事资质许可中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型式备案中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和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考核确定并公布。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

6、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资质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十条资质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和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两部分。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第十二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具备与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场地、厂房、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

7、条件(附件E)。制造单位不得与其他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共用同一资源条件。第十三条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和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允许承租。承租方应当与出租方签订自评审之日开始有效期至少5年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它有效证明应当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许可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制造许可证有多处制造地址的,每一处制造地址所用的日常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作业人员、技术工人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相应资源共用,其制造单位的质量

8、管理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有,但其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生产要求。同一制造许可证的同一制造地址中制造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允许共享。第十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与附件E中要求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聘用期的劳动合同(所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工伤等相关保险。第十五条Al、A2级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不得外委。B、C级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签订外委协议,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单位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

9、控制应当由委托的制造单位负责,并且纳入制造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应当与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由制造单位外委的,其相应的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检验设备不作要求。第十六条钢材预处理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承担,也可以与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外委协议,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当由制造单位负责,并且纳入制造单位起重机械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自己承担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应当与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钢材预处理由制造单位外

10、委的,其相应的钢材预处理设备不作要求。第十七条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整机制造许可证,并且其制造地址应当纳入制造许可证范围内。第三章资质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十八条资质许可申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因未开通网上申报系统而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可以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进行申请。第十九条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的,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工商营业执照;(

11、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条采取纸质文件申报方式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一式三份);(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注4申请资料中应当标注如下信息:(1)生产场地、厂房(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是自有的还是承租的;(2)无损检测、理化性能检验和钢材预处理是否外委;(3)声明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是自有的;(4)涉及多个制

12、造地址的,除了应当注明每一处制造地的地址、占地面积、厂房面积外,还应当将每一处制造地址的上述情况(指自有、承租、外委情况)分别注明。第二十一条申请Al或者A2级资质许可,同时又申请B或者C级资质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的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但可以同时约请同一家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分别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审查发证和公告。第二十二条申请A1或者A2级资质许可并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许可证。申请B或者C级资质许可并且涉及多个制造地址的,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多个制造地址,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许可

13、证;对于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制造地址,应当在各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分别申请取证。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当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时,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可以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当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制造许可证时,总公司和其分公司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得共享。当分公司单独申请制造许可证时,除应当提交本节要求的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总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原件或者电子扫描件)。第二十四条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

1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不全的,发证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正资料齐全后,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第二十五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向资质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项目不属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范围的;(二)申请资料不能达到,或者补正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四)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的,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处理的;(五)已知申请单位出现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并处于

15、事故调查处理之中的;(六)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第二十六条首次取证的制造单位,其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换证的制造单位,其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2个月。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了受理决定书的,在鉴定评审之前,资质申请单位若要变更“单位名称”、“制造地址”、“许可级别”或者“设备类别”,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发证机关同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节鉴定评审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编制评审记录并正式公布,按照其中规定的内容、要求和程序,组织对资质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第二十九条资质申请单位在取得受理决定书后,约请进行鉴定评审前,应当在受理的相应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中,相应试制造一台产品,其试制造产品应当满足附件E相应“试制产品类别和参数范围”的要求,并且达到产品的出厂状态,但在未取得制造许可证前不得出厂。对于有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要求的,资质申请单位还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试制造的产品进行制造监检。第三十条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决定书有效期内约请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约请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并且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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