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联保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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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户联保贷款合同范本农户联保贷款是为解决农户贷款难、担保难而设立的一种贷款品种,由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彼此相互担保的贷款;它使用于除小额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以外的农户以及难以落实保证的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总额控制,按期还款”。农户联保贷款合同范本合同编号:( ) 号甲方(贷款人):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 件 类 型:身份证 证 件 号 码:联 系 电 话:邮 政 编 码:乙方(借款人):地 址: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联 系 电 话:邮 政 编 码:丙方(联保人):地 址: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联 系 电 话:邮 政 编

2、 码: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 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整。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 的需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第三条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对借款人分次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联保贷款手续。第四条 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上述终止日,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月息 计算,利息从贷款发放

3、之日起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5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行(社)、帐号及其他资料;(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八)联保小组成员

4、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三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第七条 联保人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一)联保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二)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

5、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三)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四)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需在还款15日前书面通知贷款人。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借款人违约1.乙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每日 的罚息。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乙方提前

6、归还已贷的本息。甲方有权从乙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每日 的利息。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联保人违约联保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第十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一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任何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7、。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各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到乙方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废止。甲方(公章):年 月 日乙方( 借款人)签字、手印年 月 日丙方(联保人)签字、手印年 月 日延伸阅读信用社农户信用借款合同范本信用社农户信用借款合同范本编号: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贷款人(债权人):借款人(债务人):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

8、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及利率1.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1.2借款用途: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1.3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1.4 借款利率。1.4.1执行月利率为 。1.4.2贷款发放后如遇贷款人利率调整的,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借款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新的借款利率执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B.在贷

9、款期限内不调整。C.其他 。1.4.3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1.5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 放款2.1 放款的先决条件为借款人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2.2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在贷款发放时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户名: ,账卡号:

10、 。第三条 还款3.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方式还款付息: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B按 (月/季/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C按 (月/季/年)结息,按季/每 个月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 (20日/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如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以所在季末月或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D其他还款方式:3.2 借款人还款账户为以下第 项所列账户:A.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账户。B.其他账户

11、户名 账号/卡号: 。3.3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3.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贷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贷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3.4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3.5 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3

12、.6 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者以现金、支票等到贷款人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第四条 借款人义务4.1按期偿还贷款本息。4.2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使用。4.3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检查监督。4.4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4.5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4.6借款人同意其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4.

13、7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办理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5.1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5.2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相关资金使用证明材料和信息。第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14、。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借款本金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7.2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7.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7.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第八条 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或按照本合同第7.4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第九条 保密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9.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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