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储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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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猪肉储备实施办法为加强生猪市场的宏观调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保障本市市场供应的能力,保证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结合实际,制定猪肉储备实施办法。一、启动条件本实施办法在以下情况启动:受重大自然灾害、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其他原因造成的猪肉质量问题,造成猪肉供求严重失衡,出现猪肉断档脱销,在较大范围内或在重大节日期间猪肉价格异常波动,使公众生活需求受到威胁时。二、基本原则和目标猪肉储备按照保供稳价的原则进行,在突发事件及节假日等旺季期间,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价格3天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猪肉销售紧缺现象时,增加投放,按照城区25万人,每人每天100克的消费标准,储存15天消费需求,标准

2、为300吨。三、储备方式由政府指定适合的猪肉储备承储企业承储冷冻(鲜)肉,承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开展猪肉储备工作。在保证猪肉储备实时300吨的前提下,可自行经营轮库。根据猪肉价格波动变化,冷冻(鲜)肉储备将按照价格波动情况适时调整,确保各超市、农贸市场的猪肉充足、价格稳定,承储企业与政府协定合同后,将配合相关部门在节假日期间和突发事件期间加强对我市辖区各农贸市场及超市的猪肉供应情况进行监测,若发现猪肉短缺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市场投放猪肉并填充储备库,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四、投放原则监测在突发事件及节假日等旺季期间,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价格3天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猪肉销

3、售紧缺现象时,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投放储备猪肉具体方案,明确投放数量、投放趋向、价格和主要对象,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五、工作流程为强化对猪肉储备工作的管理,每年年初由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等相关单位会商,根据需要和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由商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并对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合同内容包括储备的品种、数量、储备方式,交售方式(时间)、规格、质量验收要求,储备活体的调销和计价原则,费用计算及补贴方法等。六、财政补贴根据猪肉储备的规模,落实相应的猪肉储备基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储备猪肉的费用补贴等。储备猪肉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

4、每半年预拨付50%,年终结清。1.冷冻(鲜)肉储备,实行定额补贴管理的方法。依据冷冻(鲜)肉储备需承担的冷藏保管费、利息、途耗和库耗等费用,参照有关标准测算,按全年承储企业冻猪肉冷藏保管,对承储单位进行补贴。2 .因市场需要,市政府实行紧急调度并指定价格时,其指定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的差价亏损,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补贴。经市政府批准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照储备计划,按比例预拨给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3 .活体生猪储备及冷冻(鲜)肉承储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随行就市,自负盈亏。七、组织保障为有效应对节假日期间及突发事件期间我市广大市民的食肉安全,确保猪肉市场

5、供应充足,特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乡(镇)、管委会及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节假日期间及突发事件期间猪肉保供的日常协调工作。八、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建立日监测机制;在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期间,每日加强与市屠宰场联系,摸清屠宰场每天的生猪来源、数量、价格等;负责将农贸市场及惠民生鲜超市作为供应猪肉市场的主要载体,纳入猪肉供应应急企业;负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城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及惠民生鲜超市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监测分析、研判;负责落

6、实冷冻(鲜)猪肉承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冷鲜肉等肉品按市政府工作要求实施监管;负责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负责储备库存猪肉产品的质量检测。市发改局:负责全市价格行政执法和价格举报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监测预警预报、价格信息及统计上报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负责本市企业做好生猪存栏储备和鲜猪肉外调出本市上报审批等工作;负责确保市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及惠民生鲜超市猪肉的优先供应;负责对于需外调出的猪肉,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外调;负责确定一批本市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名单,建立重点供应企业联系制度;负责动员企业从省外和周边地市农村组织货源,拓宽进货渠道,确保供应市场。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猪肉储备费用补贴等资金;负责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的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各乡镇、管委会、社区负责掌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储备等相关情况;负责本辖区内猪肉的监测,做到本辖区内猪肉底数清、情况明。承储单位:负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储备猪肉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对储存猪肉产品质量进行监测;负责确保库房实时保持300吨以上的冷冻猪肉产品。九、本实施办法每年一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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