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皮胶原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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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海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2008-11-21实施2008-11-21发布鱼胶原蛋白Q/02HJT 0012008青岛海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IQ/02HJT 0012008前 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到期复审。本标准由青岛海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海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成圣,陈西广,孟祥红.鱼胶原蛋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胶原蛋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鱼皮为主要原料,经生物化学过程制成的鱼胶原蛋白粉和鱼胶原蛋白液。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

2、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4789.2-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200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

3、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200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T 4789.10-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3-200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4-2003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5-200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200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

4、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药典(95版,一部)3 分类与命名鱼胶原蛋白分为鱼胶原蛋白粉和鱼胶原蛋白液两种。4 要求4.1 原料要求新鲜鳕鱼鱼皮,无腐败异味,来源明确,无污染。4.2 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 目鱼胶原蛋白粉鱼胶原蛋白液色泽白色或淡黄色透明或淡黄色形态粉末状固体溶液滋味及气味有淡淡的鱼腥味有淡淡的鱼腥味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 目鱼胶原蛋白粉鱼胶原蛋白液蛋白质/%75%按鱼胶原蛋白粉标准折算水分/%10%灰分/%2%无机砷(mg/kg,以As计)0.5按鱼胶原蛋白粉标准折算铅(mg/kg,以Pb计)0.5按鱼胶原蛋白粉标准折算

5、甲基汞(mg/kg) 0.5按鱼胶原蛋白粉标准折算铝(mg/kg,以Al计)0.5按鱼胶原蛋白粉标准折算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注:“按鱼胶原蛋白粉标准折算”指将鱼胶原蛋白液烘干后,测定“水分”,换算得到“总固形物含量”即“1水分”。折算时,将“鱼胶原蛋白粉”指标要求数值乘以“总固形物含量”,即得“鱼胶原蛋白液”指标要求数值。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 目 名 称指标要求菌落总数/(cfu/g或mL) 5000大肠菌群/(MPN/100g或mL) 30致病菌/(cfu/g或mL)(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5 试验方法

6、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相当纯度的水。测定中所需溶液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水溶液,其浓度以质量分数表示。5.1 感官指标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等方法。5.2 理化指标5.2.1 蛋白质含量按附录A-1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水分按GB/T 5009.3中第一法直接干燥法测定。5.2.3 灰分按GB/T 5009.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无机砷按GB/T 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按GB/T 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甲基汞按GB/T 5009.1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铝按GB/T 5009.182中规

7、定的方法测定。5.2.8 净含量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致病菌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T 4789.1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前,应有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6.1.2 对于鱼胶原蛋白粉,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对于鱼胶原蛋白液,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8、感官、净含量、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2 型式检验6.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4.24.4中要求的全部项目。6.2.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做一次型式检验(一年两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鉴定、定型时;b) 原料和工艺改变时;c)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3 抽样方案产品以同一品种、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为一批,按以下规则取样:a) 大包装(10kg):随机抽取1件产品中150g作为检验样品。小包装(10kg或液体产品):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8件,其中两个样品供微生物检验,3个样品供理化检验,余下的3个样品留样备检。6.4 判定规则6.

9、4.1 当检验结果各项指标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6.4.2 当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微生物除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从原抽样批中重新抽取两倍量的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样品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4.3 当检验结果有一项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协商解决,或请法定监督部门检验后仲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产品标志按GB 7718规定要求,标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的主要参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条件、食用方法、产品执行标准号、批号、注册商标、厂名

10、、厂址及电话。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7.2 包装7.2.1 对于鱼胶原蛋白粉,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为食品级复合膜,应严密封口。外层纸盒包装应清洁、干燥和牢固,并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7.2.2 对于鱼胶原蛋白液,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腐蚀性、有毒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运输时必须遮盖、防日晒、雨淋、装卸时小心轻放、严禁重压。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防潮、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保证产品密封性良好,堆放底部用木板垫起,并离墙、离地15cm以上,不得与有毒、易污染物品混存。 Q/02HJT 00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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