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基本买卖合同(3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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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基本买卖合同(3份范本) 书目 第1篇坟地买卖合同基本 第2篇农村土地买卖合同基本 第3篇分期付款买卖确定及其基本价值 坟地买卖合同基本 合约编号:_ 甲方:_ 乙方:_ 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联系电话:_ 依据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条例法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保障本公司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管理的稳定和发展,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购买_墓地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管理部门对殡改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其次条乙方必需遵守甲方的_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乙方依据甲方的统一规划,选择购买了甲方_号的墓穴,面积_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支付以下

2、费用(币别:_) 墓穴(地):_元整。 管理费(类别:_):_元整。 墓碑(_):_元整。 其它:_元整。 合计:_元整。 上述费用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 第五条乙方在获得甲方核发的墓地运用证后,即获得该墓穴的永久运用权。 第六条乙方所购的墓穴由甲方负责绿化、清洁、保安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乙方购置的墓面及小件的看护、保管。如因甲方责任而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修补及更换。 第七条乙方应爱惜甲方墓园内的设施(包括墓园、小件及墓穴绿化),如有损坏,则须按实际损失赔偿给甲方。 第八条不行抗力条款 1.由于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任; 2.如遇国家或政府政策改变或调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3、免除履行义务方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供应定期供奉服务,客户如须要须另行缴交服务费。 第十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依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样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实行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送达方式 1.甲方 地址:_ 传真:_ 电话:_ 2.乙方 地址:_ 传真:_ 电话:_ 3.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需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上述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的发出的信件、传真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说明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

4、以解决。 2.假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协议附件 _为协议附件,效力同于本协议。 第十四条本协议合约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农村土地买卖合同基本 出让方(甲方):_身份证号:_ 受让方(乙方):_身份证号: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村委同意,本着同等、自愿、有偿、诚恳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土地面积为_平方米。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农业

5、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乙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经村委同意,通过货币买卖形式无偿转让。 2、土地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_元)。 三、付款方式: 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土地转让款人民币大写:_万元,本土地转让属一次性买卖处理。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就所转让的该宗土地的土地运用权及与土地运用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权益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等的,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运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五、该土地转让后双方均确认无争议事情发生,并保证不发生任何事端。 六、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则按卖价总金额3倍赔偿乙方

6、。 七、本合同经双方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永不翻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留一份。 甲方(签名):_ 乙方(签名):_ 分期付款买卖确定及其基本价值 汽车与房屋销售多实行分期付款买卖方式,而汽车与房地产是我国目前的两大消费热点。近年来,汽车市场几经沉浮房地产市场则由于近期各地房地产价格上升过快,已经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抑制房地产业的行政措施,如xx年3月央行上调了 贷款利率 ,自xx年6月1日起国家对房地产税予以调整等。在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之后,如何在法律上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一步完善分期付款立法,即成为学界应当予以关注

7、并探讨的课题。本文拟就分期付款买卖的确定及其基本价值予以论证,以期引起学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的重视。 一、分期付款买卖的确定 (一)基本涵义解析 分期付款买卖系特种买卖之一。虽然 民法典 对于此种出名合同予以确认,但是却未实行规范其它出名合同时,先行界定其基本涵义的立法技术。或许,立法者以为分期付款已属直白的概念而不屑于奢侈笔墨。但是,由于“法律的定义,被看作法律论说被清楚理解的必要前提”,因此,确定分期付款买卖的基本涵义的过程自然不行省略。而且,事实上,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基本涵义的解析,亦确有诸多怀疑有待确定。 1.“分期付款”中的“分期”。明显,既为“分期”,自不应是一次性付款。但是“分期”拟

8、为几期每期应持续多长的期限何时起先计算与确定期数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均未作任何说明。日本的分期付款买卖法(又译作割赋贩卖法)明确地将分期付款买卖界定为:“购买人约定以两个月以上的期间,且分割三次以上支付为条件支付购买所指定的商品。”或许,此类规范值得借鉴。 但是,笔者以为,基于合同自由的理念,只要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分两次以上付款的,均可以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至于每期间隔期限的长短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不宜武断地认定“在我国则以月(为单位)付款买卖”。关于何时起先确定与计算期数,则与下面的问题有关。 2.“分期付款”中的“付款”。详细而言,包括首期款何时支付以及它是否属于分期付款中的一期付款等问题。

9、 关于首期款的支付时间,众说纷纭。有认为系“ 合同成立 时”或“ 合同订立 后”有主见为“ 合同生效 时”有提出是“买方在收取货物前或订约时”。笔者以为,上述观点因未能把握分期付 款买卖的本质,故均失之偏颇。通常状况下,首期付款或于出卖人交付货物前支付,或于出卖人交付货物时同时支付均无不行。但是,假如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货物后,买受人方支付首期款的,亦无不行。只要在出卖人交付货物后,买受人至少再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即应认定其为分期付款买卖。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的实质是买方向卖方融资,因此,不论买受人在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前,是否付过首期款及付过几次价款,均与分期付款买卖的成立无关

10、。换言之,所谓分期付款买卖,系指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后,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付款的买卖。即两次以上的期限是自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起先计算的。 因此,假如首期款是于标的物交付前或同时支付给出卖人的,则该期不计入分期中的一期,但是,若首期款系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支付的,得计入分期中的一期。 有学者提出,“分期付款应基于最初的约定,出卖人于契约订立后始表同意分期付款者,非分期付款买卖”,(91)“而是对一般 买卖合同 履行期限的变更”。笔者以为,此种观点并无足够理由。 在上述情形下,完全得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合意将一般买卖变更为特种买卖的分期付款买卖。即只要当事人就分期付款买卖达成了合意(包括对于原一

11、般买卖变更为分期付款买卖的合意),则应当敬重当事人的意愿,认同其为分期付款买卖。至于合意成就的时间对于合意性质的认定并无特殊的意义。 史*宽先生指出,法律关于分期付款买卖的规范,对于 其它合同 ,只要“可以达到分期付款行为之目的者,亦有适用。例如交换,租赁,供应材料承揽契约等,一方当事人得受取其物为接着的运用,而分期履行其对待给付时,有同样经济之意义。”(90)对此,我国大陆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亦有相类似的规定。 (二)分期付款买卖与 融资租赁 的比较 作为企业筹集中长期资金的两种方式,分期付款买卖与融资租赁在国外得到广泛的应用。这两种形式均为我国民法典所确定,均属出名合同。但是它们之间尚有诸

12、多区分: 其一,目的不同。分期付款买卖系买卖的一种,买受人以获得对标的物的全部权为缔约目的(即使在保留全部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亦不以保留全部权为目的)而融资租赁本质上系租赁行为,租赁物的全部权归出租人,承租人以获得对标的物的运用权为目的尽管承租人事实上担当了租赁物的成本与风险。当然,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但是,假如“对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全部权归出租人”。 其二,会计处理不同。由于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归买受人全部(未付清全款并约定全部权保留的除外),故标的物应列入买受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并由买受人负责摊提折旧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全部权归出租人,故会计处理恰好与之相反。 其三,税收上的差别。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将摊提的折旧费用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同时将所支出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成本中扣除。而且在某些国家,购买特定的固定资产尚可以享受免税实惠待遇。但是,依据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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