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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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工作程 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维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 权益,根据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高速公 路管理局(集团)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承赤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所辖 工程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 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 改、优化、完善和调整等行为。第四条 总工室负责组织变更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设计变更的

2、统 一管理;分部负责变更申请的现场核查、方案初审和工程量确认;工程科参加 变更方案的审查并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负责工程变更实施的管理工作;计 划科参加变更方案的审查并负责变更单价和费用的审核;地方科负责协助审查 地方政府提出的有关设计变更。第二章 工程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原则(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 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及相关 部门的要求,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二)工程设计变更图纸、资料要求和深度等应不低于原设计文件标准及质量要求。(三)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

3、可进行设 计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 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 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 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 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筹建处对工程提出新要求的。第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 变更、较小设计变更。(一)有下列情

4、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 公里(包括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 2 公里(包括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连续长度1000 米(包括 1000 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 米(包括2000 米)以

5、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 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 2 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 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

6、00 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3、天桥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 的改变;4、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5、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 万元(包括 150 万元)500 万元之间的设计变更行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小设计变更:1、小桥、涵洞、通道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 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2、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3、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4、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5、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

7、整等行为;6、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 费用增减总额在150 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第三章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1、重大设计变更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 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2、较大设计变更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查后,上报河北省交通运输 厅审批。3、一般设计变更由筹建处审查后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批。4、较小设计变更由筹建处负责组织审批,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报河北省 高速公路管理局备案。第八条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未经筹建处审批,擅自决定设计变更的, 变更工程不予计量,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

8、负。第四章 工程设计变更程序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地方政府等单位均可向筹建处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筹建处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及时进行 审查核实,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技术复杂的项目变更时,筹建处 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程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 济、技术论证。对超出筹建处管理权限的工程设计变更上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 理局。上级主管部门、筹建处也可直接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或指令。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 批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批。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材料一般由以下文件组成: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9、变更工程名称、位置、变更的理 由、相关支持性文件、费用、变更方案等);2、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申报表、单价申报表,包括单价分析表,计算依 据及说明;3、原设计图纸及变更后的新图纸;4、工程数量变化及费用变化对比表。5、其他资料(按要求后附的其它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行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审批制度和 工程变更令审批制度,除筹建处直接下发正式文件进行变更的项目外,其余工 程变更项目都要执行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审批制度。所有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均要 执行工程变更令审批制度,只有当工程变更令得到审批后,该变更工程项目方 可进行计量支付。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和审批(一)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0、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变更申请,由 筹建处总工室组织相关科室会审,资料齐全后,报相关副处长审核,处长批准, 由总工室负责上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批,批准后下发正式变更文件。(二)较小设计变更1、筹建处、设计等有关单位为优化、完善设计而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建 议,在出具相应变更文件(图纸、资料)后,由总工室组织相关科室会审,报 相关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后,下发正式变更文件。2、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由总监办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筹 建处。3、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经监理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筹建处 后,由筹建处总工室组织相关科室会审同意后,报相关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 后,下发正式

11、变更文件。4、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议,筹建处地方科初审,总工室审查 后报相关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后下发正式变更文件。(三)总监办收到筹建处变更文件后,通知驻地监理、施工单位实施变更。第十三条工程变更令审批程序变更完成后,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和变更单价填写工程变更令申请单及其附件。1变更增减金额S5万元的变更承包人上报工程变更令申请单及其附件,经驻地办及总监办审核通过后,由总监办签署变更令,报送筹建处核备后下发。2、变更增减金额5万元的变更承包人上报工程变更令申请单及其附件,经驻地办及总监办审核通过后, 报筹建处审批。总监办根据筹建处审批后的工程变更令申请单签署工程变更 令,

12、报送筹建处核备后下发。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及下发时间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驻地办3 天,总监办5天,筹建处14 天;2、工程变更令申请单:驻地办3 天,总监办5天,筹建处14 天。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的变更程序1、当遇到特殊情况时,如施工现场停工等待变更,无法按正常程序履行 完变更申请手续时,筹建处处长、副处长或其指定的分部主任、科长组织召开 现场专题会,根据会议纪要实施变更,会议纪要须有指定人的签字认可。承包 人必须在七天内补办变更申请手续并附会议纪要等资料,否则不予支付;2、遇到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或不可遇见因素或大的自 然灾害需紧急变更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

13、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 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在征得筹建处领导口头 同意的情况下,应立即主持实施变更以减小损失,并在七天内补办有关变更手 续,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况。第五章 变更设计单价及工程量确定原则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后单价确定原则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通过单价 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经与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共同协商确定。此单 价确定的依据为:以交通运输

14、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定 额、机械台班定额(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颁布有补充规定和补充定额的采用其补 充规定和补充定额)为计算依据,参考河北交通造价信息网发布的材料价格进 行单价分析。4、按照计日工组织实施的变更,套用计日工单价。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确定的原则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根据筹建处变更文件、变更图纸和实际施工情 况,如实计算工程量,经驻地办核实、总监办审核后报筹建处核准。对不确定 工程量,需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后由项目工程师、总监办、驻地办及 施工单位四方签字确认。第六章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中所有文件及资料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资料

15、 文件的整理及保存应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筹建处、总监办、驻地办及承包人均 应建立完整的变更台帐,所有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应齐全、整洁、分类明确、保 存完整、无污损等。所有表格须规范填写,清晰明了。表格编号统一规则:“表1-01、1-02、1-03、2-01、2-02、2-03”为变更申请阶段表格,编号规则为BGS-标段-序 号,其中BGS代表变更申请,标段填写标段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序号由 承包人按申报顺序编写,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3、4-01、4-02、4-03”为 变更令申请阶段表格,编号规则为BGLS-标段-序号,其中BGLS代表变更令 申请,其他规则同上;“表5-01、5-02、5-03”为变更令下发表格,编号规 则为BGL-标段-序号,BGL代表变更令,序号由总监办按顺序编写,其他规则 同上。第十九条 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存档文件均为一式6份筹建处保留3份(筹 建处总工室、工程科、计划科各一份),监理保留2份(总监办、驻地办各一 份),施工单位保留1份。第七章设计变更的论证制度第二十条设计变更的论证制度当遇到特殊、复杂、重大变更或变更工作遇到困难时,由筹建处总工室负 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硏究或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书面意见, 按规定程序审报批复。第八章奖励与违约处理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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