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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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一、营业税 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接受投资方利润安排,共同担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二、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法律依据:(1)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

2、: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共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安排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实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3)国税函2004390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

3、定:A、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即股权转让人应共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安排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B、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共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安排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开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

4、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C、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须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打算的资产,假如有关打算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打算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打算等各项资产减值打算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安排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避税途径:综上,依据上述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安排然

5、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三、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化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依据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备注: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需供应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供应完整、精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

6、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当地实际状况核定其财产原值。法律依据: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入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依据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依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

7、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依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安排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担当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担当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避个人所得税途径:一、增资、资本公积法律依据:1、

8、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安排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状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状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4、关于非货

9、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状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注:记入资本公积总账所属以下明细账的资本公积项目(打算类),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的,如接受捐赠资产打算、资产评估增值打算、股权投资打算、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打算、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打算等。这些项目属于全部者权益中的打算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因此不能用于转增资本。二、股权置换法律依据:1、营业税在营业税

10、上,股权置换可按股权转让处理,按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对“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上,股权置换可按整体资产置换处理。(1)国税发2000119号其次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国税发2000119号第五条规定:A.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

11、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假如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四、印花税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全部权转让行为,应依据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

12、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全部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全部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特地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变更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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