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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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来源: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业务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的清算行 为,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资金清 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AA*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以及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 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农信银业务系统是农信银中心基于现代通讯技术

2、和计算机技术建设的、为入网机构提 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业务处理系统。第五条农信银业务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一)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 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 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第六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发起社(行)和接收社(行)。第七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第八条入网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由成员机构在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成员

3、机构清 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本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业务的清算。第九条农信银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及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并接收、转发电子汇兑业务信息;(二)对入网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三)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 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十条电子汇兑业务由发起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转发至接收社(行)止。 第十一条电子汇兑业务信息经农信银中心确认后产生支付效力。汇兑业务信息在经农信银业务 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符合农信银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第十二条电子汇兑业务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

4、银中心统一配置的加密机具进行加密传输。第十三条发起社(行)将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检查业务信息 的合法性和发起社(行)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 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业务发起社(行),并将业务信息转发接收社(行)。如果发起 社(行)清算账户可用额度不足,则将该笔业务纳入日间排队。第十四条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应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清算,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应通过相关途径 及时筹措资金。第十五条发起社(行)在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发出后,发现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业务重复 发送或金额错误,应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送“紧急止付”通知。农信银中心接收到“紧急止付”通

5、知,检查该笔业务是否清算,对业务尚未清算的,将业务退回发起社 (行);对业务已完成清算的,将“紧急止付”通知转发接收社(行)。(一)接收社(行)尚未收到业务、但已收到“紧急止付”通知的,应在收到该笔业务时进 行退汇处理;接收社(行)已收到业务、但未入客户账的,接收社(行)可做退汇处理;(三)接收社(行)收到业务并已入客户账的,可以电话或自由格式报文的方式将结果告知 汇出社(行),并由接收社(行)协助发起社(行)与客户协商解决。第十六条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对账单由农信银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各成 员机构接收到对账单及业务明细清单后,应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时,应及时查找 原因,如原

6、因不明可及时与农信银中心联系确认,经农信银中心协调核查仍不符时, 应当以农信银中心发送的对账单为准,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第十七条农信银业务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各入网机构应严 格按规定时间接发业务信息。第十八条农信银中心根据农信银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和业务需要可以调整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 行时间,但事先应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告知各入网机构。第十九条入网机构由于农信银业务系统或其他系统软件错误、设备损坏、通讯故障或其他特殊 原因不能发送或接收业务数据的,应及时排除故障。第二十条入网机构对于有疑问的电子汇兑业务应进行查询,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 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

7、”的原则。(一)入网机构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查询、查复,查询、查复的内容必须“有根有据”。(二)接收社(行)收到有疑问或有差错的来账业务,应及时向发起社(行)发出查询,查 询书专夹保管。(三)对于收到的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 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入网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执行严格的岗位权限控制,根据岗位设置分别授予相 应操作权限,各岗位之间不得越权操作。AA*.*第二十二条各入网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人员须经过系统的学习,并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 岗,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第二十三条电子汇兑业务的编押机具由农信银中心负责统

8、一管理、配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 入网机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管,加强内部控制、相互制约,进行权限控制、 责任到人。第二十四条入网机构必须坚持印、押、证分管制度及交接制度,加强对印、押、证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入网机构应设置通讯密钥,用于对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通讯密钥应由业务管理 人员负责录入,并留存备份。第二十六条农信银业务系统输出的电子汇兑业务各种凭证、报表与存储业务数据的磁介质属于会 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第四章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七条各入网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 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第二十八条发起社(行)

9、因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应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第二十九条接收社(行)接收到业务后应及时记入确定的收款人账户。接收社(行)违反规定故 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第三十条入网机构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并及时查询和查复。入网机 构因查询查复不及时,造成客户和他社(行)资金延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入网机构由于密押泄密或编押机具丢失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损失,责任方应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成员机构应当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网点支付业务的资金 清算。成员机构因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或未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 延误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在办理电子汇兑业务中,入网机构之间遇到争议问题的,由农信银中心进行调解,调 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信银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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