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成都关区H2000系统报关单电子数据撤销和修改适用本规程,但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事项引起的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本规程管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人工审单审结前需退单修改的,不纳入本规程管理;对因技术原因需报请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处理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H2000系统异常业务数据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海关应当审核批准进行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审单处负责成都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职能管理工作。
审单处、现场海关(指办理通关业务的各现场海关,包括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等,下同)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原接受申报的现场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现场海关应审核是否符合下列情况: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现场海关应当审核其是否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审查程序适用》(见附件1)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非审查程序适用》(见附件2),及下列有关单证,并妥善保管相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四)其他与报关单数据修改或删除有关的单证 第八条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本规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 (二)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以下简称“已结关”); (三)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第九条 海关对于需经审查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各现场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能够当场作出不予修改、撤销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应制发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见附件4); (四)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现场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
第十条 现场海关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决定受理的申请,现场海关应按层级审批程序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审查程序专用》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套审批资料原件制作关封送审单处审批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现场海关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交审单处审单处应当在7日内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并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审查时限可以延长5日 第十一条 审单处应在审批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制作关封交回原申报现场海关各现场海关根据审单处审批意见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6)并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完成报关单撤销或者修改的电子申请、审批和修改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各现场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7)第十二条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不属于本规程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原申报现场海关应当审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按要求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非审查程序适用》和相关资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凡经审单处人工审结的报关单,现场海关经办关员应当判定经修改或撤销后是否会影响税费征收、监管条件适用。
对修改或撤销后影响税费征收、监管条件适用的,现场海关经办关员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非审查程序适用》签署意见,报主管科长审批后,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做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电子申请(电子申请格式为“红通道+删改原因”),并将申请表至审单处审单处受理后,经办关员根据现场海关意见并征求原审单关员的意见后报主管科长审批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准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由审单处经办关员进行报关单撤销或者修改电子申请的审批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操作二)对由H2000系统自动审结的报关单,以及经审单处人工审结,但修改或撤销后不会影响税费征收、监管条件适用的报关单,现场海关经办关员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非审查程序适用》签署意见,报主管科长审批后,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做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电子申请、审批及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操作经现场海关或审单处审批后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将报关单电子申请予以驳回,并由现场海关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理由对已结关报关单的撤销或者修改,现场海关和审单处应在科长审批后报主管处(关)长审批 第十三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现场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现场海关应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件8),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然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关单的撤销或者修改一)对非审单处人工审结报关单,现场海关经三级审批后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完成报关单撤销或者修改的电子申请、审批及修改操作二)对审单处人工审结报关单,现场海关经三级审批后至审单处,并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做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电子申请(电子申请格式为“红通道+删改原因”)审单处受理后经三级审批准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由审单处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完成报关单电子数据撤销或者修改的审批及修改操作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及时完成报关单撤销或修改的电子数据审批及撤销、修改工作对于提交纸质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提交电子申请的,其纸质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对于提交电子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提交纸质申请的,负责报关单数据撤销或修改部门应将其电子申请予以驳回第十五条 按本规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电子数据修改或撤销的部门,应在收到纸质申请并审核电子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适用审查程序的除外)完成修改或撤销操作提交申请部门应注意查看相关电子数据,以便及时进行如退补税等后续操作。
第十六条 税费、滞纳金已经核注、核销的报关单,原则上不能撤销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撤销的,应在办理完退税手续后,由关税职能部门和现场海关先反核销、反核注原税费信息,再办理报关单撤销手续报关单撤销后,不能用原号码重新申报,新申报报关单必须在备注栏注明原申报号码和报关单撤销原因 网上支付的报关单在放行之后,不允许撤销 第十七条 修改下列指标后,审结报关单时必须重新计征税费操作:合同号、缴款单位、商品名称、税号、单价、总价、计量单位、统计(申报)数重量、运保费、杂费等;此外,“征免”改为照章征税或特案时也必须进行相关操作第十八条 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程,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成都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审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蓉关审〔2006〕(2006)134号附件4同时废止附件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适用审查程序专用) 编号: 海关〔xxxx年〕xxxx号报关单编号进口货物放行/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时间年 月 日经营单位名称报关单类别进口 出口 报关单位名称申请事项修改 撤销修 改/撤 销 内 容报关单数据项(进口/出口)原填报内容 应当填报内容需按审查程序办理的项目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 修改或者撤销原因: 兹声明以上申请理由和申请内容无讹,随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公章): 海关审查栏 现场海关意见: 经审核,同意修改 ( ) 同意删除 ( ) 其他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