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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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赖燕芳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宪法作为国家的主线法,理应成为公民权利强有力的保障武器。虽然国内宪法和有关的教育法均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但由于国内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缺少一套完善而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发展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本。”这为国内公民教育权的切实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本文从公民受教育权是积极的社会权利入手;论述公民受教育权需要立法者制定法律;分析国内公民受

2、教育权的现存问题及因素,从而提出国内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途径。核心词:公民 受教育权 宪法 保障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宪法权利的一种,这一权利附属于社会权利,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体现。在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战略下,民生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从现实意义上看,教育于个人,于社会,于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教育是民生之基,从民生的角度看教育问题,实质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问题重重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民生之结症,对的结识公民受教育权,完善受教育权的保障制度便成为了刻不容缓的民生大事、法治焦点。一、公民受教育权是积极的社会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

3、在宪法性质上属于积极的社会权利,而不是悲观的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积极责任,也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一)受教育权的扩大,是积极国家观的宪法体现作为实质平等价值体现与社会权利的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的产物,这是一种随着着积极国家观的国家理念变迁的过程,故第一批近代宪法中并没有体现这一权利。在自由国家的理念之下,国家与社会分离,宪法只严禁国家侵害那些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以天赋人权作为理论基本,是防卫性的宪法权利。具体到教育权而言,教育只是公民个人的事情,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国家也不负责有关教育的一应事务,与否接受教育、如何接受教育以及接受这样的教育属于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不予干预

4、。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扩张,国家与社会浮现了一定限度的融合,工业化生产与国家管理需要对国民进行教育,以提供符合社会生产和国家管理需要的人力资源,于是,教育纳入国家的全面规划之中,成为国家的积极责任之一。国家在教育机构、教育经费、师资培训、教育内容、入年龄、考试制度等方面实行全面管理,反映在宪法上,就是在保障老式的古典自由权之外,增长规定了教育权。同步,国家与社会的融合还导致了其她权利的宪法化,如劳动权、休息权等,这些权利在性质上与受教育权同样,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的宪法体现,且此类权利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既体现为公民宪法上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二)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义务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是受教育权

5、的突出特点之一,这是国家与社会融合的成果。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自由权是作为纯正的权利存在的,而社会权利之中的多数权利既是个人权利,还是个人义务。以受教育权为例,受教育权之因此在作为公民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同步还是一项义务,是由于这一权利既是谋求人格与个性全面发展的规定,同步,接受教育的义务也是出于现代国家全面管理社会的需要,是国家为造就和哺育经济生产和社会管理所需的人力资源的必要手段。二、公民受教育权需要立法者制定法律(一)在宪法理论上由立法者制定法律还是法律保存原则的内容和具体体现。?不通法律保存原则是宪法原则之一的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宪法委托的

6、内容。这一原则赋予立法者在形成法律方面以很大的权力和责任。所谓宪法委托,是指立宪者在宪法内,规定由立法者“有所作为”的批示,那么立法者就有制定法律,贯彻宪法的义务。立法裁量问题正是在此意义上产生的。“裁量”的概念,初期为行政权所独有,后逐渐扩展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中。立法、行政和司法在各自不同的职权范畴内,根据所解决和执行事务的不同本质,均有裁量的范畴和空间。而所谓立法裁量,是指作为一种立法者,享有法律的形成自由,并被赋予一种广泛的考量、评价及形成法律的范畴,也即享有与否立法、如何立法和如何立法的自由。对社会权利而言更是如此,由于,宪法规定的诸多社会权利只是一种原则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设定

7、具体的措施、环节和措施,此类权利就难以实现。并且,宪法既然肯定此类权利,也意味着作为最高法的宪法向国家诸机关发出了批示和委托,则国家机关就负有促成此类权利实现的责任与义务。在法治国家之下,法治原则规定一切国家事务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司法机关合用法律,这样,国家机关的行为才具有合宪性,才不违背宪法。因此,制定增进公民社会权利实现的法律,首当其冲的就成为立法机关的责任,这就体现为法律保存。(二)从实践来看为贯彻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各国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保障这一权利实现的法律。如国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年制定了教育法,998年制定了高等教育法、199年制定了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

8、会第十三次会议于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在教育权方面的立法中,常用的现象之一是就是如何平衡多种权利之间的冲突。由于,教育权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教育平等权、教育自由权、教育选择权、教育普遍权等也属于教育权的范畴。教育权内容的广泛性意味着教育权具有不同的侧面,这些不同侧面同步也是自由权和平等权方面的内容。在实践中,这些不同侧面上的权利有也许发生竟合与摩擦,体现为受教育权与自由权之间的法益冲突,这就需要立法者合适考虑作为不同侧面的教育权之间的法益平衡。教育权侧面不同权利的冲突最为常用的体现之一是作为狭义的受教育权与教育自由权(大学自治)之间的冲突。三、国内公民受教育权的现存问题及因素(一

9、)国内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规定通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国内在立法上对公民受教育权有了很大的进步。国内在对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上,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目前国际上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运营状态是“成文法日益占据重要地位;教育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制度日益成熟。”单从立法数量及种类而言,国内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已经达到了相称的高度。国内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奉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第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除此之外,“全国人

10、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增进法共部专门的教育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避免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教育密切有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学位条例暂行实行措施、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一般高等学校设立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伙办学条例、民办教育增进法实行条例等十多项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了中国汉语水平考试措施、中外合伙办学条例实行措施、一般高等学校

11、学生管理规定、民办高等学校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立与管理措施等部门规章。”这些立法为公民受教育权设立了坚实的法律之盾,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起到了一定的增进作用。随着立法的进一步进一步,义务教育得到进一步普及,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迎来了新一轮发展的契机。然而,国内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还是存在这某些固有缺陷,一方面,这些法律制定的基本基本上是国家教育的需要,而绝非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些法律中零星波及的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缺少实行的也许。因此,现实中的公民受教育权还是没有得到妥善的保护,教育的不平等、教育的高消费和教育的低质量等问题相继浮现,民间已经把教育形象地

12、喻为的“新三座大山”(教育、医疗、住房)之一。(二)国内公民受教育权的现存问题 1经费投入局限性 教育经费是教育得以运作的基本,也是公民受教育权得以保护的主线因素。胡适先生曾就教育经费问题引述了亚丹的精辟论述,其言“教育最先在筹款,得款后乃可择师。”教育于国之战略作用十分明显,然而“只讲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没有实际行动,所谓的提高结识也只是一句空话。教育优先发展必须具有必要的物质条件,教育投入应当增长。”教育经费局限性的后果非常严重,农村教育滞后,教育乱收费激增,教育水平低下,这些都与教育经费局限性有莫大的关系。教育经费重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社会捐赠依赖于人的道德水准,具有不

13、拟定性。国家的教育拨款是最重要的经费来源,同步也是最稳定的,因此是最重要的。1993年国务院有关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逐渐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世纪末达到4%。而据记录,“在的全国财政预算中,教育预算为7亿元,财政性经费为38亿元,财政性经费占GDP的3.0。根据世界银行记录,高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7(),中高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464%(),中低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352%(),低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国内的教育投入不仅没有实现占GP4

14、%的预期目的,并且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不够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公民无法接受教育,中小学生、大学贫困生因无力支付昂贵学费而又举借无门半途辍学,农村教师缺少导致大批学生被迫失学。教育经费是整个教育问题和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增长教育经费的投入已经刻不容缓。2.教育收费不合理教育收费不合理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履行全免学费的政策后,学校仍然以照顾学生学习的名义变相地收取多种费用,使得“义务教育”大打折扣,名不副实。教育收费的矛盾集中点还是在高等教育收费。觉得例,国内一般高校本科生的收费原则已近000元,保守估计,一种大学生的年均生活费用约为8000元,这样一种

15、家庭供养一种大学生的年承当约为.5万元。国内城乡居民该年人均收入为571元,农村人均收入为76元。如果按照三口之家计算,农村平均水平的家庭所有收入远远不够一种大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之一是教育应尽量做到免费,学校收费理应是一种象征性收费,但是现实中多种名录的费用使学校俨然已经成为“学店”。教育的乱收费、高收费,缺少必要的听证程序,游离于政策法律之外。学校收取费用的名录与数额缺少必要的监管。教育收费不合理是直接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体现,要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发展国民教育,就必须遏制教育的乱收费、高收费势头,建立健全教育收费制度。.教育公平缺失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宪法层面的权利,公平原

16、则是核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达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教育不公平是社会最大的不公平,严重危机社会最基本的公平底线。”公民接受教育与否公平是其权利贯彻的衡量原则之一,此为各国司法所注重。国内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上存在较多的问题,其重要体既有如下几种方面:一是高考录取不平等。民族加分、地区政策加分,这些其实就是特权的体现,而针对不同省份划定不同录取分数线则严重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二是农村享有的教育资源与都市的差距较大。无论是教育的硬件设施,还是教师配备,农村都落后于都市,并且其差距有不断拉大的趋势。在城乡教育投入方面,据调查显示,全社会50多亿元教育投资,占总人口6以上的农村却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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