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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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全文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制定了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2_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资金安排、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有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负责推进若干措施和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2、,统筹安排资金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承担具体日常工作。第二章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第三条 “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中国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企业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四条 成立市大型企业引进专责工作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推广署,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对中央企业迁入或在深

3、圳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给予综合支持。(责任部门:市投资推广署、市发展改革委)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投资推广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情况,明确产业链薄弱环节。市投资推广部门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投资推广署、市发展改革委)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我市工业百强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我市非百强工业企业,按

4、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给予奖励。其中,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不足10亿元的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七条 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的我市企业,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市级财政补充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我市企业,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八条 实施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培育行动,继续实施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继续实施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推进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实施骨干企业培育工程,

5、为骨干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便利直通车服务。(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三章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第九条 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2_51号)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2_439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本市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技术改造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市级分成部分的60%、区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事后奖补,单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我市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按单个项目不超过确认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6、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我市企业采用融资租赁开展技术改造的,按照租赁利息的5个百分点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十条 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我市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1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3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8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给予支持。对购买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本市用户,按购买

7、价格的30%给予奖励;对向市外用户销售首台(套)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30%对本市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企业,在国家保费资助的基础上,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合并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总额,我市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十二条 对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落地转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国家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的3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本条所涉资金从未

8、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军工专项)中新增部分列支。(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十三条 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奖励标准调整为200万元。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条件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另行确定。鼓励工业设计创新,对获得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红点奖和iF奖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支持工业设计园区发展,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奖励标准分别调整为200万元和10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条件由市经贸信息部门另

9、行确定。本条所涉资金从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十四条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券发放试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可根据自身需求申领培训券,并选择本市范围内经人力资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券发放试点办法由市人力资和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保障局)第四章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第十五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大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咨询、评价

10、、品牌研究机构向企业提供质量诊断、绿色诊断、智能诊断、品牌建设、价值评估等咨询和培训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第十六条 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追加100万元资助。(责任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经贸信息委)第十七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

11、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参与以上各类标准制定或修订的,按主导制定或主导修订资助额度的50%给予资助。对我市企业通过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和服务,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对标准服务机构培育项目,经评审后按工作进度给予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所涉资金从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第十八条 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100万元;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每家资助

12、50万元。相关条件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另行明确。对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达7年以上的我市企业和个人,每件奖励202_元;对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的我市企业和个人,每件奖励4000元。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每家资助20万元。本条所涉资金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责任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对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事项,参考维权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维权事项认定标准,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对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的企业,按监测项目实际支出

13、费用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本条所涉资金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责任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第五章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第二十条 加大对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资助力度,对本市组展承办单位承担的实际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以及会务费、承办费、中心展位装修和配套活动费用给予资助。加大对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境外展览资助力度,对本市组展承办单位承担的实际展位费、公共布展费、报关清关、公共宣传以及承办费等费用给予资助。支持本地会展业发展,对在我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3万平方米以内的场租给予2元/平方米/天的补贴。本条所涉资金从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责任部门

14、:市经贸信息委)第二十一条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我市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由市经贸信息部门

15、另行制定。对获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奖励100万元;对获批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申请。本条所涉资金从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导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支持深圳部分,市财政给予11配套。支持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通过考核的国家和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支持,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支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本条所涉资金从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

16、业承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营业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对上一年度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实现增长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资助。其中,营业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资助,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给予100万元资助,在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给予150万元资助,超过1亿美元的给予200万元资助。本条所涉资金从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列支。(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二十四条 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向我市进出口企业收取的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安装维护费及数据传输处理费,由市财政向收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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