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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年一级建造师测试 法规和相关知识辅导资料( 147)三、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 68 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