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真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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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大何做中大网校弓I领成功职ik人生1、2007年春节,甲向乙表示,如果乙当年考上大学本科,则甲赠送乙一台笔记本电脑,条件是乙在当年暑假辅导甲的儿子功课两周,乙表示同意。该行为的性质是()A:单方法律行为B:单务法律行为C:有偿法律行为D:实践法律行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的分类。甲、乙之间达成的协议,显然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是双方法律行为,故选项A错误。在该法律行为中,甲、乙双方均向对方负担一定的义务,双方在从该法律行为中获益时均需向对方付出一定的代价,故而显然,非单务法律行为,而是双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故选项B错误,C正确。该法律行为不以甲交付电脑或者乙完成辅导功课为成立条

2、件,故而不是实践法律行为,而是诺成法律行为。2、关于法人分类的说法,正确的是()。A:基金会法人属于社团法人和公益法人B: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作家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C: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和财团法人D:外商独资企业属于营利法人和外国法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分类。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将其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前者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包括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后者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例如各种慈善组织、基金会组织。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前者是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

3、法人,如公司等;后者是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等。根据法人的国籍不同,可将其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前者是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后者是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所谓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理论上所说的社团法人不完全相同。根据上述标准可知,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故选项A错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故选项C错误;外商独资企业属于营利法人和本国法人,故选项D错误。综上可知,选项B是正确答案。3、张某1996年外出打工不久即下落不明,于2

4、002年被宣告死亡。张某之妻刘某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半年内又与王某结婚,婚后一年因与王某性格不合而分居。刘某因无力抚养其与张某所生独子而将孩子送养。2005年张某回到老家,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关于本案当事人人身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与刘某是合法夫妻B:刘某与王某是合法夫妻C:刘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儿子送养,该送养行为无效D:刘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儿子送养,该送养行为经张某事后追认方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

5、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在本题中,刘某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又与王某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后来刘某与王某分居,但并未离婚,故双方仍是合法夫妻。因此选项B正确。4、2010年1月,甲委托乙预订春节假期的三亚某宾馆海景房一间。乙接受委托后,因工作单位有急事需要出差而无法帮甲预订房间,

6、遂经甲同意将此事再度委托给丙办理。关于甲、乙、丙之间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构成代理关系,乙、丙之间构成委托关系B:丙预订房间后,如果甲不能前往居住,预付的房间费应当由丙的委托人乙支付C:丙预订房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乙承担D:丙是甲的代理人,而非乙的代理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再代理问题。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其特征是:(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但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2)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应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据此可知,本题中丙的行

7、为属于再代理,丙是甲的代理人,其法律后果应由甲承担。选项D正确。5、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室的一台DVD播放机无法正常使用,遂通知工作人员刘某拿出去扔掉。刘某将该播放机修理好后拿回家使用。王某得知该播放机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刘某返还。关于该播放机归属的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未向王某支付任何价款,不能取得所有权B:王某有权要回播放机,但应当向刘某支付修理费用C:刘某基于先占取得播放机的所有权D:刘某违反王某的指示,不能取得播放机的所有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王某让刘某将播放机拿出去扔掉,实际上表示了抛弃播放机所有权的意思,由此王某丧失了对播放机的所有权。刘某将播放机修理好拿

8、回家使用,并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王某已表示抛弃该播放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先占的意思占有该播放机,从而基于先占而取得播放机的所有权。故选项C正确6、甲企业将一套生产设备租给乙企业使用,租期未满,甲企业将该设备卖给了丙企业,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将甲企业对乙企业享有的返还该设备的请求权转让给丙企业,这种交付方式是()。A:直接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动产交付中的指示交付制度。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该条规定的就是指示交付制度。据此可知,选项D正确。7、甲

9、企业为乙企业运输一批钢材,约定收货时支付运输费。乙企业收货后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未依约付运输费,甲企业交涉未果。三天后甲企业发现其仓库里还有为乙企业保管的一批铜材,于是在乙企业提前来取铜材时说因乙企业未支付钢材运输费而留置铜材。关于甲企业行使留置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留置权不成立,因为债权人未经催告即留置债务人的动产B:留置权不成立,因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C:留置权不成立,因为仓储合同尚未到期D:留置权成立,因为企业之间可以留置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

10、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知,选项D正确。8、甲将一台摩托车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又质押给丙并许可丙使用该摩托车。丙发现摩托车有质量问题,拿到丁处修理,后由于丙没有支付修理费,该摩托车被丁留置。关于该摩托车变卖后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优先于丁受偿B:丙优先于丁受偿C:丁优先于乙、丙受偿D:乙、丙、丁平等受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冲突问题。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选项C正确9、张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由王某作保证人。现李某将该债权移转给赵某,而保证合同中对债权转移事项未作约

11、定。关于债权转移对保证合同影响的说法,正确的是()A:该债权发生移转,王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B:该债权发生移转,王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C:该债权的移转必须得到王某的同意,王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D:该债权发生移转并由李某通知王某,王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债权转让对保证关系的影响。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可知,选项B正确。10、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与乙公司签订货运合同,合同标的500万元。运

12、费10万元。因货物丢失,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乙公司只愿按合同中“货物丢失一律按运费的2倍进行赔付”的规定赔偿甲公司2倍运费,为此引起纠纷。该货运合同中责任条款的效力是()。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乙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含有的“货物丢失一律按运费的2倍进行赔付”的规定,排除了甲公司追究乙公司的赔偿责任的主要权利,故应属于无效条款。因此,选项B正确。1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个

13、购买一批钢材的要约,乙公司在承诺中对甲公司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变更,下列变更中没有实质性更改要约内容的是()。A:将交付钢材的时间推迟15日B:将钢材的价款每吨增加500元C:将本次交易的业务员由张某变为王某D:将钢材的交货地由甲公司所在地变更为乙公司所在地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制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据此可知,选项C是正确答案。1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14、,双方约定,甲公司先履行义务。在甲公司准备履行义务过程中,甲公司可以直接主张违约责任的情形是()。A: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乙公司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乙公司丧失商业信誉D:乙公司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选项D正确。在理解本题时,应注意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间的区别。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15、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两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根据这两条规定可知,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只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而不能基于不安抗辩权去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是它与预期违约的不同之处。1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材,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代替乙公司向甲公司交货。丙公司遂委托丁公司将该批建材运输至甲公司所在地,由于戊公司驾驶员徐某疲劳驾驶,徐某所驾车辆与丁公司的车辆相撞,致使丁公司运输的建材部分损失并且未能如期向甲公司交货,引起纠纷。依法应由()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乙公司B:丁公司C:丙公司D:戊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本题中应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A正确。14、乙公司欠甲公司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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