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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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管护管理制度太行林局林政资源年度考核办法一、为了加强我局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使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加快国土绿 化,改善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 性,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二、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太行林局局属各单位。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管理目标、基础设施建设和措施保障等方面。四、考核工作由资源科组织进行,各单位要密切配合。五、考核程序:1、查阅资料 2、听取汇报 3、个别谈话 4、实地踏查六、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七、考核指标(80分)1、林权登记发证(5分) 林权发证签字盖章在96%(包括96%)以上的得满分。

2、否则视情况扣分。2、征占用林地(5分) 无非法侵占用林地行为的或发现非法占用林地能及时报告,并采取制止措施的得 满分,否则不得分。3、林木采伐管理(10分)严格执行太行林局林木采伐(挖)管理办法,人工林抚育间伐作业、火烧迹 地清理、采挖移植树木均按设计及采伐证截止时间按时完成任务并且没有出现无证采 伐、超限额采伐、异地采伐、擅自清林清山现象发生的单位记满分。采伐时间、伐根 高度、采伐剩余物清理、割灌、修枝、定株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出现一项扣2 分。4、木材经营加工管理(5分) 坚持凭证运输制度,严格执行运输证申领、发放制度,无非法收购、违法经营木 材行为的单位得满分,否则出现其中任何一项扣1

3、分。5、盗伐林木(10分)辖区内无重大毁林案件发生,或有盗伐林木现象,但发现及时,并迅速进行汇报 处理,盗伐林木蓄积不超过总蓄积的万分之一的得满分。否则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 分。6、野生动物保护及疫源疫病防控(5分) 辖区内无重大非法猎、收购野生动物案件。严格对高致病性禽流感进行监控,并 定期汇报的得满分,否则视情况扣分。(二)基础设施建设(20)1、天然林管护站建设(15分)现有的12个管护站运行正常的记满分,分别是禅堂寺林场团壁管护站、里禅堂寺 管护站、白云管护站;坪松林场*山管护站;海眼寺林场寺铺管护站;营盘林场管头 管护站、段峪管护站;石源林场两*管护站、水泽管护站;王景林场上赤土管护

4、站和 王景管护站;铁桥林场马坊管护站。今年兴建的6个管护站,分别是海眼寺林场赵庄 峪管护站和青城管护、铁桥林场京上管护站和石猴沟管护站;坪松林场后祁管护站; 营盘林场石匣乡下峤村管护站,管护站建站计划、租赁协议及工程预算资料等建站手 续齐全,其它各项制度完善的得满分。否则每缺少一项,酌情扣分(参考晋天保办发 200327号文件)。2、森林管护标识建设维护(5分)管护责任区内有管护标识(责任区界牌、天保标志牌、宣传牌等)且布设整齐, 维护良好,无损毁现象,一个责任区一个标牌,内容完善。得5 分,发生损毁有一个 未作维护的扣 1 分。(三)措施保障(20 分)1、森林管护组织领导机构健全,职责明确

5、,记2 分。2、能认真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管护责任区划分明确,管护任务落实到人,管护 合同规范完整,有考核检查监督、奖惩兑现得3 分,否则每缺少一项扣1 分。3、天然林管护站、木材检查站、林场的森林管护会议学习记录真实完整连续,有 森林管护人员的值班记录、巡护日记、场领导巡查日记、且记录完整真实的记3 分。 否则每缺一项扣 1 分,不完整扣 1 分。4、加强管护人员的管理培训,着力提高管护人员素质,护林员忠于职守,严格履 行职责,无越权处理林政案件行为,林场内职工无里勾外连、监守自盗行为的记4 分。否则不得分。5、森林管护验收卡制度的执行实事求是,在任意抽取的林地里进行实地踏查时, 如有盗伐等

6、现象发生,而管护验收卡中有详细记录并及时汇报经处理的,此项得5 分。6、林场森林管护组织机构,责任区划分及重要管理制度办法建档上墙,各项管理 制度装订成册,有专人负责,得3 分,否则不记分。森林资源督查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有效监督和稽查,建立确保管护质量的 内部监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与监督服务效能,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局成立森林资源督查机构,由分管林政资源工作的领导直接管理。督 查组分三个小组,具体划分责任区,负责完成全局森林资源督查工作。局资源科受督 查组委托具体承办相关事宜。第三条 督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林局下属的有林单位及派出所。(二)对

7、林木林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病虫 害防治、森林防火工作等情况及各类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三)督查管护人员的工作质量、管护行为、出勤和巡山情况。(四)督查木材检查站人员是否依法对过往车辆运输的木材、林副产品、野生动 物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登记。(五)局领导安排督查督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督查的措施与方法(一)每个季度末对基层单位各项管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二)了解被督查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听取负责人的工作汇报。(三)根据单位与管护人员签定的管护合同,随机抽取两到三名管护人员,对照 管护验收卡,查看管护员巡山记录情况和 GPS 巡护数据。(四)在查阅资

8、料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两块责任区到现地检查有无非法侵占林 地、盗伐滥伐林木、牛羊践踏幼林、非法采挖幼树幼苗、非法猎捕和病虫害发生等现 象。(五)调阅公安派出所案卷,检查是否有违法违规情况,并到实地抽查公安干警 责任区内的管护情况。(六)督查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请纪检监察 部门进行查处。第五条督查结果评定(一)督查结束后,督查组人员和被督查单位负责人及管护员要在抽查记录表上 签字。(二)根据抽查结果作出督查结果评定,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 时限要求,并写出督查报告。(三)督查报告经分管局长审核后,交于林场、派出所和局资源科各一份。 第六条 督查结果处理(一

9、)实行督查结果通报制度,对管护工作完成突出的单位及管护人员给予通报 表扬,对未按工作要求敷衍管护工作的单位和管护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根据审核的督查报告,向财务部门出具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的使用和拨付建 议。第七条 以上办法自二O一年三月十五日起执行。太行林局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切实加强我局林木采伐管理,保护好我局的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审批监督管理的意见(试 行),省林管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人工林抚育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技术规程,结 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林木采伐是指经批准且领取采伐许可证的林木采伐作业,未经批准禁止 采伐。第二条

10、 森林和林木采伐要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执行局 场两级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超过省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进行采伐。第三条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向省林业厅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证规定 的时间、期限、地点、林班、小班、林种、树种、作业面积、消耗蓄积量、生产木材 量进行采伐,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严禁无证采伐,越界采伐,异地采伐和越期 采伐,严禁无证运输。第四条 局资源科负责全局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要做好全局林木采伐的组织、指 导、协调、监督、检查验收工作。第五条 林木采伐管理坚持全过程管理和全员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 任,依法管理,加强监督。第六条 采伐作业实行计划管理,严

11、格按计划、设计报批(取得采伐许可证), 施工、验收的程序进行。计划由局下达,设计严格执行作业设计工作规范和相关作业 的技术规程;施工要经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并且严格按设计施工;验收实 行林场自查,局检查确认的办法进行。第七条 作业地块。年初各林场要按照太行林局“十五”经营方案,在实地踏查 的基础上,将本年度需进行人工林抚育间伐或其它作业地块书面向局提出申请,如方 案中的地块不能作业,确需调整作业地块的,要将调整理由,林分基本情况另报局审 核,对于调整的地块,局要派人实地核查并上报省林管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 换。第八条 林场发生火灾后需要采伐的,要及时将起火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烧

12、 毁林木蓄积及林分基本情况报局资源科和防火办,要确实做到真实,准确,由局向省 厅申报采伐计划。第九条需进行病虫害林木采伐作业的,林场要将病虫害发生时间,面积,地点及危害程度,林分基本情况报局资源科申报采伐计划。第十条采伐作业的设计由资源科根据计划,及时组织设计队进行。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要规范,做到文字数字清晰,数据真实可靠,设计科学可 行,措施要求明确,图表齐全。第十二条 标地要符合技术要求,并要具有代表性,标地四角要订桩,每木检尺 时要在胸径部位红漆画线,周边林木要劈皮,制材需伐倒林木制材,不得目测制材。 作业区边界要订桩或劈皮。第十三条 作业设计要贯彻谁设计,谁负责原则,设计队队长总负责,

13、调查人、 记录人、检尺人、计算汇总人、复核人都要签名,日期要注明。第十四条 设计初稿拿出后,设计队队长及相关人员要认真审核,并签名。第十五条 经审核后的作业设计,设计队要将设计送实施林场的技术付场长,场 长复核,林场场长、副场长、技术员要对设计的真实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确认, 并签名。第十六条 作业设计一般一式五份,设计队完成作业设计后,要报送局资源科审 核,资源科要进行实地复查,认为无误后签名确认,否则,退回设计队进行修改或重 新设计。第十七条 经局资源科审核后的设计,送分管局长审核。第十八条 采伐作业设计由局资源科负责报批。第十九条 省厅批准作业设计后,由资源科正式批复各林场。第二十条

14、采伐作业前,林场场长要向林场分管生产、林政的副场长,技术施工 人员及所在林班小班分片负责的护林员进行告知,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 面积范围,消耗蓄积,出材量,技术要求,抚育强度等,并要有记录,签字,严禁包 沟,包山。第二十一条 林木采伐要坚持技术员跟班作业和标号制度,采伐作业前,对砍伐 木必须坚持先选树标号,然后进行施工,选树和砍伐的准确率要求达到96%以上。第二十二条 采伐结束后,要彻底清理林地采伐剩余物。灌木与采伐剩余物合并 归堆,能做林化材的枝叉等要充分利用。第二十三条 野帐登记。所生产木材要用局统一印制的检尺单进行野帐登记入 库,并由技术施工人员、检尺员、民工队负责人和分管付场

15、长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 采伐作业完工后,所在辖区内的护林员要填写采伐作业确认表,确 认林场是否在作业范围内作业,有无越界,异地作业问题。第二十五条 采伐作业中,局资源科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每块地除检查验收 外最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指正,有违规作业的要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条 采伐作业完工后,林场按作业设计的要求要组织技术施工人员进行 自查。自查要打标地,且有固定标志。自查结束后,要向局资源科写出自查报告。自 查报告要有场长及分管场长、技术员、施工员、施工队负责人签字确认,认为自查合 格后,报请局资源科检查验收。资源科必须制定严格的检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 资源科每年要对林木采伐工作进行总结评

16、估,向局报告,发现问题 及时报告。第二十八条 要实行三总量控制,票证监管,做到木材计划生产与实际生产,运 输量相一致。各单位生产的木材,出售时必须使用局统一印制的检尺单,运输木材必 须持有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第二十九条 各场按当年批准的木材生产数量,向局资源科申领木材运输证。木 材运输证要有专人管理。第三十条 公安分局,林政稽查队,木材检查站要按运输证、检疫证认真检查, 防止搭车运输,超计划销售,发现货证不符的一律没收,并报局有关部门跟踪检查, 坚决杜绝各单位利用检尺单,介绍信等运输木材,违者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 不执行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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