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神宁集团煤炭化学工业分公司烯烃公司用火安全管理规定-马戈菲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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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本/修订:B/1 Q/SNCC-XT-CX04-002-ZD-39-2014神宁集团煤炭化学工业分公司烯烃公司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此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用火管理范围、动火等级划分及管理方法。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车间及工程承包商的动火管理。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动火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车间一级、特级、固定动火作业票的审批及动火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机械动力部负责对用火区域设备及电气仪表的安全措施审核、落实。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用火区域各工艺装置、设备、管线安全防火措施的审核、落实。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协调管

2、理动火区域的生产调度管理,对动火区域生产情况检查确认。第八条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用火作业的直接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用火手续,按照用火要求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派出监火人。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酒精灯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

3、动扳手等);(五)厂区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六)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其它作业;(七)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八)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单元。第十条 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用火1.正在运行、存有物料或开、停工过程的工艺装置区;2.已投用的各类储罐区;3.输送有毒介质、可燃物料的泵房与机房、设备与管线;4.储存有毒介质、可燃物料的容器;5.装卸有毒介质、可燃物品及液体的区域内;6.工业污水场、隔油池、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沟及管道,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7.化学危险品仓库、装卸站台等。(二)二级用火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合

4、格并经公司主管部门检查、确认可以用火的工艺装置区内、各类储罐;2.从易燃易爆区域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3.仓库、车库;4.正在运行、存有物料或开、停工过程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5.在生产区内(包括系统管排),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他用火;6.除一级和特殊用火以外用火;7.工程施工新区用火。(三)特殊用火 按规定一般不允许用火的带压或带有其他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却因生产需要的以及节假日用火为特殊用火。(四)固定用火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场所划定固定用火区处用火。第十一条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审批和管理(一)用火作业

5、票的办理程序1.一级用火作业票办理一级用火由用火单位申请,用火所在车间安全员组织工艺、设备技术员和检修负责人共同进行风险识别,制定防范措施。作业单位和所在车间监护人共同落实防范措施并办理用火作业票,该车间领导、作业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经部门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准许用火。2.二级用火审批二级用火由用火单位申请,用火所在车间安全员组织工艺、设备技术员和检修负责人共同进行风险识别,制定防范措施。作业单位和所在车间监护人共同落实防范措施,并办理用火作业票,该车间领导与作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用火。3.固定用火固定用火由用火单位(含项目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人员制定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对

6、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填写用火作业票。经属地车间领导审核签字,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经部门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火。4.特殊用火审批在一级用火落实措施和审批的基础上,由各车间行政负责人及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机械动力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火。5.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有危险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票停止用火,并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罚。(二)装置停工检修及改扩建施工用火前,必须达到下列条件:1.装置物料全部退出并彻底吹扫干净,分析全部合格,与外界相连的设备、管线和无法退出物料的容器、设备加堵盲板;2.装置环境地面无油污,下水井(沟、地漏)冲洗干净并实

7、施有效封堵;3.冷换设备的倒淋全部打开,无可燃、有毒介质淌、冒现象;4.备好消防蒸汽带、灭火器。(三)各车间相邻的设备管线和区域交界处用火,责任区划分执行机械动力部管理区域的划分规定。(四)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时间和管理1.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不超过24小时,但不得跨越双休日(装置停检或改造除外);固定用火不超过3个月;一张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用火。2.用火作业票办理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票证发放与存留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3.用火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如填写错误需重新办理时,重新办理。4.用火作业票由车间保存,保存期一年。第十二条 用

8、火人及监火人职责及要求(一)用火人职责及要求1.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持证上岗;2.必须持有用火作业票,并按用火作业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3.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4.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5.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批准不动火;用火作业票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6.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对于强行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二)监护人职责及要求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以安全作业证或消防培训合格证为依据),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

9、了解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4.要佩戴明显的标志(监护背心),坚守岗位;5.应熟悉应急措施,并能处理异常情况;6.必须携带用火作业票在作业现场,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公司火警“6975119”。第十三条 用火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措施(一)用火的基本原则1.可用可不用的火,不用;能拆下来用火的,拆下用火;避免在节假日用火;2.一级用火监火人只许监控一处,二级用火监火人在可视可控范围内可监控两处用火

10、。(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1.用火前用火人和监护人准备好相适应的灭火器具,并检查确认完好;核对好已批准的用火作业票内容和安全措施与用火现场完全相符。用火后切断焊机电源,收好气割机具;检查无残火现象,方可离开现场。2.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先切断物料来源,根据压力等级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盖通风换气,并进行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半小时内未实施用火,必须重新进行采样化验分析 注:可燃气体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浓度的爆炸下限的20%,氧含量19%23%为合格(按体积比测定),有毒介质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3.在装卸易燃物料的

11、火车、汽车装卸场50米内禁止用火;禁止在同一罐组内易燃易爆品罐切水与用火作业同时进行。4.在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每2小时化验分析一次。5.在塔、釜内用火,须用浸水后的石棉布等阻火措施,铺在用火部位塔盘上,将上下层塔盘进行隔离。6.高处用火须采取接挡火花措施,防止火花落下飞溅;在有孔隙平台上部用火,要将孔隙堵塞严密,用火部位和下方地面各设一名监火人。室外高处用火时,遇有5级以上风力停止用火。7.用火时周围遇有跑、冒、泄漏可燃液体或气体,须立即停止用火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8.用火地点周围可燃物质、5米内的下水井、沟、地漏内易燃物品要清理干净,并封盖严密。9.电焊机的

12、电源线、一、二次线绝缘良好,不得跨越下水井;移动拖拉各条电线、接线时须先切断电源;二次线应接在焊件上。10.乙炔瓶与氧气瓶间距5米,气瓶距用火点的距离10米。11.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过程中遇有可燃液体、气体跑冒或泄漏,立即靠边熄火停车。12.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或部位用火,监护人应使用可燃气检测仪,对用火点附近周围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确认无泄漏的情况下,方可用火。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 用火作业票的办理 2. 神宁集团煤炭化学工业分公司用火作业票 1附件1. 用火作业票的办理一、用火作业的范围:电焊、气焊、气割、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

13、业;烧烤煨管、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酒精灯等明火作业;在运行或存有物料的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等易燃易爆场所: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工具、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器材等作业;使用风镐风钻、打桩机、锤击物件、钎焊等黑色金属撞击能产生火花的作业;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搅拌机、卷扬机、试压机、电钻等作业;使用汽油机、柴油机等作业;砂轮、角磨机、电烙铁作业;机动车辆进入运行或存有物料的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厂区内使用雷管、炸药进行爆破作业。二、用火等级的划分:(一)一级用火:1.正在运行、存有物料或开、停工过程的工艺装置区;2.已投用的各类储罐区;3.输送有毒介质、可燃物料的泵

14、房与机房、设备与管线;储存有毒介质、可燃物料的容器;装卸有毒介质、可燃物品及液体的区域内;4.工业污水场、隔油池、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沟及管道,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5.化学危险品仓库、装卸站台等。(二)二级用火: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并经各单位主管部门检查、确认可以用火的工艺装置区内、各类储罐;2.从易燃易爆区域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3.仓库、车库;4.正在运行、存有物料或开、停工过程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5.在生产区内(包括系统管排),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他用火

15、;6.除一级和特殊用火以外用火和工程施工新区用火。(三)特殊用火:按规定一般不允许用火的带压或带有其他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却因生产需要的以及节假日用火为特殊用火。三、用火作业票的办理: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各生产中心工艺、设备技术员和检修负责人共同进行风险识别,制定防范措施,作业单位和所在生产中心监护人共同落实防范措施,并办理用火作业票,该中心领导与作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用火。一级用火在二级用火落实措施和审批的基础上,报公司安环保卫部,经部门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准许用火。特殊用火在一级用火落实措施和审批的基础上,由各生产中心行政负责人及安环保卫部、生产调度中心、机械动力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火。四、用火作业的其他规定:(一)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时间: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不超过24小时,但不得跨越双休日(装置停检或改造除外);固定用火不超过3个月;一张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用火。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如填写错误需重新办理时,重新办理。(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有危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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