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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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21-004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许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机械产品审查部: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自 年 月 日实施。年 月 日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目 录1 总则2 工作机构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2 企业实地核查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 审定和发证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2、及相关标准5.2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3 建筑卷扬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5.4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2 标志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8 监督检查9 收费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1附则附件1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附件2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附件5 检验报告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为了做好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

3、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为一个产品单元,其产品品种及覆盖原则见表1。表1 建筑卷扬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覆盖原则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覆盖原则建筑卷扬机调速卷扬机同一产品品种按额定载荷覆盖,即额定载荷大的覆盖额定载荷小的。高速卷扬机快速溜放卷扬机慢速溜放卷扬机快速卷扬机慢速卷扬机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卷扬机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4、建筑卷扬机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

5、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建筑卷扬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建筑卷扬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建筑卷扬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建筑卷扬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邮政编码:410013电 话:(0731)88923869 88923872传 真:(0731)88910912电子信箱: 联 系 人:王铭慧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6、内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

7、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产品名称”、“产品单元”栏均填写建筑卷扬机,“

8、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覆盖原则”栏填写产品品种、最大额定载荷及覆盖范围。 示例:慢速卷扬机 200kN 快速卷扬机 20kN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

9、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

10、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每个规格型号10台为1批,每批抽样检验1台),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审查部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

11、4审查组应当按照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

12、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

13、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

14、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3)表2 企业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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