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环境影响评论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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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环境影响评论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升计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依据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相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相关计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计划(以下称综合性计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开发的相关专题计划(以下称专题计划),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本条第一款要求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计划的详细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同意

2、后实施。第三条对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该遵照客观、公开、公正的标准。第四条国家建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对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施信息共享。第五条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该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收审计监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要求的行为或对计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计划审批机关、计划编制机关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该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计划编制机关应该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对计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对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该分析、预计和评定以下内容:(一

3、)计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计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计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和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九条对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该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据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订,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立案。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计划,应该依据计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专题计划,应该在计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汇报书

4、。编制专题计划中的指导性计划,应该根据本条第一款要求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计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关键内容的专题计划。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应该包含下列内容:(一)计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计和评定。关键包含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计和和相关计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二)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方法。关键包含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技术等方法。环境影响汇报书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该包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关键包含计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和计划草案的调整提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

5、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汇报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计划编制机关编制或组织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计划编制机关应该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第十三条计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包括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题计划,应该在计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相关单位、教授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汇报书的意见。不过,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相关单位、教授和公众的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计划编制机关应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深入论证。计划编制机关应该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汇报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第十四条对已经同意的计划

6、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计划编制机关应该根据本条例的要求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审查第十五条计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计划草案和专题计划中的指导性计划草案时,应该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作为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计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计划审批机关应该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计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六条计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题计划草案时,应该将环境影响汇报书一并附送计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汇报书的,计划审批机关应该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计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题计划,在审批前由

7、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代表和教授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汇报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该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专题计划,其环境影响汇报书的审查措施,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教授应该从依法设置的教授库内相关专业的教授名单中随机抽取。不过,参加环境影响汇报书编制的教授,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汇报书审查小组的组员。审查小组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组员应该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汇报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计划审批机关、计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

8、预。审查意见应该包含下列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二)评价方法的合适性;(三)环境影响分析、预计和评定的可靠性;(四)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五)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审查意见应该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组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组员有不一样意见的,应该如实统计和反应。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该提出对环境影响汇报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妥的;(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计和评定不正确、不深入,需要深入论证的;(四)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9、的对策和方法存在严重缺点的;(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错误的;(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显著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它重大缺点或遗漏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该提出不予经过环境影响汇报书的意见:(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计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定的;(二)计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而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减轻对策和方法的。第二十二条计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题计划草案时,应该将环境影响汇报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决议的主要依据。计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汇报书结论和审查意见

10、不予采纳的,应该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相关单位、教授和公众能够申请查阅;不过,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计划包含详细建设项目标,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该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能够依据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给予简化。第四章跟踪评价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实施后,计划编制机关应该立即组织计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汇报计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第二十五条计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该包含下列内容:(一)计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计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

11、比较分析和评定;(二)计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方法有效性的分析和评定;(三)公众对计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四)跟踪评价的结论。第二十六条计划编制机关对计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该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相关单位、教授和公众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计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计划编制机关应该立即提出改善方法,向计划审批机关汇报,并通报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觉计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该立即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计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善方法或修订计划的提议。第二十九条计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计划编制机关的

12、汇报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提议后,应该立即组织论证,并依据论证结果采取改善方法或对计划进行修订。第三十条计划实施区域的关键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该暂停审批该计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关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计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有渎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第三十二条计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一)对依法应该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综合性计划草案和专题计划中的指导性计划草案,给予同

13、意的;(二)对依法应该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汇报书的专题计划草案,或对环境影响汇报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题计划草案,给予同意的。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汇报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审查小组的教授在环境影响汇报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有渎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置教授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教授库的资格并给予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处分。第三十四条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有渎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处所收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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