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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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银行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 制,根据公司总部员工内部流动及待岗管理办法,结合 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待岗,系指不能适应工作岗位 需要,离开现工作岗位到落实新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前所处 的状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待岗条件与期限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安排待岗:(一)所在工作岗位有明确的量化任务目标,业绩不达标, 连续两个考核期未完成任务目标 60%的。(二)工作技能达不到所在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的。(三)连续两个考核期评定为“需改善”或“不胜任(不 合格)”等级的。

2、(四)通过竞聘上岗或双向选择,暂没有合适岗位安排其 工作,且尚未达到内退条件的。(五)违反“红、黄、蓝”牌制度,达到“红牌”情节的(六)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七)因其它情形,经用人单位考核研究纳入待岗范围的。 第五条 下列人员暂不列入待岗范围:(一)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经 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达到相应伤残等级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三)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四)第一次转岗或新入行定岗客户经理岗位,处在考核 保护期的。(五)新入行员工处在试用期的。第六条 考核期可视各单位具体考核办法确定,原则上 以季度为单位。第七条 待岗期限一次不超过

3、 3 个月。两次待岗期限不 超过 5个月,时间累计计算。距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不足 5个 月的,待岗期限以劳动合同剩余时间为准。第八条 待岗期限自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待岗通知之日 起,至待岗员工落实新岗位后正式调配通知之日止;拟解除 劳动合同的待岗员工,待岗期限自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待岗通 知之日起,至待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第九条 待岗期限包括离岗时间和待岗培训时间,不含 正式调配新岗位后的上岗时间。第三章 待岗管理审批流程第十条 总行和各分行在人力资源部门设置待岗中心, 对待岗人员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待岗员工从通知待岗之日 起,编制划归待岗中心。待岗中心负责对待岗人员的培训、调配等管理和服务工 作。

4、待岗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调岗等手续,并严 格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以达到重新上岗的要求。第十一条 员工待岗管理流程员工待岗管理流程见附件 1。第十二条 员工待岗审批流程(一)拟待岗员工所在部门(支行)填写待岗人员审批 表(附件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本单位人力资 源部门。(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后,与拟待岗员工面谈。分支行 拟待岗员工由分行人力资源部面谈;总行拟待岗员工由总行 人力资源部面谈。(三)所在单位分管人力资源行领导审核。(四)总行员工待岗由董事长、行长审批;分行员工待岗 由分行行长审批,向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五)人力资源部门在员工待岗通知书(附件 3)签 发之日起 3

5、个工作日内送达待岗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或 员工拒绝签收的,可采用有公证人员、派出所民警或街道工 作人员见证的方式留置送达,也可邮寄送达。以上方式均无 法送达的,采用登报方式公告送达。(六)待岗人员应于接到员工待岗通知书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工作交接手续,到人力资源部门报到, 并签订员工待岗协议书(附件 4),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纳入员工档案管理。第十三条 总行或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对待岗人员进行登 记造册,并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人员状态”中标注“待岗”, 加强对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四章 待岗培训管理第十四条 待岗培训包括脱产培训和试岗培训两种方 式。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待岗员工的实际情况,

6、组织进行空缺 岗位再上岗培训,通过待岗培训提升其技能,创造上岗机会。第十五条 脱产培训时间原则上最长 1 个月,试岗培训 时间最长 2个月,必要时可接受专门的技能培训。脱产培训 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理论知识、操作业务知识、专业知识、 管理知识等。第十六条 待岗培训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将员工待岗培训需求报总行,总 行审定后发出员工待岗培训通知书(附件 5)。总、分 行人力资源部门确定待岗培训的部门(支行),由相关部门 (支行)负责培训辅导,并做好培训记录(附件 6)。(二)待岗辅导人和待岗人员沟通,制定待岗人员培训改 进计划,并写入培训记录。培训改进计划需明确改进目标、 衡量

7、标准、改进时间等,双方签字确认。(三)待岗辅导人应密切关注待岗员工工作改进进程,严 格按时间和目标给予阶段性辅导和评价,并书面记录每次辅 导结果,经员工签字后存档。(四)待岗培训结束后,待岗辅导人、人力资源部门相关 人员与员工面淡,对待岗培训后是否胜任工作作出评价。第十七条 待岗员工经培训后能胜任岗位的,由所在单 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拟上岗资格考试的申请,总行人力资源 部统筹,安排专门的上岗资格考试,统一命题,统一时间, 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落实。第十八条 资格考试合格的,正式调配上岗;考试不合 格的,继续待岗培训。第五章 调配上岗或劳动合同解除第十九条 待岗员工资格考试合格后,由所在单位人力资

8、 源部门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办理正式调配手续。具体操作程 序如下:(一)按照本行调配管理相关规定,填写员工调配审批 表,按程序报批。(二)调配申请获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开具内部调配 通知。(三)待岗人员签收内部调配通知后3 日内到新岗位 报到上岗,所在部门(支行)做好上岗记录(附件 6)。(四)正式上岗后经考核仍不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转入 二次待岗培训。(五)在业务前台或客户经理岗位待岗的,试岗或正式调 配岗位原则上不得向中后台部门的岗位转岗。第二十条 待岗员工发生下列情形,按劳动合同法 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待岗协议书自行终止。属于劳动 合同法规定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法进行经济补偿。(一)待岗

9、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行规章制度, 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二)收到待岗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未到人力资源部门办 理报到手续,或拒绝签订员工待岗协议书的,作旷工处 理,旷工时间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待岗培训,拒绝制定或执行培 训改进计划的。(四)在待岗期内经两次培训和正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五)待岗员工签收内部调配通知后拒绝或逾期未上 岗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时间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六)与行外其他机构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七)其它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一)人力资源部门收集相关材料,听取员工本人意见并 作好记录,交员

10、工本人签字确认。对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证据充分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并附其个人意见及 证据材料,报行领导审批。(二)人力资源部门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相关证据和职 工本人意见材料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征求工会组织 书面意见。(三)所在单位结合工会组织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并将最 终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组织。(四)人力资源部门和待岗员工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五)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如员工拒绝 签订解除劳动协议书,则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送达待岗人员,送达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规定执行。第六章 待岗期间待遇第二十二条 员工待岗后,有行政职务的解除原任职务。 第二十

11、三条 员工待岗期间,按以下标准发放薪酬福利:(一)固定薪酬。待岗期间基本薪酬按待岗前标准发放, 不发放岗位薪酬及岗位津贴;实际发放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二)绩效薪酬。待岗期间不发放绩效薪酬。(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 照国家、当地政府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其它物资福利。待岗期间发放的物资福利待遇,按 同职级在岗员工的标准发放。第二十四条 员工经过培训合格调入新岗位后,其薪酬 等级需要重新确定的,按照薪酬管理办法定级定档,并按新 岗位的职责进行绩效考核。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各单位应设置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成员不

12、少于 3人,由职工代 表、工会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委员会可受理、调查员工待 岗提出的异议,并根据实事情况提出协商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 待岗争议的协商。员工对待岗决定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待岗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协商。协商 期间不影响待岗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七条 待岗争议的处理。(一)委员会组织协商处理责任人核实事实和理由,有关 部门将待岗争议的事实认定结果和协商处理意见书面反馈 委员会。(二)经核实认定符合待岗情形的,待岗人员继续执行待 岗决定;不符合待岗情形的,待岗人员返回原岗位工作或由 人力资源部门安排新岗位。第二十八条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协商。员工对解除劳 动合同决定有异议的,

13、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委员会提出协商。协商期间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发放薪酬福利待遇。第二十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一)经核实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证据充分的,执行解除劳 动合同决定;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充分的,委员会可要 求人力资源部门和原用人单位重新提供证据。(二)人力资源部门和原用人单位重新提供证据后,委员 会仍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可要求重新给予拟解除劳动合同员 工一次培训上岗机会。培训期间执行待岗期间待遇。(三)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执行原解除劳动合同 决定。第三十条 劳动仲裁。员工向委员会提出协商后,对处 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有关规定,向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 订。第三十二条 求职工代表意见,本办法经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征审议通过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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