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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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事故分类一、按诱发因素分类 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防止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到达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

2、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3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 7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三、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

3、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I)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四、按事故性质分类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

4、。 依照煤安字(1995)第50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划分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标准,将煤炭工业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以下8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 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

5、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 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 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五、非伤亡事故的分类根据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988年8月28日?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88中煤总安字第57号规定:1、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平安生产;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

6、作面冒顶长度10含10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10米含10米以上;2、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缺乏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缺乏三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采区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3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3、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通风不良或局扇无方案停电,使风流中局部

7、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3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六、机电运输事故的分类根据原能源部?关于颁发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通知?能源煤1989104号第三条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一)一般事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

8、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者;4乘人罐笼卡罐l小时以上者;5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6提升设备的断绳、蹲罐、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到达一般事故程度者。(二)重大事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以上到50万元者;2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者;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4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者;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

9、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6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及以上者;7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高突瓦斯矿井10分钟及以上,其他矿井20分钟及以上者。(三)特大事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第四条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经济损失未构成一般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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