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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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 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 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 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 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 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 处理。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 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授课:XXX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

3、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 过程可溯。 第六条 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 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 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 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 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 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 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 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

4、则的要求 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 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 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 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 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授课:XXX第九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 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十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 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

5、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 6 个月内 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 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 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 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 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 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 量 2 倍以上)的,应当

6、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 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 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 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 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授课:XXXp 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 1 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 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煤 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 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 f0.3、P0.74MPa,或者 0.3f 0.5、P1.0MPa,或者 0.5f0.8、P1.50MPa,或者 P2.0MPa 的,一般鉴

7、定为突出煤层。 表 1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 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 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 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但若 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 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 50m,或者进入 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 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二)煤矿企业自行认

8、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 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授课:XXX(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 为突出煤层的。 第十四条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 煤层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 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 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

9、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 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 作面每推进 100m(地质构造带 50m)应当进行不少于 2 次的测定: (一)P0.74MPa 的; (二)当 P0.50MPa 时,f0.5 或者煤层埋深大于 500m 的。 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 半径 100m 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 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第二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地质 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

10、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授课:XXX(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 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 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 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 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及以上的煤层,根据地 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 并对评估为有突出

11、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若地质勘查时期测定的煤层瓦斯含量等参数与邻近生产矿井的参 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对矿井首采区进行专项瓦斯补充勘查, 查明首采区瓦斯地质情况。建井前评估结论作为矿井立项、初步 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 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 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 12m3 /t 的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 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 30%以上。 煤矿防突工作基本流程见附录 A。 第十七条 按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突出煤 层鉴定完成前必须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采

12、取区域综合防突 措施,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 措施。 授课:XXX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 0.3m 以上的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 参数。 第十八条 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 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 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 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 防突设施(设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 定

13、。 第十九条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 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 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鉴定工作应当在巷道揭穿煤层前开 始。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 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建井期间应 当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 前完成突出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0.9Mt/a,且 不得高于 5.0Mt/a。 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生产的 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授课:XXX第二十一条 突出矿井

14、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设计前,应当 根据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参 照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方法,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 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 和新采区设计以及揭煤作业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 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 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突出矿井的设计应当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评估结 果等,确定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区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 要参数等。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 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突出

15、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 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 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布 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 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 (二)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 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三)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 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 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 施的实施。 授课:XXX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 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 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 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区按比例协调 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 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 1 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 煤量(以下简称“三量”)统计和分析。 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 (一)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年; (二)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1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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