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投资类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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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3年xx信托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感您加入2013年xx信托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您签署信托文件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与其他信托文件的容,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

2、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信托计划,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损失赔偿额不超过信托财产遭受的实际损失,且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但是下列情形不属于“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一)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者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处理信托事务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二)信托公司在处理

3、信托事务过程中与第三人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后,因执行该法律文件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三)信托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与信托文件的规定聘请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时,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四)信托公司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五)信托公司执行监管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的通知、决定、政策等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受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受托人中国xx信托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的方式是以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成为有限合伙人。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4、,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执行事务合伙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信托财产本身存在赢利或亏损的可能,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合伙企业与其投资业务等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依法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协议是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委托人签署信托文件即视为完全认同有限合伙协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为产生的后果由信托计划委托人自担,受托人不承担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行为引发的责任。委托人完全认同上述投资管理方式,知晓

5、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申明人即受托人:中国xx信托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受托人已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投资风险,并且本人/本机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金额为(金额,小写数字)(金额,大写数字),对应一样数量的(信托单位类型)信托单位。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与履行信托合同与其他信托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申明人即委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2013年月日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 2013年xx信托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根据

6、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xx信托推出了2013年xx信托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释 义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根据上下文其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指2013年xx信托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资金信托合同:指2013年xx信托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与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国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与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必须是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合格投资

7、者。受托人:指中国xx信托。受益人: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信托计划:指根据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资金信托合同设立的2013年xx信托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指根据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为设立或加入本信托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与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和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其指

8、定的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计量单位。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若干等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1元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个信托单位。信托收益:信托净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即信托利益,指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部分,即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费用、税费、对第三人负债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其具体金额依据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合伙企业: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有限合伙协议:指受托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签署的之有限合伙协议。出资额: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投资本金:指受托人

9、对合伙企业实缴的出资额或受让其他合伙人出资额时所支付的价款。投资收益:指受托人取得的投资本金以外的收入部分。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说明书、资金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专户:即信托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其户名为中国xx信托,账号为,开户行为。Tn日:指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开始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之日。其中,本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之日即T1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对于本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加入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如有)而言,Tn日的具体日期依据受托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予以确定。分配基准日:指计算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净收益具体金额的基准日,包括。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国国务

10、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中国xx信托,领有注册号为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注册资本金为万元人民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xx信托的经营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与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与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11、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信托计划的名称与主要容(一)信托计划的名称2013年xx信托有限合伙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容1、信托计划的目的由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投资于合伙企业,以期获取收益。2、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总额预计为。如因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后续募集导致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计划资金超出了该信托计划资金总额的围,则信托计划的规模以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为准,具体按照受托人届时发布的公告确定。本信托计划项下投资金额不足300万元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的资金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50份,委托人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与投资金额超过(含)3

12、00万元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的资金信托合同份数不受限制。3、信托计划的成立与信托计划资金的后续募集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受托人将所募集的信托资金划付合伙企业之日,本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的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发布的信托计划成立公告为准。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信托计划,但受托人不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承诺。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有权单方面决定再行多次募集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资金后续募集时的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以公告的形式单方面予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募集时的推介事宜、投资人开始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的日期(即Tn日的具体日期)等。信托计划成立前交付信托资金的受益人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

13、之日为“T1日”,即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再行募集时交付信托资金的受益人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具体日期按照受托人届时发布的公告确定。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至其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受托人与存款银行协商的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首次向该受益人分配信托净收益时支付给该受益人。如果在首个推介期间届满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未满足,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首个推介期间届满后5个工作日将委托人已交付的资金与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按照受托人与存款银行协商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4、信托计划的期限

14、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本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如果在该期限出现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本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则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如果该期限届满时存在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的情形,则届时信托计划的期限将自动延长。5、信托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适用以下第()项规定:(1)不设预期年化收益率。受益人可以取得的信托净收益的具体金额依据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2)首次募集时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本信托计划后续募集时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由受托人届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确

15、定。受托人确定的任何一次募集时受益人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仅适用于该次募集时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且任何一次募集时受托人所确定的该次募集时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可高于、低于或等于此前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并非信托终止后受益人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终止后,受益人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存在低于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可能。同时,预期年化收益率也并非受益人可获得的实际收益的计算标准,受益人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依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进行计算。6、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将以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合伙企业,代表信托计划成为有限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运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主要方式是。(1)执行事务合伙人介绍(2)合伙企业与其投资围、投资限制和/或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介绍(3)信托计划的收入来源本信托计划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转让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退伙以与合伙企业清算所获得的收入。(4)信托财产运用所取得的收入在分配前的运作信托财产运用所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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