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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图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参建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对本单位承建部分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将项目档案列入验收工作范围;2、竣工验收应查验档案专项验收成果以及检查档案专项验收后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档案移交竣工验收建设单位:1.组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组织架构;2.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开展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检查档案的完整性、真实准确性、规范性;3.形成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4.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将验收结果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档案专项验收及备案参建单位:参照建设单位做法,建立档案管理体系,并做好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保管工作。档案形成、收集建设单位:1、在项目启动时要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体系:(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2)明确项目负责人及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责任;(3)根据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划分情况,制定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归档计划;(4)将城建档案管理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纳入合同管理。2、在工程建设中对参建单位档案的形成、收集、保管进行组织、监督、检查。3、在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阶段同步收集文件资料并安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