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农村用水协议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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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农村用水协议书3篇 农村用水协议书 篇1甲 方:邢台县供排水总站(以下简称甲方)乙 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为改善农村饮水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求,水务局组织投资,利用国家补助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建设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成立邢台县鉄楼供水站,由邢台县鉄楼供水站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自愿并入联村集中供水管网,使用甲方提供的有偿供水服务。2、联村供水工程入户水表(含水表)以上管道、机井、水泵、配电工程、管理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入户水表以下管道、水龙头产权归农户所有。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

2、24小时供水服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20_),入户水表出口处供水压力10米。4、甲方供水期间因管网、设备检修需临时性停水时,甲方于停水前24小时告知乙方。对电网突然停电、临时施工造成管道破裂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正常供水时,甲方不负有提前告知乙方的义务。连续停水时间一般不超过48小时。5、甲方负责水源工程、供水主管网及村内管网的维护与管理;用水户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甲方进行维修。6、为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运行期间发生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乙方需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组织施工,费用由乙方用水户承担。乙方单方面无权对村内管道进行改造,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

3、负责。7、水费计量实行总表校核,入户水表计量原则。总表为校核用,不作为供水站对村收取水费的依据。村内各用水户水表计量值作为甲方征收水费的依据。8、供水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价格执行。参考已建供水站和其他县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水价情况,供水价格居民暂按每立方米1.5元征收,居民以外的用水户暂按2.0元/立方米水价征收。当遇国家政策性水、电价格等调整或综合物价调整时,供水价格按照水务局及物价部门共同核定批准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9、水费征收按月结算,用水计量周期为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水费由甲方管水员负责在每月的28-30日在村委会集中收取。10、各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水费标准和用

4、水数量交纳水费,逾期不交者,应加收滞纳金(每逾一天加收1)。经催交无效,逾期30天不交水费者,甲方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11、对在供水期间发现的私自改造、安装及偷水行为的用水户,甲方有权进行制止,并视情况给予该用水户上月用水量2-3倍的水费征收;对故意破坏供水工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用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将成为正式协议的组成部分。13、本协议已经乙方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甲方同意,协议的执行不受村换届及其他因素影响。1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水务局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邢台县供排水总站乙方:村民

5、委员会农村用水协议书 篇2甲方:绥滨县乡镇供水开发公司(供水方) 乙方:绥东镇 村民委员会(使用方) 丙方:绥东镇人民政府(协调方)为推动农村供水事业发展,满足群众用水需要,根据乙方申请,经水务局和丙方协调,甲乙双方决定对乙方现有水厂进行改造,利用现有水厂相关设施,以绥东供水站为水源地为乙方供水。现就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等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责任甲方负责按水务局提供的设计进行供水主管道及蓄水池等相关设施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需使用居民房前屋后土地、农民耕地及其它相关财物时,应由乙、丙双方协调,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丙方负责。甲方保证供水充足稳定,每天供水时间早5:00-6:00,中11:00

6、-12:00,晚17:00-18:00,(注冬、春两季早晚顺延1小时)。甲方负责供水主管道维修及养护(即绥东供水站至 村外主管道)工作,在上述供水管道出现跑、冒、漏时发生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应由乙方、丙方负责赔偿,确保供水管网正常运行。甲方在供水高峰期间,安排供水稽查员对用户进行查水,有权对擅自使用抽水设备的进行收缴和处罚。二、乙方责任乙方应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水费,具体交费时间应在1月30日之前,缴纳金额人民币 元,按县物价局核定水价标准以乙方用水人口数计算,人口数以村级台账为准,本协议签订时按县物价局批准3.5元/人、月。 如乙方收缴水费没有达到全额标准,剩余水费应由乙方负责缴纳。如乙方不

7、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经丙方协调后无效,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并终止协议,依据绥滨县农村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不得擅自挖、移、接、串用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供水管,一经发现视为偷水根据上述管理办法进行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本村内供水管网养护与维修工作,由于管网跑、冒、滴、漏等原因导致居民无法正常供水或给甲方及用户带来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三、丙方责任丙方负责沟通、协调、监督甲乙双方相关责任的落实,从而确保供水正常安全运行。四、如遇其它问题甲、乙双方可参照20_年绥发第20号文件绥滨县农村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解决。五、此协议后附 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一份。 本协议

8、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公 章 公 章 公 章年 月 日农村用水协议书 篇3甲方:乙方:_供水管理单位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供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_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执行_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供水规定。二、水费收缴按照甲方的实际用水数量收取,水价按价格主管机关定价收取,乙方按月收取甲方用水水费(若遇水费调整按调整后的水价收取)。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无特殊情况

9、(如突然停电、不可抗力、原水污染、设备突发故障、管线损坏等),乙方应保证24小时供水。2、乙方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停止供水时,需提前48小时告知用水单位。3、乙方因管线抢修需停止供水时,应及时将预计修复时间通知用水单位,抢修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4、乙方应确保管网末梢水中的二氧化氯含量不低于0.02mg/1,浊度最大不超过3NTU,正常供水压力不低于0.1kpa。5、甲方依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接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所提供的生活用水。6、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缴纳水费。7、甲方应依据乙方要求,使用相应合格的计量设施,更换计量设施必须经乙方同意,并在乙方监督下进行。8、乙方供水点房屋内,以供水点总

10、阀门为分界点,以下甲方分支管线、阀门等供水设施的维护、更换须在乙方的监督下进行,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9、因甲方分支管线等供水设施损坏而造成漏水情况的,水费由甲方全部承担,与乙方无关。10、甲方所使用的总水表的维修、更换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11、甲方因计量设施损坏,无法计量用水量时,当月用水量按前三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计取。1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章用水:(1)盗用或转供生活饮用水给第三方的;(2)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3)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农村供水设施或计量设施的;(4)未经乙方同意私自更换计量设施的;(5)使用不合格计量设施的;(6)故意破坏供水设施的。四、违约责任1、

1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严格遵守,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停止供应甲方用水,解除本协议。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经催费后仍不缴纳,按恶意拖欠处理,乙方有权停止给甲方供水,对其恢复供水时甲方须结清所欠水费并按新用户标准办理。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因恶意拖欠水费被乙方停止供水的,恢复供水时对其采取预缴费管理办法,即先付费后用水。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因恶意拖欠水费被乙方做停止供水处理后,若寻衅报复破坏供水设施,按_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_省政府令_号)第43条执行,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损坏设施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20_0元。5、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经允许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或在供水管网上接水,按_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_政府令_号)第_条执行,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20_0元。五、未尽事宜按_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执行。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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