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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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1 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 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名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细则,请遵照执行。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项目部。第三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劳务实名制相关劳务承包方进场基本要求 劳务人员身份确定、上下班考勤记录、劳务实名制工资确定及发放、 劳务工资发放纠纷的处理与责任界定等,其它相关管理若与劳务 人员实名制管理细则内容发生冲突,照本细则条款处理相关事宜。第四条工作原则(一)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二)杜绝出现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情况及在施工现场采取极

2、端方式讨薪事件;(三)不允许隐报、瞒报欠薪事件,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将事态 扩大化的不良言行;(四)严禁将劳务人员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承包方委托人,必须 遵循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生产副经理组员:技术负责人、劳资员第二章实名制管理实施流程第六条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一)资质审核未通过,可要求更新资质或直接清退;1. 劳务人员花名册。项目经理部自承包方劳务人员进场之日 起,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内容的填写、双方负责人签字、 盖章必须完整,及时记录人员增减动态,并准确标明劳务人员进、 退场时间;2. 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务人员身份证原

3、件由承包方负责人 统一收集上交项目部,项目部劳资专管员统一复印;3. 影像信息采集。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对全体务工人员按照劳务承 包方逐一进行集体影像采集和个人影像采集(要求:免冠、正脸);4. 劳资专管员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纸质 材料装订保存。第三章劳务人员考勤管理第七条考勤制度(一)建立多媒体考勤机考勤管理制度。1. 项目部劳资专管员按照承包方名称分门别类的对劳务人员进行 指纹录入、人脸录入或者密码录入等信息采集。2. 劳务作业人员每日至少需要进行2 次考勤(进场、出场)。3. 项目部应提前告知劳务人员,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当天考勤记 录信息缺失,不论当天是否进行现场作业,均

4、视为缺勤,不计入月 底工资核算工作天数。(二)现场考勤管理。1.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出勤情况由施工员掌握,并及时反馈给项目 部劳资专管员,由劳资专管员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2.出现因项目部或甲方原因导致的部分劳务人员非常规息工(工 序无法衔接、中途停工等),施工员应当及时出具书面申请,并由项 目经理和承包方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该申请应作为月底劳务人员工资结算的重要依据。申请内容包括:时间、人员名单、息工原因、 所属承包方名称。(三)存档资料1.考勤机记录应按照承包方名称长期保存,作为工资结算金额的 重要依据,妥善保管,并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2.非常规息工申请作为劳务人员出勤天数计算的重要

5、依据,需谨 慎保存,每月应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工程公司备案,同 时附在考勤表后。第四章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第八条“银行卡”制度(一)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协助财务人员办理劳务人员银行卡。(二)财务人员于5 个工作日内将户主及卡号一一对应并建立台账 同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工程公司财务科长期保存,作为劳务 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三)银行卡信息登记完毕后,财务人员现场向劳务人员进行发卡 劳务人员领卡的同时签字确认。项目经理现场监督,防止出现承包 方委托人一人代领或非本人代领等现象。(四)银行卡一经发放,凡因本人保管不善,导致的他人代管、丢 失、损坏等问题,项目经理部将概不负责。期间造成的

6、任何经济损 失,由劳务人员一人全部承担。第九条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二)工资表必须填写完整(时间、负责人签字、印章缺一不可)。 手续齐全的工资表由项目经理、工程公司财务科长期保存,并在集 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三)项目经理将工资表交至财务科,财务科按照当月实发工资额 【当月实发工资额=工资表所标注应发工资额当月预发各类工资额之 和】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期间注意事项如下:1.当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当月结算金额时,表示出现亏损 现象,证明承包方效率低,出工不出量,技术水平差,管理水平低。 一经出现该现象,财务科首先上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 理人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经工程公司领导班子会

7、议研究,决定是 否清退该承包方;2.当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总额小于当月结算金额时,表示出现盈利 现象,证明承包方效率高,技术好,管理到位,值得继续合作并共 同打造高品质工程。(三)每季度(或半年)或每年冬休前或劳务人员退场时,项目经理 部与其签订退场承诺书。(详见附件一)第十条其他注意事项(一)工程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的资金、项目进展情况、麦收季节和 年关农民工返乡期,设立劳务人员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备紧急情况 下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二)工程公司行政一把手领头,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日常 管理机制,做到动态化、常态化管理。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一条承包方不配合项目部完成劳务人员实名制资料手续的, 造成的

8、劳务人员窝工费、工具费、小型机械费、辅材费等所有费用 由承包方全部承担。第十二条劳务人员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视情况对承包方进行如 下处罚:(一)劳务人员不按时上下班指纹考勤的,按当月考勤率给予承包 方 500 元至 2000 元不等经济处罚。(二)劳务人员拒绝递交任何实名制资料,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委托人将该劳务人员清退。若仍发现该劳务人 员继续在现场作业的,发生意外所造成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方全部 承担。(三)月末花名册人员与工资表人员不匹配的,给予承包方200元 /人的经济处罚。第十三条对于在集团公司内发生恶意讨薪、欠薪,挑唆劳务人员 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群体性滋事的承包方

9、,将列入集团总公司黑名 单,集团公司将永不录取。第十四条基层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负有对承包方的选择、资质备 案、工资支付方面的全责,为第一责任人。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 薪和上访事件将与本人绩效挂钩。第十五条项目经理为现场主要责任人,负有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 工资发放制度、考勤记录及其他记录资料的完整性、各类台账的登 记及更新,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将不稳定隐患在第一时间消 除等责任。应杜绝矛盾上交,若在检查中发现项目部未按要求落实, 且因拖欠发生不稳定事件的,将对工程公司经理、项目经理视情节 予以通报或经济处罚。给集团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项目 经理进行免职处理,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10、,集团公司在干 部任用时也将作为本人的不良记录。第十六条公司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行为,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 将严格参照职工管理办法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发生案件的基层单位,要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采取 “先行支付”的办法,消除矛盾,彻底解决处理好所发生的问题。第十八条劳务人员欠薪上访案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工会协调配合,并做好回访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 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下文是福建省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关 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 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 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法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二)严格依法规范管理;(三)体现广泛性与代表性;(四)有利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促进审判工作。第三条全省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 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上 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解决人民陪 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12、和问题。第四条全省法院各有关部门应互相协作、分工负责,共同做好人 民陪审工作。其中政工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法官培 训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各审判业务庭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 审判活动的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现实条件设立人民陪审 工作管理办公室。第六条全省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在全社 会积极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关注法院审判工作 的良好氛围。第七条执行本细则情况列入法院院长年度抓队伍建设责任制考评 内容。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

13、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 长外,同法官具有同等权利。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一)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包括参加 案件审理、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等;(二)在审判活动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独立 行使表决权,不受他人干涉;(三)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加培训;(五)依法获得补助;(六)辞职;(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人民陪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二)按时参加案件开庭、合议、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无正当 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三)合议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

14、、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 由;(四)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 象;(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十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 困难的地方及年龄较大、威信较高的公民,经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一 般可以放宽到中专(高中)学历,各地应从严把握。第十一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15、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 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上述人员离任后,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 审员。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 人民陪审员。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在原任 职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曾 在县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不得在与原任职的县一级人民检察院 同级、同辖区的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参与原任职人 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不得参与与原任职人民检察院同级、同辖区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第四章选任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 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 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按照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 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提请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应 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名额变动情况应及时逐级 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第十五条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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