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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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五篇范文 第一篇: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以农民工权益的维护视角 刘磊朱要梅 摘要职业病一般是长时间接触有害物质或在有害环境下长期工作的结果。由于职业病潜伏期长、从业工人流动性大以及对职业病不了解、不重视、忽视定期检查等原因,造成许多已患职业病的人诊断、治疗延误,索赔失效等现象。我国目前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病状况令人担忧,职业病防治仍然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本文拟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主要是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视角。 关键词职业病农民工权益保护防治对策 当前我们总是在强调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建设和谐

2、社会。而当前,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生产力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因为以人为本首先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科学发展首先也要安全发展,这样才能一步步的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 当前我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虽然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实施快年了,但是由于农民工大多得不到公平对待,享受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这对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 一、农民工职业病产生的原因 去年,我们经历了深圳的“尘肺门”以及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现在职业病防治与诊断治疗的缺位。纵观这两起事件,我们认为,农民工之所以是职业病受害的最大群体,其根本原因是他们的职业

3、健康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所掌握的关于职业病危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用工单位知道那些岗位有职业病威胁,而农民工对此几乎一无所知,这是职业病高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其次,职业病是一个隐性的,潜伏时间比较长的病症,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又相对较大。这使得农民工的健权益问题得不到即时重视。第三,地方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而监管不力,故意放纵企业对农民工的健康权益视而不见。虽然职业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但是有些地方的政府为了本地的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怕因为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抓得太严而影响到外资

4、的引入,也就放纵了企业对职业安全卫生的忽视。 第四,不少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觉得职业病防治工作与企业的营利是相对立的,无视职工的职业卫生权利,恶意规避法律规定,不建立相应的职业健康档案,使得职业病诊断工作无法正常的运转。 第五,是农民工自身的原因,即大多数的农民工文化素质很低,缺乏自我保 护意识。尤其是在当前就业压力大的时期,企业不怕招不到人,你不做,总有人会做,所以很多农民工就选择忍气吞声。在生存面前,健康似乎就不那么重要了, 综上所述,农民工患职业病率如此高,是很多原因导致的。因此,为了不再使像“尘肺门”、“开胸验肺”这样的事情发生,我们必须重视职业病防治,尤其是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

5、保护。 二、职业病防治的必要性及对策 对于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目前我国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还有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202X年),也就是说,针对职业病防治,“我们不仅有法还有的具体工作规划,明确 了职业病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关于如何改善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状况,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首先,就是要加大企业作为责任主体的责任。农民工是为企业打工,且为企业创造了劳动价值,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企业是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直接责任主体,有责任为他们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条件,有义务为他们诊治职业病。

6、 其次,政府应该对农民工的职业健康问题起到应有的监督保障责任。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时期,政府更应该关注民生问题,切实履行好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责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单纯追求gdp而忽视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行为,把职业病防治这个民生指标纳入到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中。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各级政府必须要有人负责,出了问题有人承担责任,严格政府官员问责制。 第三,严格执行相关职业病的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我们要严格遵守,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职

7、业健康权益。 第四,应该对农民工加强职业病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只有让他们真正了解什么是职业病及职业病的危害,才能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才能让他们知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完善社会保障,对于已经罹患职业病,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工,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及医疗问题。 三、结语 随着越来越多农民工进城务工成为低廉的劳动力来源,由于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时间延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明显不足等多种原因。加上金融危机导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使得职业病问题变得日益严重。可以说职业病问题既是公共卫生问题,陈竺部长出席十一届全

8、国人大三次会议“保障和改善民生”专题记者会 htp:/pulicfis/buinss/htmlfeschepldh/20X03/46245.htm 更是社会问题。但是,随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只要我们严格执法,重视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那么随着全社会,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的觉醒,也随着职业病防治能力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农民工身体健康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肖云龙.对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应高度重视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02-12:0(6) 庞慧敏农民工成为职业病高危人群n.工人日报,0X01-23. 3葛宪民,李丹亚.加强我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思考j.医学与哲学(人文

9、社会医学版),22X-11,2(11). 4单国友.面对职业危害,如何依法维权n检察日报202X-9-12. 作者简介。刘磊(198-),山东临沂人,山东经济学院民商法08级研究生。朱要梅(184-),山东日照人,山东经济学院民商法08级研究生。 第二篇:职业病防治制度目 录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职

10、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安质部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公司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安质部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安质部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

11、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安质部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安质部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安质部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2、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公司与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公司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

13、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9、

14、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申报回执由安质部存档,以备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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