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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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2、简述法律本座说。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

2、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

3、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客观标志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合同自体法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

4、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10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11、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答: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自然人处理商务行

5、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答: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

6、在某种联系。15、简述国际礼让说。答: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提出法律适用三原则: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1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

7、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索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员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岛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8、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事之问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帱。(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4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

9、提条件。(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3、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及适用的主要原则。(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三、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

10、的原则四、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1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2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

11、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最密切联系原则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1分无论遗产分布在几个国家,5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上通行做法是主张以内国国际为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2分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做法分为三种:按取得的时间顺序,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优先;1分当事人住所或

12、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1分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1分6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范围和例外(1)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性质的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法。(2)对运送中的或处于公海、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发送地法或目的地法,或所有人属人法,或登记注册地法、旗国法等。8简述区别制和同一制各有什么利弊(1)在现代,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维护财产所在地国的公共利益是现代采取区别制的一个重要考虑,并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又有利于与判决的

13、执行,所以仍为许多国家坚持。(2)区别制可能使继承关系复杂化,同一制可以避免这一缺陷,因为按照同一制,也无论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遗产继承将只受被继承人属人法支配,简单方便,但根据属人法做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3简述准据法的特点。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不管是国内实体法还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都可以成为准据法。而在接受反致、转致的情况下,国内冲突法所援用的外国冲突法则不是准据法。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准据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它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引,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不论是统一实体法,还是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都不能称

14、为准据法。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4简述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如时效问题,有些国家把它看做实体法问题,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解决,而一些国家把它看作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解决。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含义。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以及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或在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其含义的理解也不一致。37.简述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不同制度。答:法定继承准据法有以下几种制度:区别制。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同一制。对死者的财产不区分动产或不动产,也不论遗产分布在不同国家,其继承一概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用财产所在地法。采用遗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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