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论文财产性权利文书股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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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务侵占论文财产性权利文书股权论文:浅析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摘要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物。作为刑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概念,犯罪对象的大小直接反映了刑法所保护法益范围的大小。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以及研究的逐渐深入,职务侵占罪对象的外延正在悄 悄地发生变化,即犯罪范围的外延在不断地扩张。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关于人权保障和社会保卫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适应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拟对职务侵占罪对象所涉及的司法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关键词职务侵占;犯罪对象;无形财产;财产性权利文书股权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

2、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物。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以及研究的逐渐深入,职务侵占罪对象的外延正在发生变化,本文拟对职务侵占罪对象所涉及的司法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一、不动产可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既能窝藏、又能销售的物,而不动产不能窝藏,因而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1肯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在于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改变了财物所有权的归属,不要求改变财物的位置。并且不动产在司法实践

3、中已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因而也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2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否定说不当地缩小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不相符合。例如,甲是某公司的副总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购买用作职工住宿的房屋,私自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并作为自己家庭的住房,则属于侵占不动产的行为,对其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处罚。二、无形财产可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自然形态,但能为人们带来某种权益的财物。下面主要讨论两种无体物:一是电力、煤气、天然气、热能等;二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关于电力、煤气、天然气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已明确将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产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由于盗窃是职务侵占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因而,笔者认为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产也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例如,某水电公司经理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指使所在单位水电工人,将其家庭所用水电全部纳入到公司所用水电之列,致使该公司多交水电费2万余元。李某的行为显然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知识产权这一类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实践中争议较大。否定说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不可量化性和所有权的虚拟性,且刑法设专节予以规定,因而不宜作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3肯定说认为,知识产品

5、同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物一样,能作为商品交换,且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因而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4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下面分两种情况予以论述。(1)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侵犯了本单位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或者商业秘密的,应以其具体侵犯的知识产权罪名定罪处罚。这时,知识产权不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理由在于: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的无形财物,它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他人可以采取非法的手段复制知识产权的载体物(产品、作品或者其他物品),从而对权利所有人及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性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时,

6、侵权人并没有剥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所有权,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现行刑法典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单独设专节予以规定。例如,王某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假冒所在公司的某项专利号,或者伪造本公司的某项专利证书,这时王某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王某没有剥夺本公司的专利权,使得公司丧失对某项专利的所有权,只是会给公司的财产性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2)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本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或者商业秘密,即行为人侵吞、窃取、骗取本单位关于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文书或证书,从而完全剥夺了单位关于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这时,

7、知识产权便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例如,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到工商管理局,谎称单位将商标转让给自己,并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得工商局将该商标的所有人变更为王某,从而侵占了所在公司的商标。这时,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三、财产性权利文书、证件可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财产性权利文书、证件,是指记载证明其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文书凭证以及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凭据。具体包括对某一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承包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凭据。关于财产性权利文书、证书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存在肯定说和区别对待说的争议。肯定说认为,财产性权利文书、证件是行为人取得某一财产权利的凭证。丧失该凭证就会丧

8、失对某种财产的某些权利。因此,这些文书、证件无疑具有经济价值,只不过其经济价值的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因此,这些财产性权利文书、证件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5区别对待说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被他人侵占后不能补救的财产性权利文书、证件,像国库券、手机充值卡、无记名又不能挂失的股权证等,都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而对于可通过挂失、补办等方式补救的财产性权利文书、证件,则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因为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丧失财产性权利文书、证件并不必然失去对财产的权利。6笔者认为肯定说更为合理。区别对待说貌似合理,但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侵占不一定取得所有权,只要实际取得对该财物的实

9、际控制即可。因为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即权利本质上必须得到国家的认可。因此,作为法定权利之一的所有权决不可能通过非法的手段取得,从而获得国家的认可。对于可通过挂失、补办等方式补救的财产性权利文书、证件,被害人虽能补救,但在其补救之前,行为人仍然取得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因此,我们认为,财产性权利文书、证书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四、股权可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侵占股权是近年来新出现违法现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讨论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之前,有必要弄清几个概念:股票、股份和股权。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发

10、给出资人作为公司资本部分所有权的凭证。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所划分成的均等的份额,每一股份都代表着一定的金额,每一股的金额都完全相等。出资人因取得股份而取得公司股东的地位,并基于股东地位在公司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股权,又称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或认购股份的行为而在依法设定的公司中取得股东地位,因而在公司中享有以财产受益权为核心并可依法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可见,股票是股东享有股权的载体,而股份的多少则直接决定股东享有股权的多少和股东地位的高低。 笔者认为,股权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这涉及到对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范围的理解。关于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范围,学界有不同看法。

11、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不包括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非本单位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包括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非本单位财物。7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单位基于某种原因而合法地占有、管理他人的财物,单位与财物的所有权人之间将形成某种合同关系,对该财物被损毁、灭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时,行为人的侵占行为虽不会给财物的所有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但会给本单位财产造成损失,因为若该财物被侵占,本单位将无法返还财物,须以其自身其他财产承担返还责任。所以,行为人侵占这些财物,就等于侵占了本单位的财物。股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特殊的财产。股权虽然属于股东的财产,即

12、股东拥有所有权,但却处于本公司的管理之下。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体现了股东可以将此名册作为主张股东权的形式上的证据。同时也明确了公司在管理股权上的法定义务。由此不难看出,股权在管理上属于公司管理范畴,即处于公司的管理之下。如果行为人侵占公司股东的股权,公司须以自身其他财产承担返还义务

13、。即行为人侵占股权,就等于侵占了本单位的财物。基于此,2005年6月24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明确指出:“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可见,股权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但具有实质理由,还具有法律依据。参考文献16毕自强.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j. 法律适用.2001(1):36.38.2 白艳芳、刘超越.论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5):69.3 刘志伟.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49.4 谢望原.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中的疑点难点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151.5 黄祥青. 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认定j.法学评论.20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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