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人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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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崇州市优秀文化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草拟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崇州市优秀文化人才评选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快优秀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根据中共崇州市委办公室、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州市优秀人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崇委办20183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优秀文化人才”主要指在文艺创作、公共文化服务、遗产文化保护传承、文创产业等领域,为我市宣传文化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行业公认、绩效明显,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优秀个人。第三条 优秀文化人才推荐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每两年集中评选一次,并充分考虑人才的创新能力和承担

2、培养任务的能力。第四条 优秀文化人才评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旅局商市文联、市社科联共同负责评选、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五条 优秀文化人才评选范围为:全职在崇州工作,年龄原则在4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50岁),包括优秀民间文化人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市登记的文化社会组织中的中青年文化人才。第六条 “优秀文化人才”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善于创新,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操守,在宣传文化领域内有较大的知名度、影响力。第七条 “优秀文化人才”一般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宣传文化事业,长期扎根

3、基层,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和喜爱。2对基层宣传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出较大贡献。其中:(1)文艺创作表演人才应具有较高的文艺素质和专业水平,在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文学、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等方面取得较大成就,获得崇州市级以上奖励、荣誉,或参加过崇州市级以上重要演出、展览、文化交流等活动,或出版、发表过相关作品。(2)文化传承传播人才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在文化宣讲、文化传承、新闻传播、社科普及、民俗研究、文博事业保护发展、工艺设计制作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崇州市级以上奖励、荣誉,或参加过崇州市级以上重要宣传文化活动,或出版、发表相关作品。(3

4、)文化经营管理人才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的市场营销能力,在文化经营管理、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创意策划、文化项目实施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第三章申报评选程序第八条 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10名。第九条 审批程序(一)公布评选公告。由市文旅局牵头于每年年初发布评定公告。(二)申报。由申报对象填写崇州市优秀文化人才申报表出具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文旅局。市文旅局、商市文联、市社科联对崇州市优秀文化人才申报表及佐证资料进行初审汇总。(三)专家评审

5、。市文旅局邀请业内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构成,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人选进行择优评选,评审结果经专家评审组审定,评审对象签字确认,专家评审组按申报人评选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四)审定。市文旅局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评审结果,拟定“优秀文化人才”候选人,征求纪检监察、政法、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确定为建议人选,形成评选结果报告。 (五)人选确定。市文旅局将评选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确定“优秀文化人才”正式人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命名通知,颁发荣誉证书。第四章待遇管理第十条 “

6、优秀文化人才”管理服务期限为两年,管理服务期内给予18000元/年.人的专项补贴,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授予“崇州市优秀文化人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二)优先作为各级优秀人才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中、高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优先给予创业项目资金支持; (五)同等条件下,科研项目优先申报,扶持经费优先安排;(六)优先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科研考察活动;(七)定期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等。第十一条 获得“优秀文化人才”荣誉称号的人员调离本市,离开原岗位不能发挥作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原因不宜保留称号的,由市文旅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才办,经市人才工作

7、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出信息库,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发放的补贴,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市级领导、宣传文化系统要加强与“优秀文化人才”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所在单位要关心优秀人才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创造更好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切实营造“尊才、爱才、重才”的良好氛围。第十三条 市文旅局建立“优秀文化人才”业绩档案,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报市人才办备案。第十四条 “优秀文化人才”评选管理经费在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人才办统筹使用。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旅局商市文联、市社科联制定,由市文旅局商市文联、市社科联等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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