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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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分公司和项目对劳务用工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作业队的科学管理,满足施工现场人力资源需求,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分公司经济效益,提高劳务作业队的素质,协调组织,统一监督,审核外劳作业队劳务费的结算和支付,调解处理劳务纠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经营科为各项目劳务用工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外用劳务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准入。严格监督管理外劳作业队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的行为。组织劳务有序竟争,协调指导和调配,发布劳务信息指导价格。职能机构严格对外劳作业队登记审核备案方能准于进入现场。 第三条各项目在外用劳务的使用管理上必须坚持相互平等,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指导,帮助,

2、结算上公平的原则。确保稳定,共促发展。 第二章 劳务总则 第一条 所有外劳务作业队必须通过分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后,获得准入资格,方可进入本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未经获准的外劳作业队不准进入现场,项目部擅自安排的,该劳务队与项目部的所有关系一律无效。 第二条 对已获准的外劳作业队必须与分公司确立劳务经济合作关系,与项目签订“劳务合同”,在分公司备案,必须依法经营,履行所签劳务合同的约定,加强自身管理,不得损害分公司利益和形象,在劳务合作中经考核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者,取消其准入资格,清出施工现场。 第三条 外劳作业队要具备一定的施工能力,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内部各班组管理比较完善,能够听从项

3、目部指挥和协调。组织管理清晰,制度建全,整体素质高。不能跨省用人,不得掺杂携带童工和病伤残疾人员,全队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第四条 劳务作业队不能哄抬劳务价格,擅自毁约。管理混乱,跨省用人,劳务队煸动操纵劳务工违反规定聚众上访,围堵办公场所,破坏正常生产和社会治安损害分公司利益和形象的,将自动失去准入资格。 第三章劳务分包 第一条项目部根据工程开工时间和进度提供书面劳务分包计划,上报分公司,明确劳务分包详细内容,包括工种人数,进场时间,实物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准备选用的劳务分包方案。作业队必须经分公司审核与项目签定好“劳务合同”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条 “劳务合同”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劳务合作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相关事项,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价款上必须依据_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乌鲁木齐地区)(8)预算单位估价表人工费标准,以及市场信息价为准,一次性包死,其中包括定额内所有工作内容,不另计价。如有作业队在施工中遗漏定额内容,结算中在单价中按比例扣除,在签订与作业队的劳务合同中必须书面形式填写好所有工作内容以免发现纠纷。 第三条 经选用的劳务分包作业队进入施工现场后,项目应组织进行小面积试工,时间不得超过5天,试用不合格,项目部应及时填报不合格劳务作业队辞退表,报分公司签署意见,辞

5、退请场。留用施工作业队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应按月对劳务分包方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包括质量,工期,限额领料,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并与劳务结算汇总报分公司经营科。第四章劳务费结算 第一条 施工作业队劳务费结算业务流程。施工作业队进场后,由项目计划员下发生产任务书,作业队依据生产任务书工作及作业时间安排好劳务作业,每月0日25日项目预算员对已完实物量进行验收,质检员,技术员,材料,安全员,分别对质量,技术,安全,材料使用进行验收并在任务书签字后,报项目经理核准签字有效。对于出现质量事故,工期拖延,材料浪费及违反管理规定的进行经济处罚。经济赔偿单必须有双方签字,并和任务书一起报分公司审核。劳务费结算必须同

6、施工预算和当月已完施工量相互交圈,同步进行,月结月清,不得预结,跨月结算,不得超量结算,没有生产任务书和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作业一律不得进行劳务费结算。 第二条 劳务成本分。定额内人工费,按规定计取的管理费和现场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按实际分别进入成本。生产任务书在项目竣工后统一移交分公司经营科归挡保存。第三条 劳务结算书未经分公司审核盖章一律无效。 本办法202年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充分发挥劳务用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及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超出人力资源部管控

7、的劳务用工指标; (二)先审批再招聘、使用的原则; (三)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徐港电子有限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到公司内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劳务用工分类 第四条公司的劳务用工分为如下几类: (一)临时性的搬运类用工,称第一类劳务用工; (二)退休留用人员称第二类劳务用工; (三)除以上二类人员外,在公司生产岗位工作,且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统称第三类劳务用工。 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劳务人员。第三章劳务用工条件 第五条以下情况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一)公司、部

8、门生产经营任务调整,公司不能及时调剂所需人员; (二)公司内不能满足要求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 (三)需要定期轮换、流动性较大的特种岗位; (四)第二类劳务用工,必须退休前是专业骨干、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的退休职工。第四章招用程序 第六条审批。用工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用工原则,提出本部门劳务用工需求,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人员遴选。经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初选,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初选人员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组织体检,体检合格方能为公司录用。 第十条劳务用工使用期间,用人部门应严格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作为核算劳务

9、费、续用、辞退或其它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务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并将是否续用的意见通知劳务用工本人和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部决定不再使用的,及时退回派遣公司;需要续用的,由派遣公司出据续派手续,人力资源部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劳务用工的连续使用时间,特殊工种不得超过3年。第十三条劳务用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派遣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汇同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劳务用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各用人部门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各用工部门具体安排劳务用工

10、的工作岗位,有权对劳务用工按有关规章制度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劳务用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应作好书面记录,及时经人力资源部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行为的; (二)、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或酗酒后上班闹事的; (三)、因本人责任造成废品,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罚款及其以上处罚的; (七)、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野蛮作业的。(因劳务用工本人责任产生废品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有对劳务用工的录取、使用、考核、辞退等

11、工作进行控制、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各部门是劳务用工具体管理部门。第六章劳务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统一确定,根据各用工部门考核情况确定各劳务人员劳务费明细。 第二十一条劳务用工的使用指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控,各部门无权自行增加使用指标。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用工原则,对擅自招用劳务用工的部门,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使用劳务用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使用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不按公司规定用工,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在每年0月

12、提出次年的劳务用工使用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劳务工、管理 抄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hby-l-0)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通过聘用,增加用人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我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我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在处长的领导

13、下,由处人劳科统一负责。 第二章职工聘用与调配 第三条聘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聘用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高速公路四班三运转野外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后可与单位签订一年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享受聘用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福利待遇,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也可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如有违犯单位有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也可解除劳动关系。第五条选调专业技术及管理干部:选调条件: 1、拥护党

14、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选调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管理人员男38岁,女3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相关知识。 第六条大学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按上级分配的名额接收。 第七条职工必须服从各级管辖范围内的统一调度,调动职工必须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得因人设事,要保证人才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在处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调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劳科办理调转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新单位报到。 第九条职工在聘用、调配中不服从

15、组织安排,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经济、行政、司法处理。 第十条符合调入条件的职工,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在调令限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并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实行定岗定员,以岗选人,不得因人设事,严格控制人员规模,不得随意调、聘、借用各类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岗位配置合理,不得随意轮换、调换岗位人员,急需人才需要调配、聘用的,须先向人劳科申请,由人劳科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人事劳动工资计划与统计 第十二条人劳科负责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计划,并严格按上级批准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人事劳动工资统计内容包括。干部、职工人数;人员分类;工资总额构成;职工增减变动等各类统计。职工人数统计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办理,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要按统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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