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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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法规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阅读全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 号 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 00 二年四月 日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 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

2、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

3、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条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成品油应税销售额 =(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第七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第八条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

4、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一)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 3)或加油 IC 卡; (二 ) 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 第九条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 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三)加油站本身到库油;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

5、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十条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一条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

6、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1140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

7、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所管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1 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应对加油站的应扣除油量的确定、成品油购销存等情况进行全面纳税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1、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 (略) 2 、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略) 3 、加油站 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略) 4 、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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