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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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考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物的归属关系是指所有权关系,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物的用益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 系。总体来讲物权法是从静态调整关系的法。物权法有广义(实质)和狭义(形式)之分, 广义的物权法除包括物权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 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的范畴。2.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3.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 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

2、创设或者确定。4.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5. 物权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依法公示后,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一定的行为, 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6.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行为 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法占有的形式多样,如借用、租赁、保管、运输等。7. 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 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德

3、民、瑞民、我国台 湾地区民法采登记要件主义。8. 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9.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0. 国家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者个人的 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11. 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以及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成新 物的法律事实。包括附合、混合、加工。12.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动产。13. 取得时效:是指公然、合平、持续地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的期间,占有人取得占 有物的所有权制度。1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建筑内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 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权的结合。15.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 额享有所有权。16.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17.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18.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 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9.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20. 地役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

5、,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21.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 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限制物权。22. 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动产优先受偿。23. 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 的质权。24.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5. 占有: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26. 间接占有:是指

6、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二、简答题:1. 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 物权的优先效力有哪些表现? 物权破除债权。如一房多卖时,因登记或交付取得物权者优先于其他买受人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 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包括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房屋承租人优先购卖权。 别除权及取回权。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的别除权、取回权等。3、物权和债权有

7、何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债权具有兼容性、平等性。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物权特别是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债权具有暂时性。4、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有何不同 发生的根据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债权;物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权。 二者目的不同。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债权利益,维护物的动态安全,即流通安 全;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的支配状态,维护物的静态

8、安全。 构成要件不同。债权请求权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以损害行为人有过错及损害后果为 要件;而物权请求权不要求上述要件,只要物权人支配状态受到妨害,就可以行使物权 请求权。 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不同。物权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有争议),而债权请 求权一般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两者的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产生消灭债权关系的后果;而物权请求权的 行使则可以产生恢复物的支配权,使物权人继续行使物权。5、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所有权:国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6、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含

9、义及特点含义:债权合意+交付(登记)=物权变动。债权合同并不能必然导致物权变动,还需要 交付或登记形式要件。特点: 债权的意思表示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 物权变动除有债权合同外,还需履行登记、交付法定方式。 物权变动受债权合同的影响,债权合同的无效、被撤销,使得交付、登记取得物权也 无效。 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相区分。7、我国物权法规定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种类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利移转证书时,即取得物权。8、什么叫占

10、有改定,应具备何条件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 力。构成条件: 占有改定前,转让人占有标的物; 双方达成新协议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 占有改定自新协议生效时发生效力。9、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哪些? 请求确认物权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请求赔偿损失10、所有权具有哪些特征? 自主物权(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完全物权(四项权能全享有) 无期限物权(不能人为地为所有权设定期限)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他物权一旦消灭,所有权恢复到原有的状况) 支配权、绝对权 客体是物11、征收具有哪些特征? 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

11、共利益。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征收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 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 征收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 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12、善意取得的条件和效力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受上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一旦善意取得,原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原所有权人 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其损失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责任。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 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便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13、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费用偿还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 留置权义务: 还还拾得物的义务 通知义务 送交义务 保管

12、义务14、先占的条件 一般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占有的是动产; 占有的是无主动产; 占有的无主动产归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1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有哪些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车库和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协议约定。16、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何区别17、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按份共有人有权依照份额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按份共有人有权管理共有财产。 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13、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18、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且大部分在土地上设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派生物权。 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19、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包括种植、养殖和畜牧。20、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土使用权

14、具有期限性21、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和特征范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 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特地:公益目的性;无偿性;无期限性;限制流通性。22、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产生的依据不同。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 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地役权是独立 的物权类型。 对抗效力不同。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地役权是约定的 权利,只有经过公示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有偿性不同。相邻权通常是无偿的,只有给相邻不动产一方造成损失

15、时,才予以赔偿。地役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大多数为有偿,有偿时是一种对价关系。 期限不同。相邻权属于所有权范畴,通常无期限,只要相邻关系存在,相邻权就存在; 地役权通常有约定期限的,期限届满,地役权消灭。 调节的限度不同。相邻权是法律基于自身的强制性对邻近不动产使用给予的最低限度 的调节;地役权,当事人可以逾越相邻关系的法定限度,给予更大的调节自治空间。 受损害后请求权基础不同。相邻权受侵害后,应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而 地役权受到损害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23、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债权实现)为目的。 担保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仅对物的交换价值支配)、有期限物权、派生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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