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筑给排水工程重庆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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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给排水工程)重庆市 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20XX年XX月去年的企业涔询顾问经经过实战险正可以落地加邢宦越管理方氟值得您下载掬育!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00七年十二月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 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排水工程规划导则编制 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 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3排水量和规模;4排 水系统;5排水管渠;6排水

2、泵站;7污水处理;8污水再生利用。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 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 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 ),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翔、陈治刚、孙 黎、黄国灯1总则12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2.1 排水范围2.2.2 排水体制2.3排水量和规模33.1 污水量3.3.2 雨水量4.3.3 合流水量5.3.4 排水规模

3、6.4排水系统74.1 废水受纳体7.4.2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7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85排水管渠96排水泵站107污水处理117.1 污水排放与处理1.17.2 污水处理厂1.17.3 污泥处置1.28污水再生利用14本导则用词说明17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18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对重庆市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城乡排水工 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

4、.3排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1.0.4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1.0.5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的一般原则:1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污水再生利用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方针。2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协调。排水工程规划中排水规模应考虑远期、远景或规划区所有用地的排水需要,并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3排水工程设施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用地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规 划规模进行控制。4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道路交通、竖向、环

5、境保护、水系、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协调2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根据城乡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按远期、远景或规划 区所有用地范围确定。2.1.2 当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规划区范围以外时, 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 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镇时,应进行 协调,统筹规划。2.2 排水体制2.2.1 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等)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6、。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 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2.2.3 新建城市、城市新区(新开发区)、旧城的成片改造地区,应采用分流制 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2.2.4 合流制排水系统适用于城市原有排水体制及设施和地形、地貌等几方面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2.2.5 镇、村庄的排水体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宜选择 分流制排水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管网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设施或其他方法进行处理。3排水量和规模3.1 污水量3.1.1 城镇污水量应由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

7、户排 出的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3.1.2 城镇污水量宜根据城镇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镇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3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镇综合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4 城镇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镇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镇工业废水排放 系数确定,或由城镇污水量减去城镇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3.1.5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 均日)的比值。按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镇污水排放系数、城镇综合生活污 水排放系数和城镇工业废水排放系数。3.1.6 当规划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镇分类污水排

8、放系数可根 据城镇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 3.1.6的规 定确定。表3.1.6城镇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镇污水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镇污水0.70 0.80城镇综合生活污水0.80 0.90城镇工业废水0.70 0.90注:1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2城镇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城镇,污水排放系数宜取上限;3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镇规划的居住

9、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排水设施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4城镇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镇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3.1.7 在总体规划阶段城镇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 )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3.1.8 当城镇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3.1.10 城镇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

10、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 87)确定。2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镇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镇的分析成果确定。3.2 雨水量3.2.1 城镇雨水量计算应与城镇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Q = q 巾 F式中:Q雨水量(L/s)q 雨强度( L/s , h)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a)3.2.3 城镇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当规划城镇无上述资料 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镇的暴雨强度公式。3.2.4 径流系数可按表3.2.4确定,宜取上限值:表

11、3.2.4径流系数区域情况径流系数城镇建筑密集区(中心区)0.60 0.85城镇建筑较密集区(一般地区)0.45 0.60城镇建筑稀疏区(公园、绿地等)0.20 0.453.2.5 城镇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镇性质及规划布局、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 汇水地区类型(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广场、居住区)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同一 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排水系统干管(渠)、重要交通干 道及立交、广场等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 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特别重要地区的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 加,宜采用510年。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

12、量计入雨水量中。3.3 合流水量3.3.1 城镇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和溢流井截流倍数以及合流管道的雨水量重现期的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 “合流水量”的有关规定。3.3.2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按下列公式估算:Qz=Qs+Qg+Qcy式中:Q总流量(L/s)Qs综合生,S污水量(L/s)Qg工业废水量(L/s)Qcy初期雨水量(L/s)3.4 排水规模3.4.1 城镇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3.4.2 城镇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镇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4排水系统4.1 废水受纳体4.1.1

13、城镇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镇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受纳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和人工水库等地面水体。受纳土地应是荒地、 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等。4.1.2 城镇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污水受纳水体应符合经批准的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现有水体或 采取引水增容后水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 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 或容量。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排入受纳土地。受纳土地应具有足够容量,同 时不应污染环境、影响城镇发展及农业生产。4.1.3 城镇废水受纳体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或跨区选择,应根据城镇性质、规 模、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结合城镇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

14、比较确定。4.2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4.2.1 排水分区应根据城镇规划布局,结合城镇废水受纳体位置进行划分。4.2.2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镇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镇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 应根据城镇规模、布局及污水系统分布,结合城镇污水受纳体位置、环境容量和 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经综合评价后确定。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应符合受纳体水域功能和水源保护的有关要求,不得设置在城镇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 (回水水域等特殊河段增至下游 200 m)范围内。4.2.3 雨水系统应根据城镇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受纳体位置,

15、按照 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应充分利用城镇中的洼地、 池塘和湖泊调节雨水径流,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节池。城镇排水自流排放困难地区 的雨水,可采用雨水泵站或与城镇排涝系统相结合的方式排放。4.2.4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雨、污水系统布局的要求进行流域划分和系 统布局,并应重视截流干管(渠)和溢流井位置的合理布局。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4.3.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 当必须在上述地段设置厂、站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其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 在城镇设防的相应等级。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 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并应符合城镇供水水源和水域功能类别的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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