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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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电子设备的购置、维护、维修、调配、报废等行为的管理,发挥电子设备的使用效能,根据省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设备是指总行机关、各支行(部)业务及管理所用设备,包括:1. 硬件系统:主机、打印机、终端、磁带机等设备。2. 供电系统:不间断电源(UPS)、蓄电池等供电设备。3. 网络系统: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调制解调器等数据传输

2、控制设备。4. 电子银行系统:自动柜员机(ATM)、制卡机等专用设备。5. 其它设备:用于检测、维修的设备、机房场地设施及领导交办的其它设备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1 .全辖电子设备由本行科技部与相关部门统一购置、统一调配、统一管理。2 .总行各部、室所用设备由各部、室管理。3 .各支行、营业部所用设备由各支行、营业部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机关各部、室及辖内各分支机构。第二章科技部职责第五条根据总行制定的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全年电子设备预算。第六条负责全辖电子设备购置报告的初审、提交及电子设备维护,确保业务正常开展。第七条依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

3、办法要求建立登记簿。第八条负责协调各支行、部、室富余电子设备的调配。第九条负责各网点改造时线路规划及设备的安装、调测。第十条定期对全辖电子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巡查。第三章各支行、部、室职责第十一条负责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电子设备的管理。第十二条电子设备使用中发现的故障应及时向科技部反映。第十三条非本部门人员不得操作本部门的电子设备。第十四条需新增设备,应事先向科技部申请。第四章购置管理第十五条电子设备的选型及购置由总行统一管理。科技部负责审核各支行、部的采购需求及设备选型,报批后由总行相关部门统一购置。第十六条设备采购时应2人以上(含2人)共同参与,以议价、邀标或公开招标方式与生产厂商或产品销售商洽

4、谈。1. 对价格变动不大且一次性采购量不超过5台(套)的设备(如终端、UPS电源、打印机等),采取每年一到两次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按需购置。2. 对价格变动较大、更新换代较平凡的设备(如电脑主机、配件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本行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3. 网络设备和电子银行设备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第十七条选择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其资质、经验、信誉、价格、实施能力等背景资料,遵循“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原则。1. 对于生产厂商可直销的设备应尽量与生产厂商直接联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费用。2. 网络设备应选择有厂家银牌资历授权的供应集成商,确保网络安全运行。3. 其他设备应着重参

5、照维修响应时间等参数选择供应商。第十八条设备到货后,科技部门应对购进设备的数量、型号、价格、质量等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综合评定,防止出现质量问题或病毒的侵害。第十九条设备购置审批流程1 .需求支行、部将设备购置书面报告报科技部。2 .科技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务会计部。3 .财务会计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行长审批,必要时报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审批。4 .总行相关部门组织采购。第五章实物管理第二十条对验收合格的设备,科技部应编号并粘贴专用标签,登记设备使用登记簿(购置日期、金额、保修期限、供应商、使用部门等内容);领用时应填写电子设备领用登记表(附表一)。第二十一条设备使用部门、支行在做好相

6、关帐务处理的同时,应及时登记设备使用登记簿(购置日期、金额、使用人等内容),每季度应对设备进行核对一次。第二十二条设备使用部门、支行有权自行在辖内进行设备的调剂,但必须做好登记。第二十三条跨部门、支行的设备调剂及报废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流程处理。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支行所使用电子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借设备。1 .必须认真填写借用清单,需注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归还日期。借用人应如期归还,到期不归还者需说明情况,并在借用清单上注明设备续借延长期限。2 .借用设备到期后应提请催收,并检查设备的情况,如发现外借设备有短少、损坏等,由借用人赔偿后

7、再办理入库登记。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主机使用注意事项1 .应每日以洁净的干布擦拭主机表面及显示器,防止杂物特别是金属物等掉入机箱及键盘内;每周要进行一次清扫,进行时必须切断电源,每月要进行一次大清扫。2 .主机及其各个部件,外设的插拔连接,必须在断电情况下操作,严禁带电操作。3 .主机开、关机步骤应正确,连续开、关机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0秒。4 .主机电源插头、插座应固定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各部件的线缆接口应接插牢固。5 .主机操作台要稳定可靠,防止震动,其上禁放茶杯、墨水瓶等杂物,无关物件应远离主机。6 .键盘的击打不宜过分用力。7 .严禁在主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光盘、优盘等其它数据源

8、。8 .严禁在主机上装载与业务无关的程序。9 .使用中的主机显示器上不得覆盖其它物件。第二十六条终端使用注意事项1 .终端电源线插头应固定,通讯线缆应固定在墙上或桌子上面,插拔各电缆线插头前应关闭终端,严禁带电操作。2 .保持终端及操作台的清洁,操作台上严禁放置水杯等易泼洒的盛放液体的容器。3 .严禁以湿手插拔电源插头、电缆插头及开、关电源。4 .键盘的击打不宜过分用力,并防止异物掉入。5 .严禁用硬物在液晶终端的屏幕上插划。第二十七条打印机使用注意事项1 .打印机上不要放置其它杂物,保持清洁。2 .插拔打印机与主机及终端的连接电缆时,应先关闭打印机电源3 .严格按各种打印机的操作规程安装、更

9、换打印纸、色带、色带盒、墨盒、硒鼓等。4 .针式打印机色带出现磨损时应及时更换,打印时应根据纸张的厚度合理调整打印头与胶辊间隙,严禁用手旋转导纸旋钮。第二十八条不间断电源(UPS)及蓄电池使用注意事项1 .严格按UPS的开关机顺序操作,非故障原因外UPS运行过程中不要关闭其任何开关。2 .UPS及其蓄电池应放置于通风良好,防晒,无可燃物的房间,严禁在UPS及蓄电池上堆放任何杂物。3 .严禁将空调机、照明等辅助电气设备接入UPS,特别是电热台板、电风扇、台灯、各种充电器等。4 .严禁用导线或起子直接在蓄电池极性柱上使用短路法来检查蓄电池是否有电。5 .UPS的蓄电池应每月至少放电一次,并按要求填

10、报UPS放电情况登记表(附件二),每次停电后及蓄电池放过电后,要安排专人进行不少于24小时充电。6 .停电时,非业务必须用的设备应关闭,主机显示器,暂不用的主机打印机应关闭。第二十九条网络通讯设备使用注意事项1 .各网点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参照主机、终端的处理。2 .中心机房网络通讯设备应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运行日志,记载各配件运行情况。3 .各网络设备应设置密码,防范外来非法入侵。4 .各网络设备的配置文件应有备份。第三十条对于违规操作导致电子设备损坏的,将追究违规人员责任。第七章维修管理第三十一条科技部门在年初根据电子设备类型、分布区域和使用情况制定年度设备维护与维修方案。第三十二条对

11、在维保期内的设备,组织厂家或供应商每年巡检一次。第三十三条对在维保期外需花费的设备,对维修服务商、维修价格等每年对外公开招标一次。第三十四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与科技部联系,由科技部确定维修方式。1. 送科技部维修需填写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维修记录单(附件三)。不能正常使用,经确认需维修商维修的;到点维修,仍不能现场处理的;指导维修不能处理的。2. 到点维修(需填写电子设备维修记录单)。有故障,但仍然可使用的,由科技部联系维修商到点维修。3. 指导维修。非硬件故障,科技部技术人员可解决的。第三十五条凡需送科技部维修的设备,并且严重影响业务开展的,科技部应尽量提供备机。提供备机时,单位和部门应

12、向科技部提交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借用归还登记表(附件四)。第三十六条送修设备维修好后,各支行、部在接到科技部通知后应及时到科技部领取。向科技部借用设备的支行、部,在取回维修好的设备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备机交回科技部,同时取回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科技部对所有设备的维修情况进行登记。第三十八条重要的电子设备在出保后必须及时购买维保,如网络设备、服务器,制卡机、高速打印机等。第八章调配管理第三十九条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科技部对全辖各支行、部的闲置设备修复后做为备用机用于调配。第四十条调配方式分二种:临时调配,永久调配。第四十一条临时调配时,在征得调出支行同意后,报科技部审批同意确认,由调入支行向调

13、出支行出据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调配单(附件五),方可调配。第四十二条永久调配由科技部负责,在征求调入支行、调出支行同意后,由科技部填写电子设备调配单,报财务会计部批准后组织调配。第四十三条调入支行、调出支行凭科技部、财务会计部盖章后的调配单对相关帐务和登记簿及时进行调整,同时科技部对相关登记簿进行调整。第九章清查与报废管理第四十四条科技部门必须每年对其所管理的电子设备变动情况进行清查核实。第四十五条电子设备的报废以使用功能丧失为界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设备可提出报废申请:1. 折旧年限已到并已提足折旧,并且其主要功能丧失、退化、零部件损耗或一次性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再投入超过其重置价值的1/

14、3以上的。2. 因超强度使用、自然损耗等原由造成其性能老化、事故频发(有运行记录和相关技术鉴定)而无法正常使用,恢复其原有功能或达到目标功能需要的投入占其重置价值的1/3以上的。3.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城市规划)或人为事故等因素导致的设备毁损、拆迁,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再投入超出同类资产重置价值1/2以上的。4.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5.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6.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7. 国家规定必须报废的以及各单位认定其它可以报废的等。第四十六条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电子设备报废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权限及申请、

15、鉴定、审批的程序执行。第四十七条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电子设备(低值易耗品)报废流程。1 .申请支行、部需填制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报废申请单(附件六),提交科技部。2 .科技部在收到申请单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后报财务会计部。3 .财务会计部收到科技部签署意见的申请单后,根据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分管行长批准。4 .申请支行、部凭批准的申请单对相关帐务和登记簿及时进行调整,同时科技部对相关登记簿进行调整。第四十八条报废后的电子设备的处置。1 .报废后的电子设备由科技部统一收存、保管。2 .科技部应对报废后的电子设备建立专门登记簿。3 .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配件应拆卸下来作为备件;对无利用价值的设备应视情况进行处置,处置方式主要有:存放库房、变卖、作垃圾处理、请专业厂家回收等。4 .报废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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