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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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安全法规的第一部分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 本规定提出了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在厂址选择中在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 程序。本规定的范围包括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 有关的厂址的和厂址与核电厂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以及对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 和人为事件.本规定的目的是给出适用于运行状态及事故状态(包括那些会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 状态)的准则和程序,以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1)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必须提供的推荐厂址的资料范围;(

2、2)评价推荐厂址,以保证能充分考虑到与厂址有关的自然现象及特征;(3)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点和在核电厂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4)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5)规定许可证申请者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6)说明国家核安全部门在厂址评价中的任务。本规定 3.1 条所列总准则用于:(1)选择若干推荐厂址,并评价它们是否适合于核电厂的建造和运行;(2)确定与厂址有关的安全要求;(3)针对某个特定核电厂的厂址,评价其可接受性。本规定 3.2 至3.5 条为用于下述三方面问题的具体准则:(1)厂址所在区域对核电厂的影响;(2)核电厂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影响;(3)人口因素的影响。第4 章和第 5

3、章为用于满足上述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程序。核电厂厂址选择过程,通常包括对一个大的地区的调查和研究。以选择一个或若干个候选厂址(厂址查勘),继而详细评价那些候选厂址。本规定主要考虑厂址的详细评价。本规定的宗旨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的因素,以保证核电厂在整个寿期内与 厂址的综合影响不致构成不能接受的风险。本规定的内容并未考虑核电厂的非放射性环境影响 评价,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应遵循其他的有关规定。本规定的内容只包括那些与辐射安全有关的厂 址选择及评价方面的问题。建造在合适的厂址上的核电厂的安全性,可以通过高质量的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及退役 得到保证。一个厂址的可接受性是与拟建核电厂的设计密

4、切相关的。从安全观点来看,如果与厂址有关 的问题在技术上有办法解决,从而保证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期间对该地区居民的风险降低到可接 受的程度,则这个厂址就符合要求。本规定主要考虑与核电厂的厂址选择有关的低概率严重事件,这些事件也必须在特定核电厂 的设计中加以考虑。对那些后果虽然较轻,但发生概率较高,会显着增加总的风险的事件,也应 当在核电厂设计中加以考虑。在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中,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 辐射防护和其他方面有关规定。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是核电厂建造可行性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 行。附录 I 所列的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5、详见安全导则 HAF0109 。 本规定所说的 “风险”是指某一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特定事件的概率与该事件辐射后果的乘 积。全面的风险分析,应包括按顺序地从分析所有始发事件开始,考虑它们各自的发展过程,附 以概率数字,直至最后得出这些事件对个人和公众所产生的后果考虑。到目前在概率和后果评价 的定量分析方法方面的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因此,本规定所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只是部分利用 这一分析法及规定概率方面的要求,以补充现行传统的确定论分析法和工程判断法。2 许可证申请者和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任务2.1 许可证申请者的任务许可证申请者必须负责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出厂址评价报告,充分地说明在该厂址上能够建造拟

6、建的核电厂,并能在整个预计寿期内安全运行。这个评价必须根据本规定的准则和要求、国 家核安全部门规定的补充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2.2 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任务国家核安全部门有责任独立、全面地进行厂址的评审工作,以便确定拟建的核电厂可否在该 厂址上建造和安全运行。3 厂址选择准则从核安全的观点考虑,核电厂厂址选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 所引起的过量辐射影响,同时对于核电厂正常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在评价一个厂址 是否适于建造核电厂时,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在某个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2)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

7、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3)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所需要的有关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 分布及其他特征。3.1 总准则3.1.1 必须调查和评价可能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厂址特征。必须调查运行状态和事故状态下可能 受辐射后果影响的区域的环境特征。对所有这些特征在核电厂的整个寿期内予以观察和监控。3.1.2 必须根据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自然事件和外部人为事件及各种现象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 度,对推荐的核电厂厂址的安全性进行审查。3.1.3 必须评价核电厂所在区域内影响核电厂安全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在其预计寿期内可 预见的演变,并在核电厂整个寿期内也必须监控这些因素,特别是人口增长

8、率和人口分布特征。 如有必要,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总的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低水平。3.1.4 必须对推荐的厂址和核电厂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其设计基准外部事件。必须选择所有与 重大的辐射风险有关的外部事件作为考虑事项,并确定其设计基准。由外部事件引起的辐射风险 不应超过由内部事故所引起的辐射风险。3.1.5 必须确定用于核电厂设计的有关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对于一个外部事件(或事件的组 合)来说,核电厂设计基准参数值的选择,应保证在发生设计基准事件时或之后能使与该事件(或 事件组合)相关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保持其完整性,并且仍不丧失其功能。3.1.6 对厂址全面评价后,如果证明所推荐的措施

9、不能对设计基准外部事件所带来的破坏提供 充分的保护,则必须认为在该厂址上不适合于建造所推荐的核电厂。3.1.7 在确定有关外部事件的设计基准时,应考虑它们与周围条件(例如水文、水文地质和气 象条件)的组合。同时还应考虑反应堆的运行状态。3.1.8 必须评价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并将其写入供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的申请文件中。这 些设计基准必须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始核电厂的有关部分的建造。如果对那些与 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仍有争议,而又不能在实际上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因而认定该厂址是不合 适的,则必须在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得到解决以后,才能动工建造核电厂。3.1.9 调查和研究的结果必须形成详

10、尽的文件,以供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独立审查。在分析所选厂址是否合适时,必须考虑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等问题。应考虑放射性排出流与非放射性排出流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可能性。例如热或化学物质与放射 性物质在液态排出流中的相互作用。对每个推荐的厂址,还必须考虑包括厂址所在区域的人口分布、饮食习惯、土地和水的利用 情况以及该区域其他放射性释放物所产生的辐射影响等有关因素,以评价核电厂在运行状态及事 故状态(包括那些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居民可能产生的 辐射影响。应尽可能在厂址选择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就确定该厂址总的装机容量。如果需要将核电总装机 容量提高到高于原先批

11、准的水平时,必须对该厂址的适合性进行重新评价。对于所有可能影响安全和确定厂址设计基准参数的活动,都必须执行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 证大纲可按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安全规定 HAF0400(91)3.2 确定外部自然事件设计基准的准则3.2.1 对推荐厂址,必须充分调查研究与设计基准自然事件有关的可能影响安全的所有厂址特 征。3.2.2 必须列举推荐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各种自然现象,并应根据它们对核 电厂安全运行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进行分类。应采用这个分类来明确那些必须确定设计基准的重要 自然现象。3.2.3 必须收集厂址所在区域内发生过的上述重要自然现象及其严重程度的历史资料,并认真 分析

12、其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2.4 必须采用恰当方法为重要自然现象确定设计基准自然事件。必须证明这些方法与厂址所 在的区域内特征及目前的技术水平是相适应的。3.2.5 采用某一方法确定设计基准自然事件而应研究的区域范围,必须大到足以包括对确定设 计基准自然事件及其特性有影响的所有特征及地区。3.2.6 必须将重要自然现象表示为推求核电厂有关自然事件设计基准的输入项。3.2.7 在确定设计基准事件时,必须采用该厂址的特定资料;对无法获得的资料,则可采用与 该厂址所在区域相类似的其他区域的适用的数据资料。3.3确定外部人为事件设计基准的准则 13.3.1 对于推荐厂址,必须充分调查研究可能影响安

13、全的与设计基准外部人为事件有关的所有 厂址特征。3.3.2 必须查明核电厂厂址所在区域内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的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设施和人 为活动,并应根据其影响安全的严重程度予以分类。并且应当采用这个分类来明确那些用于确定 设计基准的重要人为事件。必须考虑在土地利用方面可预见到的重大变化,例如现有设施和人为 活动的发展或高度危险性的设施的建造等。3.3.3 必须收集有关上述重要人为事件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的资料,分析其可靠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3.3.4 必须采用恰当的方法确定设计基准人为事件。必须证明这个方法与厂址所在区域的特征 及目前的技术水平是相适应的。3.3.5 必须将每一重要人为事件表

14、示为导出核电厂有关人为事件设计基准的输入项。3.4 确定核电厂对区域潜在影响的准则3.4.1 评价核电厂在运行状态和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厂址所在区域的 辐射影响时,在考虑核电厂及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后,必须恰如其分地估计预计的或潜在的放射性 物质的释放。评价厂址时,通常把这些放射性释放物作为辐射源项看待。3.4.2 必须评定从核电厂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可能到达并影响人的直接的和间接的途径,在进行 这种评定时,必须考虑区域和厂址的异常特征,并必须特别注意生物圈在放射性核素积累和输运 中的作用。3.4.3 必须考查核电厂设计和厂址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将由源项所确定的放射性物质释放给公 众和

15、环境带来的辐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详见安全导则 HAF01053.4.4 核电厂设计必须能补偿其所在区域所造成的任何不能接受的影响,否则必须认为该厂址 是不合适的。3.5 考虑人口因素和应急计划的准则3.5.1 必须对推荐厂址所在区域进行调查研究,以评价目前和可预见的将来该区域的人口特征 和分布情况。这种调查研究必须包括对该区域目前和将来的土地和水的利用的评价,并且必须考 虑可能影响放射性释放物对个人和群体的潜在后果的任何特有特征。3.5.2 在人口特征和分布方面,厂址与核电厂的组合必须满足:(1)核电厂在运行状态下对居民的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 都符合国家的规定

16、;(2)在事故状态(包括那些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居民造成的辐射 风险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并符合国家的规定。对厂址进行全面评价之后,如果证明无法采用适当的措施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则必须认为该 厂址不适合于建造所推荐的核电厂。3.5.3 考虑到对公众的潜在辐射后果和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以及可能妨碍执行应急计划的任 何外部事件的影响,必须在推荐厂址的周围建立外围地带。在核电厂开始建造前,必须确定在核 电厂运行前在外围地带不存在妨碍制定应急计划的根本问题。为了恰当地执行这个要求:(1)必须采用合适的特定厂址参数对事故状态(包括严重事故)的放射性物质释放合理地 作出评价;(2)必须评价应急计划的可行性,评价时要考虑下述与厂址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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