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章程 最终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09493411 上传时间:2022-08-1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新科技章程 最终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中新科技章程 最终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中新科技章程 最终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中新科技章程 最终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中新科技章程 最终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新科技章程 最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新科技章程 最终(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内蒙古中新教育科技章 程内蒙古中新教育科技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陆玉新、王娟、吕世家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内蒙古中新教育科技,(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相关条款与法

2、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内蒙古中新教育科技。 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机场路青州豪庭住宅小区2号楼4层2单元402。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应用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研发与销售、数据处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文化宣传、广告业。(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98万元。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本公司的

3、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设立时出资额未缴金额未缴金额付款时间陆玉新839.2货币40%0.00839.22044年5月14日前王 娟629.4货币30%0.00629.42044年5月14日前吕世家629.4货币30%0.00629.42044年5月14日前合 计2098货币100%0.0020982044年5月14日前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一) 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 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三) 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四) 查阅、复制

4、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五) 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六)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七)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八) 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一) 按时足额缴纳所有认购的出资,股东如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交其差额;(四) 依法转让股权;(五)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

5、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转让出资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低限额)。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已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6、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

7、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事做出决议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在作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8、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期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 第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聘任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公司股东会再次聘任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召集

9、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

10、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九)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聘任产生。本届监事由申雪娇担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会聘任可以连任。

11、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的建议;(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八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 第三

12、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未经股东会同意,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未经股东会同意,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13、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一)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14、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二)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三)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最低限额。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第四十二条 经股东会商讨决定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散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依法定顺序清偿后,股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