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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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能力专项评价指南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假设十 意见?中 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 理水平,引导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国环境保护广业协会章程?, 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提出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能力专项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遵循的原 那么和工作内容,供各相关方采用。第二条本指南所称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是指从事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 统运行维护的社会化有偿效劳活动。第三条专项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 是按照统一的

2、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企事业单位采用。第四条专项评价包括自动监控水和自动监控气两类,每类分为一级和二级 两个级别。第五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专项评价实行统一管理,会同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 会共同组织实施。第六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现场运行人员培训教材,组织考 试并核发考试合格证书。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评价条件和指标第七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二具有与其运行效劳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

3、和 运行实践;三从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 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接受继续教育。第八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能力专项评价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四运行效劳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五检测能力的证明;六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现场运行人员的环境污染治 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 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七运行效劳业绩实例,包括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比对监测

4、报告,以及所 有运行工程的活单;八)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九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效劳能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专项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质量管理、检测能力、运行专业人员和 运行实践 四个方面。具体评价指标见?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能力专项评价指标?。第十条 评价方式: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照评价程序,对专项评价指 标进行评 价,得出评价结果,确定申请单位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能力级别。第三章评价程序第”一条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递交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级环境保 护产业协会进行初审,符合各级评价指标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不符合评价指标要求的,

5、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二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递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型 式审查。对通过型式审查的单位,安排专家审查;对未通过型式审查的单位,将名单及原 因告知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十三条专家审查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步骤。技术审查重点是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评价指标给出建议的评价结果。对建议的评价 结果为一级和二级的单位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质量管理体 系建立和保持情况,以及运行工程从运行效劳业绩中随机抽取现场的运行情况。现场核查应成立现场核查组,邀请技术专家及相关方参与,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应将专家审查未到达一级和二级评价指

6、标要求的单位及原因 告知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十四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级的单位在中国环 境保护产 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核发证书;对未到达一级或二级评价指标的单位,将名单及原因告 知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章证书第十五条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能力专项评价证书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二运行效劳能力类别与级别;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五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第十六条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能力专项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七条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 需

7、要变更证书的,向原发证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能力专项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原发证单位授予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能力专项评价证书;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 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 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第五章证书有效性保持第十八条通常情况下,对持证单位从首次颁发证书之日起,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 查的重点是确认持证单位持续符合证书中的运行效劳类别和级别要求,以及持证期间运 行工程的情况。第十九条持证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

8、一年所提供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情 况进行年度评估,填写?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情况年度报告表?,提交给本单位登记地的 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二十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总体负责专项评价的年度审查,根据情况可委托省 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对所在地登记的持证单位进行年度审查。必要时,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根据持证单位上一年的运行效劳情况,抽查局部持证单位的运行工程现场,最终根据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效劳情况年度报告表和现场抽查情况 对持证单位做出年审结论,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向发证单位提交自律承诺书,在运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环境 保护等相关规定,保证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遵守运行合同约定。第二

9、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发证单位可根据情节 轻重,进 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资格。一不按照要求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二在取得证书和年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当的自动监控系统出现重大事故的;五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分的;六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现场运行人员等影响运行效劳能力的条件 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第二十三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设置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持证单位证书保持 等相关情况,

10、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第六章评价收费第二十四条专项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 作、申报系统开发维护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现场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当。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专项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指南的规定, 保证专项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 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 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 和反应信息。第二十六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参与专项评价的相关工 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 守商业和技术秘

11、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专项评价工 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取消其参加专项评价工作资 格等处理。第二十七条申请单位在申请专项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 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巳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 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 及其有关责任人承当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申请专项评价的单位,经过专项评价获得证书后,应信守承诺并接受发 证单位和社会监督。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本指南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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