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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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学院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毕节学院浅谈矿山安全法姓 名:喻永雄学 号:12111003036年 级:2010级专 业:采矿本(3 )班指导老师:周锋 摘 要:任何法律的最终落脚点都是着眼于对各种主体的行为控制。矿山安全主要涉及 到国家(政府)、矿山企业和矿工三方主体,如何加强对这三方主体的行为控制是做好矿 山安全法修订工作的关键。因此,矿山安全法修订必须明确政府的监管、服务行为, 强化企业的管理行为,细化矿工的参与行为,以行为控制为目的,完善、健全各项法律原则 和制度。关键词:行为控制 矿山安全法 矿产资源 资源勘探 职业病引言煤矿生产是由人类发动的、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一场战争

2、。其实质是人类利用各种武 器装备对由顶板、瓦斯等自然灾害守卫着的重要战略物资一一煤炭进行武装夺取。 为此,我们有无数的战友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有更多的战友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所以,在煤矿生产的整个过程中,突出地存在一个安全问题。无危则安;无损则全。(1)安全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即消除能导致人员伤害, 发生疾病或死亡,造成设备或财产破坏、损失,以及危害环境的条件。(2)安全是指在外界 条件下使处于健康状况,或人的身心处于健康、舒适和高效率活动状态的客观保障条件。(3) 安全是一种心理状态。即认为,指某一子系统或系统保持完整的一种状态。(4)安全是一种 理念,即人与物将不会受到伤害或

3、损失的理想状态,或者是一种满足一定安全技术指标的物 态。安全包含的内容如下:(1) 人们所处的环境是可以通过人的感观、见识和知觉的检测,或通过人所积累的安全经验 和知识做出比较和判断的,或借以自然现象或科学仪表、设备来反映或预示是否安全。(2) 人们对待安全应具有严肃、认真、警惕、预防的态度;具有超前、主动、积极的态度; 具有科学的、自律的态度。有了正确意识和科学的态度,人们才会主动地采取保障安全的行 动,才能牢固地树立“安全为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点。(3) 人们对待安全必须要有预见性,要从长计议,防患于未然;必须使人们熟悉安全知识, 精通安全技能,具有救灾应急本领;人们要不断地创

4、造和维护保障人从事任何活动的身心安 全与健康的环境和条件,形成一种和谐、协调、舒适、高效、健康的生产、生活、生存的安 全大环境。(4) 安全是通过对人们的教育、训练、培养、熏陶,使人们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 树立安全意识、养成安全思维习惯,形成安全的道德观、价值观和行为规范;通过各种教育 形式和手段,传播安全知识和技术,倡导、弘扬、优化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 通过安全文化深刻影响人、教育人、启迪人、造就人,以社会文明和科技进步的标准来塑造 新时代的安全观,塑造新时代的安全人。(5) 人们要充分利用安全信息的交流和反馈,通过周密的计划和科学的安排,做到合理高效, 安全运转,依靠建

5、立可靠的预警系统,采取保障安全的应急防损措施,借以现代通信技术和 计算机技术,处理各方面的信息并做出正确判断,提供科学的决策,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系统 工程,以保障人的身心安全与健康。(6) 安全是全人类的最崇高目标,是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人人需要安全,安全与每个人紧 密相关,安全是全员的大事,社会稳定、国家昌盛及世界和平都依赖于安全。安全大事需要 大众创造、奉献,安全要从每个人做起,提高全人类安全文化素质,共建安全文化、预防文 化是全球大事,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也不分民族和国界。对人类多献一份爱,对安全多 尽一份力就是营造世界安全氛围的行动。安全是各国人民生存和人权的基本需求,是人类发 展、社

6、会文明探索的永恒主题。实现安全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人类最崇高的伟业,安全的时代性和安全标准的相对 性是人类进步、社会文明在各个历史时期对安全需求的标志,也是安全文化不断丰富和发展 的过程。安全是一种文化一一安全文化、安全是一门科学一一安全科学、安全是一门技术一一安全技 术、安全是一门管理艺术安全管理、安全是最大的经济效益安全经济、安全是一种 伦理道德一一安全伦理、安全的外延信息网络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对此,我们有责任总结前人的经验,吸取其中的教训,为今后以较小的代价获取较大的利益 而努力。一、矿山安全法制定的必要性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

7、采矿业的发展。 矿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矿山 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19年来,对完善我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保障 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和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 和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 的变化,矿山安全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首先是经济方面,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 益多样化,矿山企业已经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 并存,矿山安全法应当在规制对象方面做出相应变更,不仅要规制公有制大中型矿山企 业,

8、也要规制非公有制小规模矿山企业。其次是监管、监察体制方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体制发生了变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先是由劳动部变更为国家经贸委,目前是国 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矿山安全法应当对新的监管体制进行明确;同时,国家针对煤矿 设立了煤矿安全监察体系,1也应当在法中进行明确。再次是法律体系方面,国家近年来 颁布了很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矿山安全法需要做出相应调整,以便衔接。此 外,我国的矿山安全法与发达国家矿山安全立法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应当对国外 先进经验进行借鉴。上述背景使得矿山安全法存在的具体问题日益凸显:第一,总计八章五十条的内容 过于简单、粗化,从而造成规定太原则

9、,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执行和落实;第二,一些规 定和现实脱节,难以贯彻落实,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三,一些内容立法当时应 当予以明确的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第四,由于形势发展新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 修订加以明确规定;第五,一些内容现行矿山安全法虽有规定,但存在错误和缺陷,亟 待修改与完善。因此,我国的矿山安全法必须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和完善,为我国矿山安全形势的 根本好转提供法律支撑。二、明确矿山安全法规制对象和调整范(一)规制对象现行矿山安全法制订之时,非公有制经济尚未发达,该法的规制对象为国有矿山 企业,法律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主要是针对这类企业。然而当前独立经营、承包经营、联

10、 合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的非公有制小型矿山大量涌现,与国有矿山企业相比,它们在企业规 模、设备设施、安全投入、工艺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差距。 而对这类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在矿山安全法中都没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非公有制的小型矿山同样也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准入门槛制度; 在矿山安全法修订中应当加强对采取多种经营方式的非公有制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行为的 法律规制。(二)调整范围现行矿山安全法的法律调整范围,主要限于固态矿产资源,而对石油、天然气等 矿产资源的矿山安全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石油、天然气等液态、气态矿产资源的安 全生产问题缺乏矿山安全法在法律层面上的调整。2石

11、油、天然气等液态、气态矿产 资源不同于一般固态矿产资源开采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与之匹配。而现 有的矿山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框架内却没有法律规范可以作为依托,实际上造成石油、天然气 等液态、气态矿产资源的安全生产缺少高位阶的法律保障。另外,从现行矿山安全法第 二条有关“调整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所调整的主要是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具体包 括矿山建设和矿山开采两个层面,对矿产资源勘探以及矿山闭矿中的安全问题未作规定,无 法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全过程进行调整。因此,矿山安全法的修订应当针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开采的特殊性,对石油、天然 气的安全生产进行相应强调和规定,以适应我国石油、天然气开采

12、行业发展的安全需要。具 体而言,矿山安全法修订应当在总则部分,通过界定“矿山”、“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矿 山企业”这一组关键用语在法律上的含义,来明确和强调矿山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及于固 态、液态和气态三种矿产资源从勘探建矿到报废闭矿的全过程。对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安全生 产,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矿山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制 定更为具体的石油、天然气等液态、气态矿产资源的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规章以及标 准、规程等。这样,修订后的矿山安全法不仅可以适用于固态、液态、气态三种矿产资源,还可 以控制矿产资源勘查行为,工程地质勘查行为,以及矿山设计、审查、审批、施工、竣工验 收等

13、行为,实现对矿山安全的全方面、全过程的调整。三、对现有原则和制度进行完善由于现行矿山安全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关规定太简单、粗化,造成原则性强, 可操作性差,所以修订过程中必须对现有原则和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取代传统的计划经济,政府职能发 生了深刻的转变,从微观市场领域淡出,主要承担宏观管理和服务任务。矿山企业作为市场 主体,主体地位应当得到加强和保障,由企业自主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成为必然趋势。为适应 经济体制变革带来的社会各领域的变化,我国政府机构先后进行了几次重大改革。这就导致 矿山安全监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更,使得现行立法确

14、立的国家监管体制无法适应和服务矿 山安全生产实践,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主体与实际情况不符现行矿山安全法所设定的矿山安全监督主体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据1988年 机构改革所组建的劳动部,其承担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 职能,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划归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目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担当。当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履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无 权行使法定的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矿山企业的主管 部门所实施的管理,主要侧重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探、开采和合理利用等方面,而矿山企业 安

15、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企业自身承担,企业主管部门只是履行监督职能。因此,法律 所设定的管理主体和管理权限与实践不相符合。2、矿山安全监管职权行使不力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创作为时代背景,矿山安全法制定当初对监督管理机关职权虽 有规定,但在保障执法效果的手段和方式上规定得并不明确,政府更多的是借助行政命令来 推进政策和法律的实施,并最终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成效。但在人文日新、法治渐进的今天, 在政府执法理念由管理向服务发生重大转变的背景下,这种过于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已无法 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带来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疲软、执 法效果不好等负面影响。3、矿山安全监管程序无保

16、障矿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管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 则和程序,这既是规范行政权的需要,也是有效保障政府的监督管理职权顺利、圆满实现的 途径。国外一些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如美国、南非、德国等,他们在矿山安全立法中都规 定了一定的监督监察程序,美国还针对煤矿企业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我国在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后,曾借鉴美国的经验制定了适应我国国情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但在 基本法矿山安全法中缺乏对监督管理执法程序的合理规范,从而导致实践中执法人员随 意执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等,造成矿山企业不服监督管理、拒绝甚至对抗监 督管理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针对这三个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在矿山安全法修订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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