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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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界定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 “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界定” 的问题, 因为标准变化 较大,比较复杂,国税、地税在征管上存在一些纠纷,给纳税人造成一定不便。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这要从国地税机构分设后, 企业所得税征管 范围的历史沿革说起。一、原始界定:国税发 1995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这是最初的原始界定:地税的征管范围为: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 及其“滞补罚”收入。国税的征管范围为: 中央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铁 道部统缴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所有)。二、第

2、一次调整:国税发 19963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 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第一次调整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 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三、第二次调整:(执行期: 2002年1月1日至 2006年1月8日)企业 所得税征管范围的界定国税发 2002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 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20028 号文件中规定(摘要):一、2001年 12月 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包括储蓄存

3、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二、自 2002年 1 月 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 在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 (开业)登记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 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 合并各方解散, 但合并各方原 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 但原事业单 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

4、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 责征收管理。四、第三次调整(执行期: 2006年1月9日至 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的通知(财税 20061 号)中第一条规定了“现行新办企业认定标准”,并 从 2006 年 1 月 9 日起执行。(以下简称“新标准”)财税 20061 号文件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6103 号)。国税发2006103 号文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财税 20061 号文件中关

5、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 资企业。”也就是说本次调整是对“所有内资企业”中“新办企业”的征管范围 归属的调整。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应由地税征管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现行应由“地税”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 的企业只限于“内资企业” 。 具体为:1 、2002年 1月 1 日“分界线”以前,原归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企业;2 、2002年 1月1日至 2006年 1月 8日期间的,不符合“从无到有”组建 起来的企业;3 、2006年 1月 9日至今,不符合财税 20061号文件规定的“新标准” 的“非新办企业”,并且进行“投资比例”比较后应由

6、地税负责征管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财税 20061 号文件第四条对有关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 定条件同时废止。对“老条件”进行了废止,而改按“新标准”来执行。税法意义上的“非新办企业”的标准是; 财税 20061 号文件第一条(摘要):1. 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新 注册成立的企业。2.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 ( 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 ) 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 过 25。上述规定就是“新标准”。如果“同时”满足即可认定为“新办企业”,其 企业所得税有国税负责征管。如果“不同时”满足

7、,即为税法意义上的“非新办企业”,应分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不符合“ 1”,即“未办理”设立登记,当然为非新办企业。依据“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的有 关规定处理;第二种情况:不符合“ 2”。也就是说,即使“办理了”设立登记,但新办 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 “非货币性资产” 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 资金的比例“超过了” 25,就是税法意义上的“非新办企业”。在满足“第二种情况”的前提下,要依据国税发 2006103 号文件进行“权 益性投资者投资比例” (本文简称“投资比例”)的比较,并据以界定企业所得 税征管范围的归属。该文件可概括为“高于或低于

8、”、“相等”、“权益性投资 者全部是自然人”等“三种结果”。具体归属于地税征管的有:1 、权益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低于地方 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2 、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 也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3 、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也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这里需要再一次说明的是,运用“投资比例”进行“比较”并据以界定企业 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归属的“三种结果”,一定要以税法意义上的“非新办企业” 为前提。否则就根本不会涉及“比较”这个事情。五、第

9、四次调整:(执行期从 2009年 1月 1日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2008120 号)2009 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除特别规定外, 应缴纳增值 税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 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根据 120号文,以 2008年为基年, 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 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 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 2009 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

10、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 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 管理。2009 年起新增企业, 是指按照财税 2006 年 1 号文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 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明确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是新 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 (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

11、) 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 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 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 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 经有 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 未经评估的, 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 由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如不符合“ 2009 年起新增企业”的第二个条件,若自 2009 年起新办理税务登记,仍应根据 103

12、号文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另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为便于操作, 120 号文对上述基本规定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 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 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分别由支付该项 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二)2009年起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2008 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2009 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 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2009 年 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 其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三)免缴和不缴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 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 管理。(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 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 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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