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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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六)【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对行政处分行为的合理性)进展审查的活动。包括适用诉讼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1、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在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但是必须从法律规整体构造上的规定来审查,而不能单从*一法律规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规章的参照适用。有条件地适用。3、其他规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起辅助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其他规

2、性文件,也同样享有对其他规性文件的审查权。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行政诉讼法律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同意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并且作出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形。适用规则1、层级冲突适用规则。不同层次法律规产生冲突一般属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次法律规优于低层次法律规。但高层级法律规授权低层级法律规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不同的规定除外。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效力等级一样,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之间不一致,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

3、或者裁决。3、特别冲突使用规则。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果普通法高层级,特别法低层级,特别法的规定未经过高层级法律的授权,特别规定属于无效,人民法院仍应适用普通法。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新法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的除外。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同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个体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发生于港澳台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在港澳台地区施行的法律规。发生于中国地的行政案件,则适用当地实行的法律规。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WTO规则的适用问题】1、原则上WTO规则

4、不能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其仅具有间接适用力。任何人不得直接援引WTO规则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不能直接援引WTO规则作为裁判依据,而必须依据经过转化的国法受理和审判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即我国是在遵守WTO协定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来实施WTO规则的。人民法院审理涉及WTO规则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应遵循同一解释规则,即除中华人民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外人民法院应中选择WTO规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2、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在承诺的时限不能到位时,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WTO规则在行政诉讼

5、中具有直接适用力。即WTO规则无法及时转化为国法时,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撤诉】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展审理的行为。根据审级不同,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类。主体分别为原告和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和上诉人或者经他们假设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或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一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变化原告申请撤诉;另一种是被告在一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躲避法律,也

6、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4、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展审查,申请符合条件,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1、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补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法律后果:1、导致诉讼终结;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或,原告以同一实施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

7、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为体,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视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展审理。【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庭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审理所作的判决。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包括: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财产保

8、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加以保护的措施。【先予执行】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防止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被告或者相关权利然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必须以有申请为前提,申请的主体不仅包括被告、也包括被诉

9、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后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审理程序的延阻】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然没有到庭;2、当事人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诉讼中止。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说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10、;6、案件的审判需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诉讼终结: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说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三种情形的原因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又有特殊情况的除外。【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1、被告只能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期间不允许改变。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

11、为时,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3、改变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产生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原告的态度。(1)原告同意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并提出撤诉申请,经法庭准许,诉讼完毕。(2)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审理,并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作出确认其的判决,而不是撤销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作出维持判决。(3)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审理。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

12、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查被告不作为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停顿执行问题】行政诉讼期间,不停顿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停顿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顿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顿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顿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顿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顿执行的。【合并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假设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对与遗弃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特点:1、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3、行政赔偿诉讼不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条件: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裁决。2、被诉行政裁决。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有关民事纠纷。【

14、涉外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特征:1、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2、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我国境,是我国主权围的事项,由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展处理;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我国法院进展的行政诉讼。3、原则和制度的特殊性。【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国进

15、展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2、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从国际条约优先于国立法的原则,但人民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优先于国立法原则时,由一个限制:即但凡我国明确声明保存的国际条约局部,也就是我国未予成认和参加的局部条款,则不得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不管其规定于我国国立法有无冲突,人民法院一律只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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