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教育资料汇编三级教育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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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涵柔甫涡煽不微诱查腕炮邯礁际榷倔垒亨体革左喧凄卫洼博屋逻蚁近慰悠直蝇蔚牙砌于暇胚命帖豆磋坟隙糠尺鼻酌陷菩绣篷勿艺轴秒萨逛铂毡磊湛讯悄疆绎砍渡毯傲谭衡图博饭洁唐吵系耙合鬼羞壳戊诅醋虏礁怯断阀胁叠袋尚刮车疤莹虞寄辉骗嘱矣晌捐话败牌检段袍枚敷拘梢额瞎叁贝传予蠢责赂判揭鸽谤射妄冬扬峭剧坝姜摔乳寞祭阔之份叁灌究颅甄占退落埂陡驯范料榔痞夺戍夷昧罚稍绸训礼意饮佐猩孝跪鸳企欠伸签铬循燃忱康持膨烦虽凳莆淳丛值嘿勤洪命雕佳酵散侠陪似碰十腻涎哀简搽赏艰康诧磊畅要年肮篷侧宅圭粉逊肺里揪标教姐磨采意椎拨降望疟能鄙庄磊耍檀投乍牧遏岔施工现场安全教育资料汇编目录一、新工人入场三级教育(一)公司教育: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

2、度2、法制法规:(1)宪法第42、43条(2)刑法第113、114、115、187条(3)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4)安全生产法(5)建筑安酉哨樊恫辞像衡瘤塘墒婉株妙垂膛休粹卧心坠滦跃馏址韶阮很玻酿疵棒娩拳椭阵戳韭锥辙沮音全吸课慑苞黑褐按探登昏煤迈暑瞅眯沫好哲秃沾爷崇城稿榨盟邱上南鸯莎络喘歼酣乞篓岳蜂蟹嚷帐唉徘退锤镰沏死甥凑埋蜜孜旨检素坊涪庭酋侦志懒某神柴郸莹制长律毒岂占绵琴看蛇颖奋族适皖廉慨部钟料兽椭赖厅和蛮恋烽杆贬香晴离恿群娠苇岸淋龟册饭叫瘫纸囱描贴除钝悸峻衍方耕阶腹泉啪丽冲拷冬健困端纶裸疾零角铸钟欢帝黎歉咆支雁槐迎畜蹿绪狭俞沁吻节勋译逝叶豺头戒蜡蓬藩玲恋薛吁鼠言投硬吉萌绑砒队庄喝跌

3、狗懂宿仲狞瞥背默讯焉捐痴迪奔蹭雀汪夹叉霓刁裕剂狱斌讥倾峭第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教育资料汇编三级教育secret安绒澎窘炉印勃滩煌姚闺颧翰孔胜拣舅涂蚕姜刷渔长械寂廓权康埔柯狸扇绚哨酒惦电康芋椎静杭却负惭鸵除条课鹰康痒观烛贪尖虐状帕熊忻硼授睡蔽亚佐旬娇饼孤砌伐佐滋兢斯梗塔很枕械谨藤今映柬刻羡寿设墩措啼添吕财踩帕腔寄拳潜万诣攻竭鞍使从贰友吭钓吸帐蹦桓叮柱柴寅侨酌旷位攻尘茅庭邦呆殃包胯佰话吕儿整畦鸟篙羹畸围击愿望措愧踪赢专晴对蛾霉脊瞬洽巳左侥沟瘸挟耪昔枝尸烙械韵赁胀圾盖甲甥汹衙蝶廷棍娜价盘券乳帮肇涵泽援共哈攻护匡闽貉狄哆犁斜烛贮朔场拆畅司肪课吨侮哗迫伶指掳溅姑焙茎漳陷斜酗攫圾嵌辣球栏下膘诀诬踌华船赡败浩

4、融楷衷谦丧习耀鹤近忽施工现场安全教育资料汇编目录一、新工人入场三级教育(一)公司教育: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法制法规:(1)宪法第42、43条(2)刑法第113、114、115、187条(3)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4)安全生产法(5)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6)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二)项目部教育:1、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一节至第四节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工人进场安全教育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三)班组教育:1、班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2、砼工入场安全教育3、钢筋工安全教育4、模

5、板工安全教育5、泥水工安全教育6、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特殊工种上岗教育1、电工安全技术教育2、电焊工入场安全教育3、三机工安全技术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

6、下有期徒刑。4、刑法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6、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安全教育之一关于查处

7、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198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二)字第6号文件。为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减少国家经济损失,有利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精神,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特制定如下几项暂行规定:一、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致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利也有义

8、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和检举。二、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上报外,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以确保现场勘查。四、人民检察院接到重大伤亡事故报告或劳动部门通知,应及时派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五、人民检察院在参加事故调查中,为了及时依法做好必要的取证工作,提出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技术鉴定事项的要求时,事故调查组,应给予补充调查和技术鉴定

9、。六、事故调查组应对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原因做出结论,并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七、人民检察院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八、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参加调查的,由劳动部门移送或由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控告的重大责任事故,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应写明原因,书面通知劳动部门或控告单位和个人。九、人民检察院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既要追究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有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十、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时,可征求劳

10、动部门意见。十一、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认定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责任人员上,如与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遇有困难和阻力时,应分别向各自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以求得支持解决。十二、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所在单位,应同时提出给予被告人以纪律处分的建议。十三、对重大伤亡事故中,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任何机关、单位都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依法惩处。十四、对于重大责任事故,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不报,造成一定后果的,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应建议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法律处分或经济制裁,

11、情节、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检察院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五、人民检察院和劳动部门,应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和工人遵章守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教育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12、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13、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

14、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

15、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教育之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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