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电梯安全条例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09421029 上传时间:2023-05-30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3.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淄博电梯安全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淄博电梯安全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淄博电梯安全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淄博电梯安全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淄博电梯安全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淄博电梯安全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淄博电梯安全条例(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型与施工第三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五章检验和评估第六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设计、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管理原则】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

2、的原则。第四条【监管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教育、旅游发展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消除事故隐患。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第五条【安全教育】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 培养学生、幼儿

3、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对违法使用以及不文明使用电梯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安全保险】 本市推行电梯责任保险,鼓励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投保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信息化管理】 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 维护保养等实施管理和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第八条【诚信体系】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电梯生产、使用管理、

4、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并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公示。第二章选型与施工第九条【设置要求】 建设项目中电梯的设置、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满足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需要。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电梯类别和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电梯设置、 选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消防机构不予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三级负荷供配电场所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 应当配备停电自动平层装置。第十条【井道、机房】 电梯井道、机房、底坑以及进出机房通道等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第十一条【供电、通信】 电梯供电应

5、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电梯应当按照二级负荷供配电,消防(员)电梯供电应当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监控设置】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 ,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第十三条【施工管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 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真实记录施工、自检情况。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零部件和机房、井道、底坑等进行检查,不符合电梯、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不得施工。第十四条【竣工交接】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经监督检验合

6、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电梯钥匙、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等移交电梯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并且办理书面交付手续。交付前,禁止使用电梯,电梯施工调试的除外。第十五条【配件质量】 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追溯制度,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且明示质量保证期限。第十六条【技术障碍】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不得 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运行的技术障碍。第十七条【轿厢装修】 电梯轿厢装修重量超出设计范围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指导下进行。 符合相关标准的 ,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7、 【责任主体】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未移交产权所有人的, 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 受委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三)单位(含村委会、居委会)自建的住宅、办公设施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四)出租场所配有电梯的,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管理单位;(五)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共有产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为履行使用管理单位义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由电梯共有产权人协商确定责任人代为履行使用管理单位义务,无法确定的, 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8、或者开发区管理机构协调确定。 电梯未确定责任人的, 不得使用;(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参照本款规定确定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 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并且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管理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三)电梯投入使用前,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改造的,在改造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四)将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固定在电梯轿厢、自动扶梯或者自

9、动人行道出入口显著位置;(五)保持电梯应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运行, 落实值班人员负责应急响应;(六)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电梯自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七)制止不安全、不文明乘坐电梯行为;(八)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电梯钥匙;(九)电梯停用应当对轿厢进行检查,防止轿厢内滞留乘客;(十)运载物品可能造成电梯故障或者损坏的, 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十一)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且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十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监督维护保养过程,对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十三)及时消

10、除事故隐患并作出记录。第二十条 【应急通道】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禁止在电梯层门和井道安全门外加装或者设置影响应急救援、检验、维护保养等工作的设施或者障碍物,在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影响电梯安全的设施或者物品。第二十一条 【重点管理】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管理:(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二)高负荷运行的;(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四)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使用的;(五)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的;(六)存在其他情形需要实施重点管理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重点管理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自行检查的频次和维护保养的项目、频次。第二十二条 【技术档

11、案】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逐台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 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移交全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三条 【监控信息】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监控视频设施正常运行、 监控视频资料真实完整。 监控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监控视频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利用电梯监控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乘客行为】 电梯乘客应当按规定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三)强行开启、撞击、倚靠电梯门;(四)用身体、物品阻挡关门;(五)在自动扶梯上使用童车;(六)打闹、蹦跳,在

12、出入口滞留;(七)拆除或者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标志、标识;(八)在电梯轿厢内吸烟和抛扔杂物;(九)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运行费用】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修理、改造、更新等所需的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费用筹集】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 ) 已经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 ) 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 由电梯所有权人按照约定承担;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协商解决。第二

13、十七条【应急使用】 因自然灾害、事故或者故障等紧急情况导致电梯不能正常使用、 需要立即修理的, 使用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应急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八条 【广告收入】 电梯广告收入的使用由电梯所有权人决定。 未作决定的, 主要用于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和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广告收入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二十九条 【资质备案】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实施。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且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作业人员、 仪器、设备。首次开展业务前, 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登记表、资质证书复印件、 法人委托书等材料。 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电话、办公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条【变更管理】更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和更换后的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维护保养合同原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幼儿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