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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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原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 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 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 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

2、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 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 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四条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 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 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六条 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七条 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 管理办

3、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 ,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 议处理等工作;(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 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

4、解释工作,在规定时 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十)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第九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职责:(一)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的技术支持、安全保障 和网络畅通;(二)负责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运行的稳定和安全,每日进行个人征信 批量运行结果的检查和数据库备份;(三)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和我行实际需要对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进行修 改;(四)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的网络畅通;(五)个人征信数据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负责

5、查找问题,及时修改;(六)其他需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的工作;第十条 各分行信贷管理部的职责:(一)负责辖内个人征信的数据核对、用户管理、监督检查、信息查询、 宣传培训等工作;(二)负责对辖内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三)对接收到的总行或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和修 改;(四)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 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五)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异常查询,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汇报;(六)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其他涉及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各单位 的职责:(一)负责信贷

6、管理系统和其他系统中有关个人征信业务数据的录入、维 护和修改的工作;(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登记,个人信用报告使用和异议处理等 工作;(三)对人民银行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核查和修改;(四)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 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五)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第三章 用户管理第十二条 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等工作;第一节 用户分类和权限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是指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的用户,采用 多级用户体系,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一)

7、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用户管理员,具体工 作为: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所辖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 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1. 信息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 修改自己的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2.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权限包括报文上报情况查 询、修改自己的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3. 异议处理用户负责辖内各单位的异议处理工作;第二节 用户管理原则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的原则,各级用户管理 员只能

8、对同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管理,不能越级管理;第十五条 用户管理员应当为得到相应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操作员 账号;第十六条 申请和创建的各级用户应当与其工作岗位和职责相匹配 ;第十七条 我行不得为外部单位和个人注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不得为 与个人信用业务无关的部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设置临时个 人征信系统用户;第十八条 用户管理员仅在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设置,数据上报用户 仅在总行信贷管理部设置;第十九条 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第二十条 用户管理员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第二十一条 信息查询用户应当由我行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9、 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第二十二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本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用户管理 员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凡调离个人征信相应岗位的各级用户应及时停用;第二十三条 用户管理员应当加强对同级信息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 直属下级用户管理员的日常管理;第二十四条 我行各级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对创 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检查;第二十五条 用户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用户所在单位应及 时通知用户管理员停用离岗的用户;第三节 用户管理员创建和变更第二十六条 总行用户管理员在总行信贷管理部设置,向人民银行征信服 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由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

10、心创建;第二十七条 总行用户管理员离岗后,总行信贷管理部应立即向人民银行 征信服务中心申请将该用户管理员停用,重新申请建立我行的总行用户管理 员;第二十八条 分行用户管理员在分行信贷管理部设置,并向总行信贷管理 部提出申请,填写信贷管理系统及征信系统维护申请表,经总行信贷管理部负 责人审批后,由总行用户管理员创建;第二十九条 分行用户管理员离岗后,分行信贷管理部应立即向总行信贷 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信贷管理系统及征信系统维护申请表,停用分行用户管 理员,并重新申请创建新的分行用户管理员;第四节 普通用户创建和变更第三十条 总行级普通用户由总行需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单位提出申请, 填写信贷管理系统

11、及征信系统维护申请表,经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 由总行用户管理员创建;第三十一条 总行级普通用户离岗后,由用户所在单位向总行信贷管理部 提出申请,填写信贷管理系统及征信系统维护申请表,由总行用户管理员停用 该用户;第三十二条 分行级普通用户由分行需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单位提出申 请,填写信贷管理系统及征信系统维护申请表,报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后,由分行用户管理员创建;第三十三条 分行级普通用户离岗后,由用户所属单位向分行信贷管理部 提出申请,填写信贷管理系统及征信系统维护申请表,由分行用户管理员停用 该用户;第五节 用户备案第三十四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应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当地人

12、民银 行备案个人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同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备案用户的范围包括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用户、信息查询 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第三十六条 用户的基本信息如有变动,应立即向相应用户管理员提出变 更申请;用户管理员应根据申请修改用户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第三十七条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 2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第六节 用户操作员账号和密码管理第三十八条 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操作员账号和密码登录个人 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第三十九条 用户操作员账号管理(一)每个用户仅分配一个用户操作员账号,由相应级别用户管理员根据 授权进行创建;(二)总行普通用户和分行

13、用户管理员操作员账号编码规则由总行确定, 其他用户的用户操作员账号编码规则由分行确定;原则上用户操作员账号应至少包含用户工号和用户姓名拼音全拼;(三)各级用户管理员不得删除个人征信系统用户操作员账号,只能进 行停用或启用操作;第四十条 密码管理(一)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个人征信系 统后须立即更换密码,且每个月至少更换一次密码;(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密码锁定,需填写信贷管理系统及征信系统维护 申请表,经相应级别的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重置;(三)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应保证密码的安全性,不能设置纯数字或纯字母 的密码;第四十一条 用户操作员账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泄露给他

14、人,由他人使 用,不得设置公用用户操作员账号;第四十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在系统中操作完成后应及时退出个人征 信系统;第四十三条 总分行信贷管理部应定期检查所辖用户口令控制执行情况;第四章 信息采集第四十四条 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采集接 口规范的要求开发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采集并上报个人信用信息;第四十五条 采集和上报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过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 本人同意不得采集和上报;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 信息;第四十六条 我行不得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以下信息:(一)个人的宗教信仰、

15、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二)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 信息;但是,我行明确告知客户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 同意的除外;第四十七条 我行采集和上报客户个人不良信息 ,应当事先告知客户本人;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第五章 数据报送第四十八条 我行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应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数据采集接口规范的要求形成报送账户记录;第四十九条 我行应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征信系统标准及有关要求,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 等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第五十条 我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或变相建立的个 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第五十一条 我行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只负责报文的生成和反馈报文 的加载,不可进行数据维护,其生成的报文信息应与数据源系统保持一致,如发 现信息错误,应当在数据源系统中进行修改;第五十二条 我行个人征信数据上报工作由总行信贷管理部数据上报用 户负责;数据上报用户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登录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下载个 人征信报文;数据上报用户对下载个人征信报文,应先使用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预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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