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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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 校风和学风,保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 和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惩前思后、教育为主的原则。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 令退学;6、开除学籍。第三条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 下进行,凡本校学生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的义务。第四条 留校察看

2、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突出 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坚持 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 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 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 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第五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 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园内从事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 罚者,视其情

3、节给予以下处分:1 .被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 .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七条对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者,出版非法刊物、 成立非法社团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扰乱教学、 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者;扰乱宿舍、食堂、运动场、文化广 场秩序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 处分:1 .凡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砸者,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带头哄闹和乱烧、乱扔、乱敲砸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 .晚上就寝熄灯后,迟归宿者,给予批评教育,经

4、常 迟归者或不归宿者,或喧闹等影响他人休息者,给记过以下 处分。3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九条学生在校内打麻将、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有赌博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对以偷窃、贪污、诈骗、冒领等手段攫取国家、 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脏款、脏物或理赔损失外,给予 以下处分:1 .作案价值200元以下(包括有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 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 .作案价值200元以上者,视情节态度给予记过直至 勒令退学以上处分;3 .对敲诈他人财物者,

5、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 .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作案者,加重处 分;5 .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处分;帮助窝赃者,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一条有以下违纪行为者,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没 收违纪物品,当事人理赔经济损失,交纳罚款等)处理外,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 .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设备者;2 .有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破坏学校家具设施、环 境卫生者;3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浪费、 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第十二条对寻衅打人、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 的费用外(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给予以下处分:1 .对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

6、处分。造成伤 害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 .对寻衅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纠集校 外人员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 .对策划、组织他人打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4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 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 .对在场目击而故意作伪证者,给调查造成困难者, 给予记过处分;6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参与二次以上 打人、打架者;纠集校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者;持械打人者;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侮辱殴打教师者;报复或策动 他人报复打人者;寻衅肇事打架者;学生干部参与打架或非 法活动者。第十三条生活作风不严肃、

7、品行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 以下处分:1 .对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的举止行为,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2 .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 .在异性宿舍过夜者及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 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虽 未发生性行为,但举止猥亵,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有窥视、滋扰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 分;4 .观看书画、录像等制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 .传翻、复制、贩卖书画、录像等制品者,给予勒令 退学以上处分。第十四条传阅

8、、复制、贩卖反党、反社会主义等书刊录 象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政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 成绩者,除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第十六条对旷课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连续旷课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2 , 一学期旷课累计10-30学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处分;旷课累计31-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50 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 除学籍处分。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第十七条对考试(含测验),不论是必修课、选修课、 辅修课考试,还是社会组织的各项考试(如四

9、、六级英语水 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不论开卷或闭卷作弊者,该 课程作零分计算,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二次以上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凡早操、 课外锻炼,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现象者,一律按考试作弊 记处。第十八条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 学生,应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给出一 种适当处分。第十九条对受处分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1.停止享受奖学金一学年;3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停止学生贷款一学年;4 .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适当提前恢复奖学 金和贷款。处罚从处分决定下达后的下

10、一个月开始执行。第二十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审批程序:1 .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 所在系研究,给出预处理意见,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 检查一同报学工处,学工处提出意见后,系作出处分决定,经院长批准生效,同时将处分决定(一式四 份)及有关材料报学工处备案。对于特殊情况,学工处有权 直接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2 .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 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报学生处,经校学 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凡是因考试作弊而受留校察看处 分的学生,直接经教务处会签,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对给 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

11、出处理 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报学生处,经校学生 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意见,最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3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各系必须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 后的3-10天内核清错误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工处, 学工处接到各系报告后应在10天内核实完毕,并将学校意 见通知所在系。4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通知本人、家长和所在 班级。各有关单位由学工处通知。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不得撤销。5 .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接到处分通 知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由所在系督促其及时办理离 校手续,至迟不得超过十天。6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第二十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 理时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 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 进行复查。第二十二条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对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在本系范围张贴布告, 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决定,由学校有关部门在全校张贴布告。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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