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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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矿井隐患检查表第四部分:防治水项目序号规定要求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依据检查情况、总则1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 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综合防治水措施规定第三条2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足够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查探放水作业人员、成立队 伍的文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罚则第一百三十条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设立专门的防 治水机构;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成立机构的文件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则第一百三十条4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

2、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相应制度规定第六条5应当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情况。查规划和计划以及实施情况规定第七条6应当采取措施查明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查水害调查报告、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罚则第一百三项目序号规定要求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依据检查情况十一条规定第八条第二7发现透水征兆时,应当停止作业并撤人、采取措施、查明原因。询问透水情况、查撤人记录款;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1矿井应当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由企业总工审定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企业总工审批文件规定第十二条二、矿井 水文地质 类型划分 及基础资 料2矿井

3、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内容及划分情况;突水记录规定第十三条3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建井地质报告,报告应当有相 应的防治水内容。查相应的报告规定第十四条;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4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1)矿井充水性图;(2)矿井涌水量与 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4)矿井 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并应当建立数 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查相应的图纸资料规定第十五条;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5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

4、帐。(2)气象资料台账(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4)钻孔水位、相应的台账资料规定第十六条项目序号规定要求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依据检查情况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透台账。(5)抽放水实验成果台账。(6)矿井突水点台账。(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8) 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10)水 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11)水源井(孔)资料台账(12)封 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13)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14)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6新建矿应当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应当编制下 列主要图件:(1)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2)突水点台账、

5、记 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3)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4)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成果。(5)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查相应的图件资料规定第十七条三、水文 地质补充 调查与勘 探1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气象观测、地表水观测、地 下水动态观测等内容;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查观测记录、台账、充水性 图规定第二十四条2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查观测记录、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规定第二十六条项目序号规定要求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依据检查

6、情况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岀查观测记录,突水事故报告规定第二十六条;水层位、岩性、厚度,岀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记录,询问有关人员罚则第一百三十三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条3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并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发生突水事故的要及时上报。(大型中型矿井 3OOm3/h,小型矿井60m3/h,或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4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涌水量3次/月,水质:不少于2次每年查观测记录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

7、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5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 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查疏水降压观测记录规定第二十八条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四、矿井1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查历年最高水位记录、井筒坐标规定第四十二条防治水2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详见防治水定规定)井上下对照图、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规定第四十三条项目序号规定要求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依据检查情况3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 和预防机制询问并查制度、措施规定第四十七

8、条4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 撤岀井下人员的制度。查制度规定第四十九条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 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查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 图规定第五一条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1)煤层露头风化带(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击层下和水淹6区临近地带(3)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采掘工程平面图、水文地质分析报告规定第五十二条(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6)分区隔离开采边界(7)受保

9、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7矿井应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防隔水煤(岩)柱,经矿井总 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查设计、批复文件规定第五十三条8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查设计、采掘工程平面图规定第五十四条;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罚则第一百三十四项目序号规定要求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依据检查情况条9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查图纸、资料、疏放水记录规定第五十五条;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10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询问有关人员、充水性图、排水系统

10、图、排水系统检测报告,现场查看规定第五十七条11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要求查图纸、计算资料、现场规定第五十八条12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 2个安全岀口, 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另 一个通到井底车场。查现场、图纸规定第五十九条13矿井主要水仓应有主仓和副仓,一个清理时,另一能正常使用,水仓的空仓容量应保持在 50%以上查现场、图纸规定第六十条14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雨季前应全面检修一次;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雨季前应清理 1次查记录规定第六一条15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时,应当在井底留潜水查现场、图纸规定第

11、六十三条项目序号规定要求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依据检查情况泵窝,老矿井也应当改建增设潜水泵窝。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应当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16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查现场、图纸规定第六十四条17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查现场、图纸规定第六十五条18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井底车场周围应当设置防水闸 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 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水文地质类型批复材料、图纸、现场规定第六十六条19在

12、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 备条件的应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复制人审批同意查现场或措施规定第六十七条20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 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 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当由专人保管, 并 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丢失查记录、现场规定第六十九条项目序号规定要求检查内容(检查方式)依据检查情况21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查设计方案和现场规定第七十条;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22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

13、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 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查图纸和观测记录规定第七十条23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 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 能性小,可以带压开采,但应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 审批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材料、安全技术措施、总工批示文件规定第七十七条24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 际水头值,开采前需遵守相关规定(详见防治水规定)承压含水层的详细水文调查资料及各种相关设计、安全措施规定第七十八条五、井下探放水1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相关规定查水害预测表、图、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措施和记录规定第八十八条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其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 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查水文资料或探放水措施和记录规定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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