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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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胜各族自治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不宜办理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用地。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类型: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临时工棚等其他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需临

2、时堆放或回填土石而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占用土地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和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所需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土地都要报有批准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3、部门负责全县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临时用地报批手续,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论什么性质的临时用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五条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第六条 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经批准临时使用耕地取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条 临时用地实行报批制度,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临时用地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

4、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可以重新办理续期手续。 第八条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原土地承包经营者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原则上签订租赁土地合同);或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应当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双方的情况; (二)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三)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四)土地复垦整治、恢复原状的措施; (五)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5、的补偿标准、金额、 支付方式与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批准临时用地的权限: (一)使用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即建设用地规划区外)耕地的,报自 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若耕地在建设用地规划区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二)使用其它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一)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按该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二)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补偿,按当年旱地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的60%

6、计算。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申报程序为: (一)临时用地申请人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县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临时用地申报审批表;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文; 3申请单位(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的身份证明; 4临时用地合同或征用协议书; 5临时用地宗地图(比例尺1:500或1:1000);6凡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涉及到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7涉及农用地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 (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及临时用地合同或征用协议书等资料进行审查,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县国土资源

7、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或转报;对使用耕地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有审批权限机关核准;(三)临时用地申请及合同或征用协议书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或征用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四)批准临时用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缴清土地补偿费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批准文书;(五)批准临时用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文书核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临时用地合同到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提供用地。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二)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

8、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 (三)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四)土地补偿费是否按标准支付; (五)土地复垦整治、恢复原状和水土保持的措施是否落实。 (六)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采的临时用地是否做好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复垦整治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议双方的情况; (二)需要复垦整治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 (三)土地复垦整治或恢复原状的期限; (四)临时用地申请人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具体措施、标准和验收办法,防止水土流失;(五)土地复垦费用的估算标准、数额、方式和缴纳期限; (六)临

9、时用地申请人不能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不予退还,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复垦整治 (七)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对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地类、土地年产值和实际使用期限(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支付土地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在临时用地合同或征用土地协议书中约定。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采的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未利用土地的,分别支付给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体土地所

10、有权单位。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使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应当自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属于其他土地的,应当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期限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原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时,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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