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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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仅供参考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十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一)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 ,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 设备、马达、仪表、工具、各项设备 ( 各公司自分事务性各项设备 及机电性各项设备 ) 等。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账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 公司自定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第四条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 , 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其管理及 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 :1.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各项设备由总务

2、部门负责管 理2. 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杂项设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 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3. 工具由资产仓库负责管理。第五条 编号固定资产取得后 , 即归管理部门管理 ,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 会计科目统驭关系 , 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第六条 移交 人员移交时 , 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 清册办理移交。第七条 增减报告会计部门应于次月 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 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 联送管理部门核对 , 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 ,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 存, 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 ,第三联

3、送使用部门留存 , 采用电脑处 理报表代替。第八条 盘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 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各项设备 ) 。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 据登记卡册 , 每一类别至少抽点 10项 , 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 式三份 , 注明盈亏原因 , 一份自存 , 二分呈报 (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 会计部门 , 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 亏除应专案说明原因呈核外 , 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 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 )

4、增置及登记第十条 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 ,使用部门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 门) 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 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 , 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 定资产登记卡” , 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 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 , 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 补正。第十一条 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它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 ,应填明价格 , 如原价无法 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 , 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

5、予以估列 , 并按 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第十二条 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 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第十三条 保险 固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 ( 三 ) 移转闲置及减损的处理第十四条 资产移转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 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 , 送移入部门签认 ( 管理部门不同 时, 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 ), 第一联送管理部门 ( 管 理部门不同者 , 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

6、记 卡”),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 , 第三联送移入部门 , 第四联送移出部 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 ; 第一联托运部门 自存, 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 , 凭以核对第三联 , 第三联 至第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 , 车重后 , 第三联由守卫暂存 , 于翌 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 , 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 , 于一日内转送 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 , 第四、第五、第六联由承运商 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 , 经点收 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 , 第五、第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 重后, 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 , 第六联由守卫

7、暂存 , 于翌 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五条 资产送修处理 固定资产须送厂商修复时 , 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于送修时由总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 单”一式六联 ; 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 ,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 , 第三联由 守卫暂存 , 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 , 第四、第五、第六联交承运商随 同物品出厂 , 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 , 供作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 , 经 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会计部门核销 , 第五联供申请运费 , 第六联由 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 , 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 , 按序呈 ( 总) 经#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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