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法全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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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合同法全文XX建筑合同法全文XX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析:理解该条的要点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建筑法、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二、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

2、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招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

3、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析:建筑法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是不能承建相关工程的 ; 二是对合法承包、违法挂靠、联营、非法转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等一系列建筑合同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三、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4、、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5、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

6、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7、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分析: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招标的范围 ( 第三条 ) 对该条的理解必须结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3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来理解; 二是在法律责任章节里用六条规定来明确了招投

8、标后合同无效的情形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 五) 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分析:该司法解释是目前为止我国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全面、最

9、权威的司法解释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热点争议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解答稍有遗憾的是该解释对合同效力的规定范围较前述几个法律的规定来说是缩小解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其它情形能否认定为无效?该解释的出台在这方面引起了不必要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xx年 9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 次会议通过法释 xx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

10、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 五) 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

11、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 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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