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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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动火等危险作业,强化危险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的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监时用电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和破土施工作业过程。3措施与方法3.1动火作业安全规定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1999)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3.1.2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生产区域及其周边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3.1. 3动火的定义:凡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

2、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称为动火作业。3.1.4动火作业的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二类。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贮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3.1.5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和高处的动火作业还应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2)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3)高处进行的动火作业,其

3、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楼面)进行的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可爆物,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类别应升级审批。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周围易燃物,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适用的

4、消防器材,接好消防水带、水枪。8)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1)电焊机电源要安装独立电闸,并安装触电保安器。(2)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辩认,绝缘要良好。(3)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Q。(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5)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9)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氧气和乙炔气不准泄漏。10)在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11)动火作业完毕

5、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现场有关人员方可离开。3.1.6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1)生产不稳定。(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动火单位与被动火单位的安全员,安全部、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消防保卫部派人到现场监护。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还需通知生产调度室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护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 ( 1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 1mm水

6、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另补充要求:(1)动火设备如与外车间(单位)的设备相连时,必须与外车间(单位)联系,双方签字落实相应安全措施方可动火。(2)重点部位(岗位)动火,有关车间领导必须坚守现场指挥协调,否则动火执行人可拒绝动火。(3)早、晚班时间内,若遇S分厂甲酸钠车间、二氧化硫车间、焦亚车间、焚烧工段和海波工段动火以及“四合一”夹套补焊;H分厂H1车间的煤场、码头、污水处理岗位,H2车间双氧水包装岗位,H3车间所有岗位,H4车间的空压、制氮机房及循环水岗位、溴化锂机组以及分

7、厂内公共道路(除H1、H2车间)上的动火作业,各车间的值班长(班长)可代车间领导签字,分别由S分厂、H分厂的当班调度长现场终审批准动火安全作业证。早、晚班时间内热电站的动火作业由总调度长终审批准动火安全作业证。(4)节假日原则上各车间应派领导值班,如无领导值班,由当班调度长代车间领导签字后报安环组安全部终审批准动火安全作业证。(5 )节假日早、晚班时间如遇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岗位)动火,当班调度长应通知有关车间领导、安环组和安全部到现场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6)调度长在早、晚班、节假日审批动火证时应到现场详细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按15.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对动火部位(岗位

8、)情况了解不透,应调有关车间领导、安环组和安全部到现场一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7)动火安全作业证中的“监火人”和“当班班长验票签字”必须亲笔签名,不能他人代签。监火人和当班班长在交接班时必须实行交接班签名,双方必须对安全防范措施交接清楚。(8)“公共”区域动火按“就近”原则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即由距动火点最近的车间(指区域最近)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3.1.7动火分析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贮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

9、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结束。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3.1.8动火分析合格标准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3.1.9动火安全作业

10、证的管理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负责管理。2)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不准转移、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同一地点动火,一张动火证可多人同时使用,但必须经安全部批准。3)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单位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4)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办理。5)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3.1.10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1)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分厂安全环保组初审签证,经安全部复审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2)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分厂安全环保组复审签

11、字后,报安全部终审批准。3.1.11本规定未提及到的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23011 1999 相抵触的,以 HG 23011 1999 为准。3.2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3.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1999)的规定,为确保设备内作业的安全,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3.2.2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及其周边的设备内作业。3. 2. 3设备内作业的定义:凡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堂、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水池等或其它密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均称为设备内作业。3.2.4设备内作

12、业的安全要求1) 凡进入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2) 安全隔绝(1)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3)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流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3) 清洗和置换合格:氧含量18%21%,有毒气体浓度和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2)的规定。4) 采取措施,保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5) 定时监测(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

13、气体采样分析,经分析合格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2)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3) 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4)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5 )涂刷具有挥发性的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6) 照明和防护措施(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2) 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3)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4) 在酸碱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防腐蚀

14、护具。(5) 设备内照明器具的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或等于12伏。(6)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7)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7)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1) 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措施。(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员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施工。(3)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4) 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物品。(5) 另补充要求:a) 早、晚班原则规定不下罐

15、作业,确因需要,当班值班长(班长)代车间领导签字后,可由当班调度长到现场认真检查,按16.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的规定终审批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b) 若调度长无把握终审批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则调度长应通知车间领导、分厂安环组和安全部有关人员到现场按规定办证。c) 对于尚未安装就位投运的设备需进行下罐作业时,按“就近”的原则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即由距需进行下罐作业点最近的车间负责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8) 监护(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2)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络信号。(3)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4) 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5)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3.2.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负责管理。2)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交出单位负责办理,分厂安全环保组初审后报安全部终审批准。3)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否则不允许继续作业。3.2.6本规定未提及到的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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