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管理规章员工移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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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移交办法第 一 条: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规定订定之。第 二 条:凡因人事异动、 组织制度变更、 业务职务 ( 掌) 变动或其他事由发生业务移交者,均适用之。第 三 条:本公司移交分下列两类:(一)各级单位主管。(二)经办人员。第 四 条:各级单位主管系指本公司内主管各单位之人员, 经办人员,系指本公司内直接经办某种业务、事务或财务之人员。第 五 条:各级主管移交事项如下:(一)本单位有关之印信、章。(二)未办或未结之重要案件。(三)本单位主管之事务、 财产总目录、清册报告等。(四)本单位保存之案件、清册。(五)其他依公司规定,应行列入移交事项或文书。第 六 条:经办人员应移交之事项

2、, 按其经管之物品、 财务或业务分别造册。第 七 条:除经理级及直属单位以上人员之移交由总经理或其他指定人员监交外,其余人员之移交, 均由直属单位主管负责监交。第 八 条:移交清册共缮造三份, 除财务部及单位主管以上人员须呈总经理核阅外,其余人中由单位主管核批后,由前后任各执存一份,其余一份交由人事单位归档存查。第 九 条:移交人员应于移交命令到达后一星期内, 按本办法规定切实办妥移交,经特准者以两星期为限。 移交人员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移交时,应由移交人之职务代理人代办移交,但如发现移交不清,其责任仍由移交人员负责。第 十 条:后任人员对前任各项移交事项有异议时, 应于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就原任移交表册签注意见,咨询前任查覆。 如前任移交有虚漏、亏短或逾期移交不清情事,应即呈报主管核办,违者所有亏欠应与前任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前任人员在移交尚未清结前,不得擅离职守。第十二条:移交过程中, 如发生问题而无法处理时, 应立即呈报请示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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